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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讨债6年急出脑梗癌症 法院执行仍未果
作者:赵亮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5/5         ★★★

虽然从2009年就开始通过法律途径讨债,但60岁的山西老人乔成大至今还是没能拿回本属于自己的货款近500万元。案件虽然乔成大一方胜诉,但一直未能成功执行。

维权的艰辛只有他自己能体会。多年过去,这个被亲戚称为“年轻时很帅”的老人,如今已经身患脑梗塞和直肠癌。乔成大说,医生表示他的直肠癌病情不容乐观,但他已经顾不上这些,他只盼望自己虽然身患脑梗塞但还能走动、以便去法院维权;盼望在自己的有生之年,能够拿回来那些欠款。

据了解,目前,执行标的为435万元的案件,已被山西省中阳县法院委托给山西省孝义市法院执行。而中阳、孝义两地同属于吕梁市,只相隔不到70公里,按照一些法学界人士的说法,缺乏委托执行的必要,有推诿之嫌。

 图片说明:乔成大在展示自己癌症手术后腹部的伤口
 
图片说明:医院诊断证明显示,乔成大患有脑梗塞和直肠Ca(Ca是医学术语,cancer的简称,即癌症)

做生意被欠巨款 打官司胜诉

2009年2月至今,乔成大经历了恶梦一般的6年多的讨债历程。说起这件委屈事,乔成大叹了口气说,自己做了一辈子生意,就轻信了这一回,也就栽了这一回跟头,而这个跟头,让他的生活乃至生命发生了逆转性变化。

2008年9月,乔成大分别以个人名义、中阳县承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私人企业孝义市金江煤焦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之后,乔成大给金江公司供煤。

乔成大说,当初,自己以为金江公司董事长董注河是个实在的生意人,但没过多久,他就发现自己看走眼了——金江公司开始拖欠煤款,开始的时候还以各种理由推诿,后来干脆就是不给。

2009年2月,乔成大开始利用法律途径,通过诉讼讨债。经过多年的努力,他拿到了两份胜诉判决。2013年9月5日吕梁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3)吕民一终字第353号判决书,判决金江公司应支付煤款67万余元,4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用由乔成大一方和金江公司分别承担;2014年10月28日中阳县法院作出的(2013)中民初字第392号判决书,判决金江公司应支付煤款435万余元,4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金江公司承担。

法律上赢了 执行阶段要不回钱

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已经获得胜诉,但乔成大发现自己空欢喜一场,这笔钱还是至今没要回来。两起案件,都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是,(2013)中民初字第392号判决书涉及的435万余元执行款,董注河至今一分未支付;(2013)吕民一终字第353号判决书涉及的67万余元执行款,董注河只给了约18万元,剩余约50万元一度承诺近期偿还,但之后乔成大和法院又联系不上他了,手机已经关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规定,利息自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金江公司不但应支付乔成大一方执行案款的本金,还要从2014年11月12日起支付435万余元执行款的债务利息;从2013年9月20日起支付67万余元中未支付部分的执行款债务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乔成大说,董注河和他的妻子都是商人,他其实不是没钱给,是故意不给。“只不过,他做生意不走他自己的银行账户而已!”

称查封财产被偷卖 当事人质疑法院

说起这些,乔成大对中阳县法院表达了不满。他说,其实在诉讼过程中,考虑到董注河的公司极有可能转移财产,乔成大一方已经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中阳县法院作出的(2009)中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显示,乔成大一方于2009年3月31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金江公司洗煤厂精煤予以查封。

当天,中阳县法院作出裁定,对金江公司洗煤厂内的1万吨精煤查封。裁定书中已经写明,“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买卖”。

“可是,查封后仅仅4天,董注河这边就不顾法院裁定,把这1万吨煤全都卖了,卖了的钱更是一分钱都没给我!”乔成大说:“这是一种严重的藐视法律的行为,可中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竟然听之任之。以至于我的执行案款之后一直无法执行,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

他还表示,诉讼期间法院还发现董注河一方的一辆奔驰S350轿车,但之后也被董注河开走变卖,卖车款同样是一分钱没给自己。

435万元执行案 被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如今,两起案件仍处于执行程序当中。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中民初字第392号判决书,在2015年春节后被中阳县法院移送至孝义市法院执行。近半个月前,孝义市法院执行局刚刚将执行案件分配到具体的执行法官手里。

中阳县法院移送执行的理由是,金江公司的住所地在孝义市,因此孝义市法院去执行,更便利。

而实际上,中阳县和孝义市,同属于山西省的地级市吕梁,且左右相邻。百度地图查询得知,从中阳县城到孝义市区只有不到70公里,开车不到两个小时。这个路程和时间,相当于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两个距离较远的城区的距离。

一位北京法官表示:“在北京市,两个区县之间有70公里以上距离的,太多了!比如延庆县与大兴区,密云县与房山区,距离都在110公里左右,开车去的话得四五个小时,但没有‘为了便利’,北京市内的这家基层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另一家北京市内基层法院的先例。”

多家法院法官撰文 指出委托执行弊病

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鉴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不在本法院辖区内而委托相关法院代为执行的一项制度。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名高校学者指出,多年来,委托执行工作难如人意,执行到位率屡创新低,一些案件委托后久拖不结,委托案件的办理常与执行公正、执行效率原则背道而驰。委托执行工作的随意性较大,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约束措施。

兰州铁路中级法院法官郝军曾撰文称:“不少法院案件委托出去,即作结案处理;有的法院在自己执行无果,明知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为转嫁当事人的压力,仍将案件委托给受托法院,造成新的矛盾;有的院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推诿搪塞……造成申请人强烈不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江西省新建县法院法官姜蕾也曾撰文指出,委托出去的案件应严格把关,以防止受理案件的法院,为了“甩包袱”或“给申请执行人一个交待”,而将不得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给其他辖区的法院执行,造成工作的混乱。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综合科课题组曾专题调研过委托执行问题,并撰文刊登在该院官方网站上。法官认为:“全案委托后在委托法院辖区内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委托法院会以已经委托执行结案推脱,而受托法院会以被执行人财产不在辖区内推脱,而申请执行人会回到被‘踢皮球’的老路上”,“在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重要事项时,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较常出现工作扯皮和相互推诿。陷入了类似‘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圈。”

课题组称委托执行长期存在效率低下问题。“具体表现包括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案卷往往在委托法院寄出材料一个月之后甚至更长时间,往往错过了最佳执行时机。”

河南省偃师市法院法官毛栓紧、王双喜在河南省高级法院官方网站上曾撰文指出,法院委托执行,必须“确有委托执行的必要”。法官坦言,在什么情况下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什么情况下直接执行,民事诉讼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表示,“笔者认为,管辖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办理了财产查封、扣押手续的一般直接去执行,而不必委托执行。”

河南省偃师市法院法官还指出了委托法院对委托执行事项存在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和执行拖延现象。“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责任心不强,执行委托案件有时完全凭执行人员个人喜好,有时间就执行,没时间就不执行,从而造成委托案件难于执行。”

就本案而言,多名不愿具名的法学界人士表示,中阳县和孝义市距离很近,交通便利,行程不长,且属同一地级市管辖,实践中并没有必须委托执行的必要,中阳县法院的做法有推诿执行义务之嫌。

讨债6年 “帅哥”已患脑梗、直肠癌

乔成大今年整整60年了。他头发花白,满脸皱纹,虽然身材高大但步履蹒跚、磕磕绊绊。和他一位只比他年轻七八岁的亲戚相比,显得非常衰老,像是差了一代人。

这位亲戚表示,乔成大年轻时仪表堂堂,很帅很精神,即使是七八年前,也是个“帅老头”。

“为了维权这些年四处跑,伤身体了,也伤神、伤心!”说到这里,老人哭了起来。

他说,他三十多岁时,开始买大货车跑运输,之后因为为人诚实厚道生意越做越大,后来开始做煤炭贸易。没想到,一个金江公司让他彻底破产,从当地的富户一下子跌成低保户。

“我和老伴现在在县城里没房子,在中阳县城外的乔家沟住。现在就靠低保生活,每人每月150元,连基本生活都不够!”他说。

乔成大坦言,自己有两儿一女,都是二三十岁年纪。“但我的事情,他们没法帮我。他们都是小学文化,普通的种地农民,经济纠纷的事情,他们根本弄不懂。我虽然也只有小学文化,但毕竟事情是我自己的,我更清楚。”

说着说着,老人掀起了衣服,腹部的伤疤赫然在目。“2010年,我总是肚子疼,去太原的医院检查,发现得了直肠癌。做了两次手术。之后,前年医生给我检查,又发现我得了脑梗塞,现在走路都已经不稳当了。我很担心,如果病情恶化了,我可怎么再去法院讨说法!”

“我现在真想赶紧要回执行款!因为经济压力太大了!我虽然三个子女,但他们每个家庭一年的收入才一万来块。我现在有病,勉强维持着,吃一颗中医开的丸药就要500块钱。如果执行款能回来,至少能让子女少为我操点心、给他们减轻点负担!”

(文/赵亮 )

来源:中国网

http://legal.china.com.cn/2015-05/05/content_354904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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