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大于法公理何在”的读后记
最近在网上偶见一篇“行规大于法公理何在的文章”,深感司法腐败在影响社会正能量的发展,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在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假画买卖一案中,一样的假画买卖案在同一法院审理中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法理何在、公平何在。为此本作者联系“行规大于法公理何在”的原作者,了解到一些内情。
公平正义是法院法官执法的准则,证据又是法院执法的依据,只有充分利用证据依法律条款量刑,才是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根本,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然而,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与虚无飘渺的所谓的“收藏行业的行规”判决了一幅画的买卖,致使买画者蒙受巨大损失。我们首先回顾一下买卖经过:最近,家住沈阳市于海涛为朋友代买“齐白石国画”一幅,并与买主丁光太签订协议,协议注明为“齐白石所画”。当于海涛付给卖画人丁光太63万元后,发现是假画故未付余款。卖方随即起诉于海涛至皇姑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法官史桂泽审理和调查,主审法官史桂泽违背事实,不采用法律依据,而是依据“收藏界的行规”判决于海涛败诉。
由于,于海涛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却依然罔顾事实维持原判,这样的判决让当事人于海涛很是震惊。
1、案件审理中,买卖双方有个买卖协议,这是形成买卖合同的要件,既然有了这一要件,案件审理中就应该应用合同法量刑。在合同中有关键的一句话是:乙方从甲方手中一次性买下齐白石所画《玉堂富贵》图一张。这句话的意思是乙方买的是齐白石亲手所画的一幅画,而非仿品。很明显的案件却让史法官给办成了瞎案。主审法官史桂泽在办理此案,不知他是在依法公办还是办私案,索要当事人于海涛七万多元的费用,携老婆游山玩水附带作画的真伪鉴定,不知索要了对方丁光太多少钱财,庭审中为其开绿灯和开脱罪责。通过近三年的取证和审理,将取得的证据弃之不用,用子午须有的“收藏界行规”来断案,使得公平公正法律失去了原有的意义,这充分说明主审法官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已经涉嫌枉法判决。这个判决是司法腐败的体现,当于海涛检举史桂泽枉法办案违法索贿时,然而,皇姑区法院院长在此案未结前在院务会上宣称:不在乎一两个错案。更有甚者皇姑区法院纪检干部和副院长为保史桂泽逃脱制裁,多次找到当事人于海涛说情,并声称已经处理了史桂泽,处理结果是违纪,在反腐和依法治国的今天,百姓还分得清什么是违纪,什么样是违法,索贿要严重于受贿,七万多元已经构成犯法,况且是知法犯法。史桂泽的处理可见皇姑区法院领导是否懂法,有没有担当法院领导的资格,如果如此的执法,是对共和国的法律一种亵渎,哪能使法律体现出公正公平,不出冤假错案才怪。违纪违法法官被皇姑区法院的领导包庇,这是皇姑区法院领导腐败的表现,这样的法院岂能公正执法,出现保护骗子的事件可以理解了。这些法官和法院领导完全违背了习总书记的教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2、在此画买卖过程中,原画持有者丁光太本是和于海涛是朋友,当丁光太得知于海涛有购买名画的意向后,向于海涛推荐自己的藏画,并信誓旦旦的说明是保真画,并出示该画的收藏证书,误导于海涛购买了此画,然而,他出示的收藏证书是伪造的,画也是假的。就此行为原画持有者丁光太买卖此画已经有欺诈行为,涉嫌诈骗。应该依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追究丁光太故意出售假画欺诈购买者于海涛的法律责任,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消费法”的相关条款,加倍赔偿购买者于海涛的损失。
3、沈阳市中级人法院在【2014】沈中民三终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海涛与被上诉人丁广太之间签订2010年6月21日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上诉人应依该协议书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画作的余款。这段话也不知二审法官不懂中国话还是故意为之,在协议书里有这一句话:乙方(于海涛)从甲方(丁光太)手中一次性买下齐白石所画《玉堂富贵》图一张。这句话的本意是,乙方买的是齐白石亲自画的一幅画,而非仿品和伪造的画。二审法官既然提到要按合同判定,就应该理解合同内容,不要以没看清和眼花为由来搪塞。2010年7月22日,《中国文化报》刊登了辽宁“名画赝品”案历时6年结案:由于存在文物艺术品鉴定缺少权威部门的法律尴尬,此案历时6年,经数次审理才最终结案。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在审理期间,曾委托北京润古斋收藏品鉴定中心对7幅画的真伪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伪品。为此他们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购画款81万元,原告将所购7幅画返还给被告。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沈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经重审,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结果。该艺术品公司仍不服,于2009年获得再审机会。在再审期间,经冯俊与艺术品公司的同意,沈阳中院委托经河南省司法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7幅画作进行了鉴定。结论是所鉴定作品均为伪品。于是,沈阳中院在2010年7月初作出了上述判决。此案和《玉堂富贵》画买卖案有着极其相似的共同点,此案还缺少买卖协议,判决却出现了迥然不同的结果。都是沈阳中院相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很值得遐想及商榷,难道判案也要一国两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有一套“收藏界行规”这部法律吗?
另外二审判决书中有提到“收藏界行规”,这行规是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有何法律依据按“收藏界行规”断案判案,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里是否有此断案的依据,这判决是有悖法律准则的,有买卖合同,就应该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来判案,本案中有一审法官亲自采集的证据,就应该依据这些证据来判案,所谓行规不是判定本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典就没有这一条,违背事实是行政不作为,枉法的表现。此案有法不依审判保护了造假卖假的骗子,长久于此何谈依法治国,保护骗子让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尊严,整治腐败应先整顿司法人员,近年不正之风与执法者的枉法执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和谐要用法律公正公平来保卫,法律不公正、不公平岂能使社会和谐。
这个简单而证据确凿的案件,却被一二审法院法官不负责任的以“收藏行业行规”来断案,世人都知道“收藏业行规”是不成为法的说法,不是法律法规,这样判案,法官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置于何地。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目的是要求任何人的行为都应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遵循法律规则更是执法者的至高无上的准则,抛去公平公正法律来判案,共和国的法律形同虚设,这已不是执法者在执法,而是在开国际玩笑,拿法律当儿戏,执法公信力何在?这是一起法官人为的制造冤假案的体现。法官的枉法,使社会诚信的缺失,良知的流逝,到底是一种悲哀,还是一种悲哀?长久于此将是国人良知丧失殆尽,就像当今社会不良现象一样,大马路上躺着一位老人,从旁边走过数十人,却没有任何人敢上前扶上一把!扭转社会风气和唤起国人的良知,首先要有个公平公正的良好条件,诚心相待,讲以德依法治理社会和谐环境,到那时天下将不在藏奸,讲诚信不以欺骗他人而生存,这个世界美好的明天将会到来。铲除司法人员腐败将行进在路上,寒冷的冬天即将过去,美丽的春天还会遥远吗?
撰稿人:柳钢 2014年12月24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