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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五台县郭仰峰涉嫌伪造公文实施诈骗
作者:新华在线    文章来源:新华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29         ★★★
  【相关链接】:坚决克服和防止选择性执法,要调整办案思路,加强领导机关的领导责任,提倡上级检察院带头办案。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组织人事、司法执法和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严肃查办侵害民生民利、与民争利夺利的案件。继续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突出查办基层干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和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反腐败的工作成效。
 
     2014年4月26日尹秀全向我们反映:当事人(尹秀全),男,汉族,辽宁市沈阳市人。2009年4月6日,经五台县东冶镇人闫伟介绍认识了五台县东冶镇的郭仰峰。郭仰峰声称他是五台县东冶镇南大兴银洞掌石料厂的合伙人,该石料厂手续齐全,是合伙企业,共七名股东,他可以说服这些股东退股,由他与戎莉和当事人合伙经营该矿,共需投资300万元,其中当事人出资180万,郭仰峰和戎莉各出资60万。筹集资金后其中300万用于原股东的退股补偿(当时郭仰峰从这部分资金里截留了120万元,五台县对此事实已调查清楚)。

     2009年5月至2014年4月经营期间(实际仅生产2-3个月)经营期间尹秀全负责生产,郭仰峰负责手续,外围关系的疏通。当时有合作协议,该协议规定重新合伙经营后,(由郭仰峰负责将该石料厂的所有手续都办到尹秀全的名下,至今未办理。)因手续不合法(当初原告并不知是假手续)造成经营亏损300万元。
2012年4月19日,经协商该石料厂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尹秀全,由尹秀全单独经营,同时签订了《矿山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郭仰峰负责办理矿山变更的相关手续。协议签订后,尹秀全与郭仰峰的妻弟徐志平(受郭仰峰全权委托)去相关部门办理矿山变更手续。到了五台县安监局,该局负责人明确告知郭仰峰所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伪造国家公文,骗取安监局工作人员获取的,是非法的。尹秀全在得知此信息后,非常吃惊并对该矿过去的手续进行了调查,原来所在的手续都是非法的。之后五台县纪检部门就该矿的手续调查结论是非法经营。

     对此尹秀全于2012年5月6日向五台县公安局报案。报案后,五台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被安排专人调查破案。经查:郭仰峰的《采矿许可证》是郭仰峰私刻的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公章伪造的,《安全许可证》是郭仰峰和徐志平伪造五台县发改委立项批文,串通五台县安监局相关人员办出来的“真证”。《营业执照》自然成了非法证件。此为案件事实。

     从尹秀全报案至今已有二年时间,五台县公安局从开始高度重视到后面的推诿,不作为,五台县公安部门的态度转变及行为表现令人费解。

    在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全党上下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今天,为什么五台县公安局在长达二年的时间,本来调查清楚的案情说成是“还在落实调查中”使举报人的损失越来越大,犯罪嫌疑人则逍遥法外。同时我(尹秀全)郑重承诺对我所举报的事与人,若有诽谤,诬告,我愿负民事和刑事责任。举报人:尹秀全电话:15848638888
 山西五台县郭仰峰涉嫌伪造公文实施诈骗
山西五台县郭仰峰涉嫌伪造公文实施诈骗
山西五台县郭仰峰涉嫌伪造公文实施诈骗
山西五台县郭仰峰涉嫌伪造公文实施诈骗
山西五台县郭仰峰涉嫌伪造公文实施诈骗

(注:以上相关内容和资料全部由当事人尹秀全提供。)
  【另据】:黄河新闻网网民于2013年12月3日通过山西省委社情民意网上通道给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留言反映忻州市五台县东冶镇银硐掌石料厂诈骗案迟迟不能立案侦破问题,山西省委社情民意办公室转办后的落实情况反馈。

忻州市委社情民意办公室反馈的办理落实情况如下:
    来源:黄河新闻网山西省委社情民意网上通道《http://www.sxgov.cn/content/2014-03/26/content_4342733.htm 》2013年1月8日,五台县公安局责成经侦大队对南大兴银硐掌石料厂尹某某控告东冶镇东街村郭某某诈骗案中发现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进行调查,经侦大队于1月13日立案侦查。

    经查,南大兴银硐掌石料厂原由郭某某等7人共同经营,后尹某某与郭某某商议,由尹某某出资,郭某某办理石料厂其他6人退股事宜。2009年7月1日,尹某某、郭某某、戎某商议决定3人共同出资经营石料厂并签订协议。法人代表由郭某某担任,负责外围关系协调、石料厂手续审批、矿山生产用火供品的供应和购买等业务,戎某负责石料厂会计,尹某某负责石料厂的生产工作。3人共同经营石料厂期间,郭某某委派徐某某(系其小舅子)代其负责石料厂手续审批、火供品保障等事务,戎某委派孙某某(系其舅舅)管理石料厂账务。石料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0年6月份到期后,2010年11月徐某某向县安监局等部门提交了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的材料,县安监局审查后交市安监局,2011年1月由市安监局颁发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石料厂因种种原因一直断断续续生产,无法正常运营。2012年4月19日,郭某某、戎某、尹某某3人商定将石料厂转让给尹某某经营,将所有的手续过户给尹某某,但因营业执照名字为郭某某,无法过户,致其他手续也无法变更。

     经查,南大兴银硐掌石料厂于2010年到县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递交的五台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五发改字[2010]53号)是假的,南大兴银硐掌石料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

     经询问银硐掌石料厂郭某某、尹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石料厂手续平时都由徐某某保管。徐某某称2010年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所用的五台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五发改字[2010]53号)是尹某某交给他的,他不知道是假的。尹某某称石料厂所有的手续办理和对外沟通协调一直是郭某某和徐某某负责办理,他本人从没有过问过手续方面的事,更没有见过这个文件。经询问五台县红源石料厂负责人范某某,范某某称在给红源石料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五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文件已交安监局备案,文件下发后范某某从未将文件借出给他人使用过。

    南大兴银硐掌石料厂在五台县东冶镇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时所提供的《采矿许可证》采矿人为郭某某,但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给南大兴银硐掌石料厂的《采矿许可证》采矿人为白某某。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立案已经快四个月了,至今还没有任何结果。希望山西省、市、县的领导能关注此事,督促相关部门彻查此案,严惩相关违规、违法责任人,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以上内容真伪与本网无关,如有疑问请直接和当事人尹秀全联系。

来源:新华在线

http://www.xinhuazaixian.com.cn/dz/2014/ww_0521/2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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