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讯 现已查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精神,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4700万元。
现依照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放4700万元贷款已经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应当立案侦查。
2015年7月25日,刘春华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放贷4700万元的行为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提出控告,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审查认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无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文件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刘春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作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定案依据,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放贷4700万元,已经构成犯罪,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应当对该行为立案侦查。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文件精神之规定,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并送达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希望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精神,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文件精神,加强刑事诉讼立案监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责成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撤销(鄂东公(2015)不立字11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决定,对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有案不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放贷4700万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以违规放贷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渎职、失职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推进依法治警作出积极贡献!
链接来源:http://mins.xfrb.com.cn/newsf/2015/09/12/1442021298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