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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怀宏:“自相矛盾”案件结果 司法如何自圆其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15           ★★★
文/纳祥

今日,倍受网友关注的安徽临泉县刘怀宏案有了突破性进展,而当笔者看到知情者提供的这份重要证据时,心头不由的为我国的司法机构感到悲哀。要知道司法机构对于老百姓可以说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可就是这最后的防线给出的矛盾结论让人有种无处说理的感觉。

 

    一、众人热议 案件重点
    2006年9月,高杰以“台商”身份,拿到政府出让的12#地块。后因无力支付土地出让金,经原临泉交警大队长施春光介绍,结识刘怀宏,并于2007年6月,双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协议中约定,阜台公司主要是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其权利是取得两千万的分红;阳光公司则以资金和劳务投资。
    此后,阳光公司以阜台公司名义对外开发经营,由阳光公司实质投资建设。期间阳光公司陆续支付阜台公司款项三千余万元。2011年11月,工程竣工。与此同时,高杰以阳光公司未在《付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纳分红为由,致函刘怀宏、姚刚和陈立华三人要求赔付其3000万元。同月,阳光公司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联合开发协议》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要求其退回多收取的款项。一审过程中,阜台公司提出反诉,称《联合开发协议》因阳光公司违约,已于2007年9月双方口头解除,要求法院确认《联合开发协议》已经终止。
    2012年底,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未到场证人陈立华、姚刚、施春光提供的证言,确认《联合开发协议》已经终止,驳回阳光公司诉讼请求。2012年12月,刘怀宏向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驳回阳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刘怀宏再次将此案上诉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同年12月法院出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刘怀宏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众人热议的重点也是本案的争议点是:截至到2007年8月《联合开发协议》到底有没有终止?
    二、铁证如山 逃犯洗白
    近日,本案相关知情人透露出一份重要证据----2012年1月的一份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据中附有有当事人高杰的签字及手印,笔录中高杰明确指出,2007年8月他单方面撕毁了《联合开发协议》,而此后他又想与刘怀宏继续以<<联合开发协议>>中的形式合作,于是双方达成约定继续执行此协议,后高杰又陆续从刘怀宏处领取分红共计3752万元,并附有其本人提供的账目明细。
    根据这份当地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到种种证据表明了一个结果:直到2012年1月《联合开发协议》都未曾中止执行,只是高杰酒后单方面撕毁。
    据了解,近期网络上一篇与此案有着间接关系的案件对外公开爆出,并被网民论为“特大新闻”!原来本案的始作俑者高杰,竟然就是多年前身犯故意伤害罪的“逃犯”。究竟高杰到底是如何手眼通天将自己的身份洗白,摇身一变,成为台商的呢?原来早在1994年高杰就因斗殴致人重伤,并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但检察院却未对其进行逮捕决定,这确实让人费解,此后被取保候审的高杰更是猖狂起来,不仅在电视上大肆宣传还取得了台湾身份。

 

       三 对铁证 公义何在

    人人都知道在中国,“公检法”是一体的,然而这个案件中的一体却给出两个结论。当事人双方均已承认《联合开发协议》并没有中止,高杰还在从刘怀宏处领取分红。但是我们最高人民法院依然采纳了三个与本案有着密切关系且未出庭的证人施春光、陈立华、姚刚的证言,判了刘怀宏败诉,阜台公司与阳光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无效。
    这让人不禁想到了一个笑话:"有个人偷了邻居的牛,当捕快抓到他时,他因惧怕说了偷牛的事实,可是当二人上了堂,偷牛者发现对自己不利,于是找来朋友帮忙说话,老爷听了偷牛者朋友的话,于是判定偷牛者无罪释放。"虽然只是一个笑话,但是却让人深思,为什么老爷不相信铁证,甚至不相信与自己公事的捕快,却相信了三个陌生人的话,背后隐藏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结合此案,我们不知道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得出的结论到底哪个才是公正的真相?为什么“罪犯”高杰致人重伤后却未曾得到任何的惩罚,导致其继续在社会上从事不法勾当?当然最让人不能理解的还是同是司法机构,经过多番调查给出的最终结果竟然是对立的两个答案,就好比说:“你偷了牛也没偷牛”。面对如此结果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到底司法能否存在公平公正?我们静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受理结果,持续关注。

 

链接来源http://shgc.xfrb.com.cn/newsf/2015/08/14/143954206443.htm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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