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关于王庆军、周庆华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湖北省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
几年前,湖北武汉一家企业决定收购山东青州一家企业,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关于支付收购价款的争执纠纷……
山东这家企业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收购协议;而湖北这家企业以报警为切实点,报称山东企业老总等人涉嫌挪用巨额资金……
山东企业老总王庆军等人被湖北武汉警方抓捕关押了400多天,上亿资产的企业也被过户变更……
湖北武汉警方侦查移送起诉后,武汉当地法院经审查,作出了一份让人都感到意外而又震惊的《退案函》:“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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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一纸判定揭开违法管辖侦办内幕
“2015年7月8日和11日,这是两个黑色的日子,我们分别被湖北武汉市民警抓捕关押。”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恒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庆军和该公司的原财务总监周庆华对媒体说,“武汉民警称抓捕理由是我们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1.015亿元犯罪。”
“办案民警多次对我们讲事情非常严重,但我们明知道这是有人在纯属捏造却没有办法。”王庆军说。
王庆军等人抗拒了几天,但这笔“1.015亿元涉案款”最终还是被武汉方面执行转走。
武汉民警展开侦查,并将案子移送起诉。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多次退卷补充侦查后,遂将案子起诉到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后发现,本案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在山东省淄博市和青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逐作出了(2016)鄂0192刑初379号《退案函》,将该案退回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方又将该案退回了武汉市公安局。
“2016年8月18日,武汉警方连夜放人,当我们被取保候审走出武汉看守所的大门时,我已经被武汉警方羁押了400多天。”王庆军含着泪说,“而我公司的1.015亿元被湖北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凯森公司)转走,工厂全都被转到了武汉凯森公司奚某的名下,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在武汉凯森公司价值数千万元的股权也被剥夺一空。我现在什么都没有了!”
“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退案函》在当地引起震荡。
然而,当地警方变更了指控罪名又予移送起诉。经层层上报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针对管辖一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指定管辖。
201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犯罪嫌疑人王庆军、周庆华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审查,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湖北省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请你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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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腻:绞尽脑汁的多方收购策略
“真没想到,这场股权转让交易中对方可谓绞尽脑汁,是用心设了圈套的。”山东青州恒发公司的老总王庆军介绍说,“而且他们还有很强的‘后台’为他们出力。”
2012年之前,青州恒发公司有一员工窃取了本公司一项国内领先的生产技术,在南方外省市建厂生产。青州恒发公司虽然通过多种方式维权,却无果。
王庆军向湖北武汉凯森公司的老客户奚某透露了这一情况,奚某表示可以帮忙。
王庆军说:“奚某还说给予我公司提供新技术,与奚某公司携手上市,我听了后对此表示很感兴趣。”
“接触几次后,奚某啥事还没帮,他就提出了由其武汉凯森公司收购青州恒发公司的建议,并承诺我方的实际收益不会降低,如果上市,收益则会倍增。”王庆军以为这是天赐的馅饼,这个方法也不错,就于2012年4月23日与奚某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
《合作意向书》是:武汉凯森公司收购青州恒发公司100%股权,王庆军占有武汉凯森公司股权25.08%。
“接着,奚某老变,一会儿称仅购买青州恒发公司的固定资产,而继续保留青州恒发公司,并且股权不变。”周庆华回忆道,“一会儿奚某又称武汉凯森公司在山东青州成立子公司——青州兴恒化工有限公司,由该子公司作为资产收购主体收购青州恒发公司的固定资产。后因该注册的子公司无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必备手续,双方在青州又签订了的那份资产收购《协议书》被迫终止,奚某注销了该子公司。
2012年7月8日,奚某转又提出还是由其武汉凯森公司购买青州恒发公司的全部股权,并于当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陷阱:不予兑付收购款的阴阳合同
据了解,青州恒发公司始建于2004年,出资人为王庆军和马曰松。除去注册资金,垫付资产款的还有山东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澳纳斯公司)。
“我们共投入资金1亿元左右,我有80%的股份,另一名股东马曰松占20%股份。企业效益很好,年纳税额都数以千万计。”王庆军本人连续多年被评为青州市优秀企业家,数次受到市委市政府的表彰,青州恒发公司也连续多年被评为青州市优秀企业等。
依据经对青州恒发公司进行盘点、评估、审计之结果,青州恒发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8490万元。
但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价仅显示为1000万元。
为什么如此优良的企业却被以1000万元的价格贱卖了呢?
“是奚某称为了避税,如果按照8490万元转让价收购,奚某的武汉凯森公司就需要缴纳1600余万元的所得税。”周庆华补充说。
“奚某坚持要签订阴阳两份协议,我们没多想,也就同意了。”王庆军说完,便拿出了两份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一份《王庆军恒发化工资产转让说明表》等证据资料。
其中,一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价为1000万元,是奚某用这份协议书办理的股权变更,以避税;而另外一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价为8490万元。
《王庆军恒发化工资产转让说明表》上有双方的签字,表明双方都签字认可的青州恒发公司的全部股权价值为8490万元。
2012年7月27日,青州工商局将青州恒发公司的股权全部变更到武汉凯森公司的名下,武汉凯森公司自此拥有了对青州恒发公司的管理权。
8月6日,武汉凯森公司分别向王庆军和马曰松的个人账户打入800万元和200万元。
“这是奚某按公司股权转让价1000万元的依据打的。”王庆军称,“随后我从个人账户转入武汉凯森公司的银行账户987.5万元,作为购买其25.08%的股权款项,我成为武汉凯森公司的股东和副董事长。”
到2014年春,青州恒发公司仍不见武汉凯森公司支付约定的剩余收购款,遂多次催要,但仍无果。
“奚某不但如此,而且连约定提供世界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实现双方联合上市的计划也杳如黄鹤。”王庆军骤觉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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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招:欲讨收购款反遭刑罪指控
2014年11月初,青州恒发公司以武汉凯森公司拒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裁定武汉凯森公司根本不具有青州恒发公司股权资格。
以此同时,武汉凯森公司“挂失”青州恒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单方拿着私刻的印章到相关银行等处更换印鉴,后又将青州恒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
“这就危及到了我公司的资金安全。”王庆军称,“时任财务总监周庆华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到青州公安局查询并报案,并到青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公安局没有立即立案,而且当天进行民事诉讼保全也已经来不及,于是,为了合理避险和保全,我公司将1900多万元资金打到了山东淄博澳纳斯公司的账户,以此先予归还淄博澳纳斯公司垫付我公司的建设资金(注明用途为还款)。”周庆华反映称,“由于青州恒发公司的印鉴被武汉凯森公司更换了,所以青州恒发公司原回笼的货款及到期的理财资金,均无法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只能转存到王庆军实际管理的淄博澳纳斯公司账户。除了归还淄博澳纳斯公司的债款外,其他随时可以保障青州恒发公司的材料购买、工资支付等需要。”
对于变更刘某为法定代表人一事,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了刘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恢复了王庆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2015年1月12日,武汉凯森公司即以王庆军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为由,向青州市公安局控告。青州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经过立案审查,截止到目前未发现王庆军有你单位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青【经】不立字【2015】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然而就在青州市公安局已经依法管辖并作出处理意见的情况下,武汉凯森公司的奚某却以相同的理由,回到武汉又向武汉市公安机关报案。武汉市公安局的民警竟然不顾没有管辖权的现实,真还立了案,还跨省抓人,这就迫使我们蒙受了巨大损失。”王庆军无奈地说。
声音:多方陈述纠查违法管辖行为
王庆军等人因与外省企业股权收购纠纷而被抓关押一案,引起媒体的多方关注与报道,特别是违法管辖越权侦办行为受到法律界人士的质判。
作为本案辩护人的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冰,就本案发表意见:这是一个冤案,本身有民事纠纷存在,但又被武汉公安机关搞成了刑事案件。把企业负责人直接带走,涉嫌利用公权力查处经济纠纷,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我们认为,本案王庆军和周庆华不涉及犯罪行为;相反,武汉凯森公司一方却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多项罪名。退一步说,即便本案王庆军、周庆华有罪,也不该由武汉的公、检、法来处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最终裁判,而此裁判,公安和检察机关是不能突破的。公安部早曾下发了《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和《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等文件。而山东的公安机关已经行使管辖权并经过详细立案调查后认定王庆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武汉公安一方惟一途径就是撤销案件。
同样作为本案辩护人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对本案发表意见指出:即便是青州恒发公司不拖欠淄博澳纳斯公司债务,王庆军等人将青州恒发公司部分资金转移的行为,也是一种情势紧迫下的私力救济,不能被定义为挪用资金;何况青州恒发公司与淄博澳纳斯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巨额的债权债务关系。武汉市公安机关在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插手经济纠纷,其违法办案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管辖、公安机关强行插手经济纠纷从而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在中央大力倡导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今天,武汉市公安局的这种做法令人遗憾。
更有刑事法律专家对此咨询论证指出:当地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以《退案函》将该案退回了相关检察院。在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调整了指控罪名,再次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就该案管辖问题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获得相关批复后,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作为该案辩护人的两家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中湖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王庆军、周庆华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在实体、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专家咨询论证结论性意见认为: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退案的决定,体现出对违法管辖这种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武汉公安机关违反管辖规定立案侦查,不具备侦查主体的权限和资格,其所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相关情况,从实体法角度分析,湖北检察机关对王庆军、周庆华等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该行为在本质上是经济纠纷出现之后的自力救济行为。三、基于本案在证据和实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与会专家强烈建议山东省检察机关慎重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应该说,湖北省以及武汉市的整体司法环境是相当好的,在本案中,也许只是几个当权民警为此公权私用,执法枉法,人为地制造冤案,否则大部分的警察及司法机关都是懂法群体,针对这一事实明确的严格程序问题,绝不会出现如此违法施职的笑话行为和现象。”王庆军等人还在喃语,“但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武汉市当地法院都作出了退案裁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也作出了相关批复,武汉市公安民警于10月份还传唤我到武汉继续进行讯问、取证,而且他们至今仍查扣着与本案无关的淄博澳纳斯公司的财务账册未予归还,严重地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王庆军、周庆华等人表示,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同时,也恳请湖北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彻查相关民警的违法行为,还社会一个透明的司法公道。
另据媒体采访了解,山东青州市检察院宣教处的接待同志表示该院已接到转来的案件,但该案须经慎重审查后再有具体的结果。由于相关纪律方面规定的要求,故不便涉及透露相关案件内容。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中。
文 / 文溪音 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