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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提出11.7亿国家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4/24           ★★★

我为什么提出11.7亿国家赔偿

2003年,因一场未能在浙江横店举办的《同一首歌》节目,汪崇余被控诈骗,此后被判刑12年6个月。9年后,在浙江省高院和浙江省检察院的推动下,2014年6月6日,金华中院对此案再审,汪崇余被当庭宣判无罪。此后,汪崇余委托律师向金华中院提出高达11.7亿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法治周末记者孙继斌汲东野

汪崇余自称是第二个呼格吉勒图,唯一不同的是,自己还活着。

4月1日接近午夜,在北京的一所茶馆,法治周末记者见到了刚从浙江飞抵来京办事的汪崇余。他皮肤白皙,身着白色T恤和裤子,外面套一件黑色薄西装。虽然身材壮硕,但无法掩盖其身上的“文艺”气质。

“十年前我更文艺,那时候身材更单薄些,还留着长发。”汪崇余说,“现在这身肌肉是我在狱中锻炼出来的,我每天都要冲凉水澡,做运动。我坚定信念,要炼好身体出来翻案。”

此前的3月6日,汪崇余委托律师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提出高达11.7亿元的国家赔偿要求。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这也是迄今为止申请金额最高的一起国家赔偿案。

“在我提出国家赔偿要求后,金华中院曾打电话给我的律师,询问能否走民事程序调解,并约我们4月9日到金华商讨。我不会同意走民事程序的。”汪崇余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十年前,一宗民事纠纷,要走刑事处理;十年后,刑事的案件又要走民事处理。从国家赔偿转化为走民事程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千金难买寸光阴。”汪崇余认为,纵使“天价”也无法换回他11年蒙冤的服刑时光。“我被刑拘时30岁,这十余年毁掉的是我的一生。”汪崇余说。

悲剧始于2003年,因一场未能在浙江东阳横店举办的《同一首歌》节目,汪崇余被刑拘,至2005年9月29日,金华中院最终判决其犯合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尽管如此,汪崇余从未放弃申诉的努力。

9年后,峰回路转,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2014年6月6日,金华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经过一天的公开审理,当庭宣判汪崇余无罪。

这十余年的经历,对于汪崇余来说,就是“天降灾祸”。

引入《同一首歌》“意外”搁浅

汪崇余,浙江淳安人,艺名汪凯,原系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娱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01年,28岁的他成功将中央电视台名牌栏目《同一首歌》引进杭州参加西湖艺术博览会的开幕式,在业内一举成名。

“当时,好多地方的市长都会主动联系我,希望我帮忙引进该栏目。”汪崇余说。

然而,汪崇余没有想到,成功源于《同一首歌》,落难也始于此。

12年里,在那些失去自由、度日如年的日夜,他曾反复回忆分析从2003年7月到11月发生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电话。时过境迁,很多事情却也似乎更加清晰明了了。

2003年,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影视城”)欲在11月1日的“第五届横店农民旅游节”上引入《同一首歌》的录制。7月,横店影视城演出商贸部总监张永刚联系到汪崇余,口头委托他来策划、联系该栏目到横店演出。

2003年8月5日,华娱公司正式成立,汪崇余担任法定代表人。

同期,汪崇余也获得了“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系列纪念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委托,全权策划、实施在浙江省举办的“《同一首歌》走进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大型公益文艺晚会,也被任命为组委会外联部副主任。

汪崇余于是打算将“同一首歌”引到横店举办,如此便可一举两得。

一周后,横店影视城也向华娱公司出具了委托书。

9月9日,中央电视台出具了同意录制“《同一首歌》走进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大型公益文艺晚会”的函件。组委会也另出具了“关于委托华娱公司全权策划、实施在浙江省举办的《同一首歌》走进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大型公益文艺晚会暨第五届中国农民旅游节开幕式”《委托书》《任命书》。

此后,尽管事情的进展略有波折,但是在10月4日,华娱公司与横店影视城还是正式签署了这个公益项目的合同书及补充合同。横店影视城预付了10万元演出定金。

10月8日,横店影视城按约转账支付给汪崇余演出费216万元。然而,原拟定演员的档期出现问题,央视同意授权由汪崇余负责联系演员,经横店同意后再报央视审核。

10月17日,项目又生波澜,汪崇余没有想到,从此事态的发展急转直下。

这一天,央视制片人、编导以及组委会联系人3人抵达横店镇,在横店街上看到宣传横幅与咨询热线、订票热线后,立即对汪崇余和横店方接洽人当场提出异议,叮嘱其绝对不能卖票,对此,张永刚当即表态马上整改、更换。

当日下午,横店影视城财务通知汪崇余领取了222万元合同余款。取款前,横店公司办公室人员袁满将一份演员名单交给汪崇余签字确认,他在演员名单下划了一条直线后,签注了“以上艺人已确认,2003.10.17,汪凯(汪崇余的艺名)”字样。

至此,汪崇余已经拿到了横店影视城支付的费用共计448万元。

很快,事情的发展完全超出了汪崇余的控制。

10月21日,汪崇余接到组委会通知,“由于横店方对该晚会大肆宣传售票,且有人传真了有关宣传广告图片举报横店公司的商业行为,严重影响了央视《同一首歌》品牌形象,央视决定取消《同一首歌》栏目的参加”,为此,组委会也作出终止与华娱公司合作的决定。

至此,《同一首歌》进横店的计划彻底搁浅。

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案件

汪崇余表示,在接到这个通知的第一时间,他就致电横店影视城告知详情,横店方在电话中表态:“没有央视《同一首歌》栏目的参加就终止与华娱公司的合作。”

当天,汪崇余连夜向浙江律师徐敏咨询,徐敏提议由他来处理华娱与横店之间的合同纠纷,但必须马上到横店取证,锁定横店违约的证据。

10月24日,就在横店方与汪崇余仍在北京向央视继续争取《同一首歌》的时候,汪崇余电话通知律师向金华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横店影视城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对此,汪崇余在其2011年12月提交给浙江省高院的申诉书中写道,“我通知徐敏律师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但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我的意思是看看横店公司的态度,如果来找我协商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或者协商合作其他形式的晚会的话,我都可以随时撤诉”。

10月29日,汪崇余让徐敏交纳了案件受理费,正式启动了在金华中院的民事诉讼程序。

汪崇余回忆道,在10月27日晚上8时许,横店公司来电表示“其公司(集团领导)已另行组织了一台《同唱一首歌》晚会,现决定终止与华娱公司合作其他形式的演出”。

11月1日,《同唱一首歌》晚会在横店如期举行。汪崇余告诉记者,该栏目与《同一首歌》没有任何关系,而是由横店方与之前委托的北京某文化公司联系,另外组织的这台晚会。

11月14日,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11月11日,金华中院通知汪崇余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由华娱公司起诉横店影视城违约案件定于12月17日在法院15号民事庭开庭。

但在此前的10月25日,横店影视城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称华娱公司利用合同诈骗。随后,10月27日,东阳市公安局受理案件。警方介入调查。

11月26日凌晨,汪崇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东阳市公安局刑拘。在侦查环节,他主动交代了购买“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戏曲音乐部”印章但并未使用的事实。

12月2日,金华中院终止审理华娱公司诉横店影视城的违约纠纷,并将案件移交给东阳市公安局处理。

一场民事纠纷于是演变成一起刑事案件。

12月31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为由,批准逮捕汪崇余。

2004年10月10日,东阳检察院以汪崇余构成合同诈骗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后,案件经历了东阳市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判决,金华中院的两次上诉重审。2005年9月29日,金华中院最终判决汪崇余犯合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检方抗诉终获无罪

10月,横店影视城以该刑事判决为由向法院起诉横店影视城与华娱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并由华娱公司、汪崇余返还226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其胜诉并予以执行。

2006年3月24日,汪崇余被羁押到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至此,他已经在看守所呆了近两年半。

汪崇余说,在狱中,因对判决不服,他从未放弃过自行或通过家属进行申诉。

2007年3月,金华市中院立案复查。同年9月作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尽管如此,汪崇余仍没有放弃申诉。

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服刑期间,因为长期学习,他已经基本掌握了三大诉讼法,尤其熟悉和自己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2011年6月9日,汪崇余获得了假释,至此他已在看守所和狱中服刑7年6个月。假释期间,汪崇余仍继续向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申诉。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

2013年12月11日,省检察院出具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检察院认为,申诉人汪崇余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存在合同诈骗的故意和诈骗行为,原判认定汪崇余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能成立,没有证据支持,依法应予纠正;并建议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同月19日,浙江省高院出具《再审决定书》,指令金华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汪崇余回忆说:“2014年6月6日,下午3点33分,当金华中院宣告我无罪的时候,我并没有哭,我做了一个右手握拳振臂一挥的动作。”他边回忆边给记者演示着,似乎时光又回到了那个时候。

金华中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汪崇余“明知晚会不能如期举办还骗取222万元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即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事实成立,但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汪崇余无罪。

申请天价回家赔偿

只是这个“无罪”来得也迟了些。

今年汪崇余42岁。虽然十余年的牢狱生活似乎没有在他的外表上留下一丝痕迹,但事实上,他已经失去了很多,资产、公司、个人声誉……最重要的,他失去了十年可以自由选择的时光。

这一个“无罪宣判”并不能让汪崇余得到满足。

汪崇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只有看到相关违法办案人员被追责、问责,我能得到一笔满意的赔偿数额,这段始于2003年的天降横祸才算是彻底结束。”

汪崇余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截至今日,当年办案的相关公检法部门没有任何人和汪崇余进行过任何善后事宜的沟通。虽然有媒体在早前报道说,金华中院等相关部门已经启动问责程序,但他至今没有听到这方面的消息。

为了充分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今年3月6日,汪崇余委托律师到金华中院提出11.7亿元的国家赔偿要求。

3月24日,汪崇余接到来自老家千岛湖的电话,金华市中院的受理通知书已寄至。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要求赔偿书》“赔偿要求”的第5条:赔偿华娱公司2003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经营收入损失10亿元。这是此次国家赔偿申诉中最大的一笔款项。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在第二条中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汪崇余的代理律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自豪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是全国首例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提出的国家赔偿。

汪崇余是华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出事之后,这个公司也就不存在了。”汪崇余说。

提出如此高额的赔偿要求,汪崇余说:“我现在不去猜测最后能拿到多少钱。但是,我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赔偿要求,如果被拒绝,或无法赔偿至此金额,也希望相关办理机构能出具足够且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希望能触动全国人大对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和完善。”汪崇余说,“因为,我的终极目的是,希望办错案件的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人能付出大的代价,这样,公民才能在享受法律公平正义的阳光时不受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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