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繁体中文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华北法制网 >> 文章中心 >> 法制 >> 正文
法治社会不依法理?“依据”判案为何如此艰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30           ★★★

人类文明极具发展,法治社会的法律制度健全程度不断加深,人们本该享受法律这把保护伞,但是想要完全公平公正也许较为困难。但是若并非依法办案,而是依照一定的推测和“表面现象”就简单判刑,如此还是为百姓利益着想吗?记者了解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小区的袁兔金先生目前正因为无确切证据就被无辜判刑的案件困扰着,希望法院能重新审理,还其一个公正的判决。

据了解,此案发生于2013220日晚,袁兔金在朋友陈某的家里吃饭,因为聊得比较开心,喝了很多酒,醉酒之后对后续发生的事情一概不知。而事故则发生于附近的十字路口处,被撞者杨某声称是路过的车辆将其撞伤,当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判决袁兔金为醉酒驾驶,应该承担所有刑事责任。

虽然案件经过一审三次开庭二审开庭理,而一切“证据”也都合情合理,但是根据当地勘察情况,袁兔金先生提供的说法和当时开庭列举的证据都可以发现,此次审理还存在许多不周到之处,甚至很多证据也都并非为证据,而是一些无端的揣测。

案发当日,袁兔金在陈某家喝醉酒,对当日的状况一无所知,从陈某家离开到后来的被逮捕和抽血、化验、笔录都是毫无意识的状态之下进行的,如此怎能判断袁兔金是驾车之人?另外,根据被撞者杨某的证供可以发现很多纰漏,当时事发地点博望派出所门口那条路修得挺好的,晚上出事的那个点路上基本没人,路边也都有路灯,当时路上也就这一辆轿车,还撞到了他。但是根据当日调查显示,博望镇南环路时值大修,没有路灯,地面也是高低起伏,与被撞者杨某的描述相差径庭,是可以隐瞒还是记错?相信后者的可能性小之又小。

除去被撞者本身证言的种种错漏,就连当地交警办案人员的证言也值得商榷。李某、刘某是侦查人员,口供中言辞明确的说袁金兔在做笔录的时候是清醒的,而袁金兔本人则表示自己当时喝酒过多,毫无意识,甚至笔录上都没有自己的签名,这不奇怪吗?另外,为了进一步确定事情真相,交警办案人员表示对袁金兔到博望卫生院医院的血样取证,但是开庭几次均为出示这些“证据”。

受害者杨某证言值得商榷,加上其本身并没有很明确表示谁是撞伤他的人,加上出事的路段有监控录像,但是袁金兔及家人多次要求将当时的监控录像调出来却一直没有,如此简单的真相,需要屡次回避?公,检、法院等一致认定是袁金兔醉酒驾驶导致了事故发生,但是对于车祸内的指纹取证却迟迟不肯出示,这实在令人费解,缘何这些执法部门要舍近求远,对那些一目了然的证据要屡屡回避?反而去通过一些简单的言辞和所谓的“证据”来判断一个人是否醉酒驾驶,是否是车祸酿造者?

另外,事发当日有些许证人,但是并无一人能清楚说明是谁从驾驶员的位置上走下,且并没有任何人能证明为袁金兔驾驶的车辆,若在现的人就可以被认为是肇事者,那就太过草率!

    法制社会里,每个人都是社会应该尽全力去保护的公民,而非依靠一些简单的举证,并非查证就被认定有罪,这是不合法,也是太过轻率地。袁金兔被因醉酒驾驶肇事的案件依然没有一个合理的判决,法院作出的只是依靠一些简单举证就轻易下结论,这是对案件本身的不负责,对受害者杨某的不负责,更是对“当事人”袁金兔的不负责。经过记者的调查和发现,此案有太多的可能性,也存在非常多的疑点,希望法院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此案的取证和审查力度,还原一个事实真相,让依据办案不再困难!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件进展。

 

 

文章录入:绿水    责任编辑:lv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总编信箱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copyright: 2012-2029 fzwhb.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190019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