(记者 佐仁 许家玮)“超期羁押屡禁不止,哈尔滨五警察超级羁押获刑”案件宣判的同时,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办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终或因人情关系按“涉嫌敲诈勒索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遭超期羁押,后以取保候审被释放。相关领导为其下属龙沙分局刑警队长于云飞、正阳派出所原所长李向生开脱,自知理亏开具《撤销案件决定书》,致使当事人不认可,在微博中进行声讨上访,并@大量媒体、政府机关求协助追责。
一通人情电话引发的派出所跨区冤案
据当事人陈宏讲述,她自1984年就在齐齐哈尔市工商局龙沙工商分局工作,1997年经黑龙江人事厅、黑龙江省工商局黑工商发《1997》118号文件规定,经资格审查当事人符合当时过渡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培训,经考试,过渡成绩合格后由省人事厅颁发了《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因当时原工商局长郭之幕违背国办发文件《关于冻结人员编制的紧急通知精神》,大量违规进亲朋好友领导家子女,导致人员严重超编,扣压了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6年之久,资料中附带来了市工商局人事科长安德文关于人员超编、扣压证书原因的证言材料。2000年,工商局表示编号的952220号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丢失,被强行分流后……便沦为了齐齐哈尔新开路工业品综合市场股东、职工、“假除名”……事情发生在找到避而不见的董事长李志华谈话的时候。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正阳派出所所长及干警,在当事人陈宏和老板李志华谈话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只因为老板李志华的一个人情电话,便对当事人以做笔录为名强行带到派出所长达14个小时,后被转送到刑警队。此期间,公安机关并没调查属于民事案件“人事劳动纠纷”的真实情况,便于2016年3月31日将当事人关押进齐齐哈尔市看守所30日,罪名是“敲诈勒索罪”。这期间为什么商人的电话如此管用?为什么“人事劳动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其中理由,不得而知。
从“敲诈勒索”到“寻衅滋事”罪名变化
2016年4月28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当事人改变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6年11月11日,在没有给当事人采集笔录的情况下,从“敲诈勒索”变更为“寻衅滋事罪”诉讼到龙沙区检察院。最终被检察院认为缺少办案程序,2016年12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017年2月9日-8月8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重新以“寻衅滋事罪”的名义进行监视居住半年,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做法显失公平公正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要件中显示,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同时没有产生实际敲诈成交金额,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中,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当事人陈宏不构成敲诈勒索的“主观要件”,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如果不符合“逮捕条件”,那为什么其本人被进行羁押30天并监视居住?
让龙沙分局自打嘴巴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当事人通过微博上传了一张盖过章但没有签署姓名和日期的齐龙公(刑)【2018】13号《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文中显示“我局办理的陈宏敲诈勒索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决定书显示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当记者问道,为什么没有盖章时……
陈宏哭诉说,这张撤案决定书是两会期间我在北京时,龙沙公安分局某位领导通过微信转发给我的,这是我用近2年的时间东奔西跑,辛辛苦苦换来的“不真实”的决定书。我十分不认可,我不会签字,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我一定要讨个公道清白,我相信政府。在这背后,我经历了还有很多的苦楚,有近20年的折麽,还有很多不为人知的经历……我是一名国家公务员干部,我要把这二十年中原工商局局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事情和李志华侵吞国有资产的事情、和公安局对我的所作所为都上传到中纪委网站,并通过媒体或论坛一一爆料出来,我相信这届领导,他们会把其中的事情查的水落石出。听着她激动且斩钉截铁的语气,记者不寒而栗,这里面究竟含了多大的委屈?
2016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指出,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记者注意到,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相关责任人将被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里面还提到,如果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官员失信不仅会使政令原有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荡然无存,还将导致各领域、各阶层对失信行为的蔓延性模仿,最终酿成人人难逃互害怪圈的恶果。关于当事人所要求的调查龙沙分局的某些干警和领导是否利用职权违法办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能不能构成渎职犯罪?当事人说一直在等待相关领导的调查处理结果。
截止发稿前,当事人称,投诉无门,相关领导一直避而不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当事人:陈宏,联系电话:1301978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