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海外资产申报管理,反腐再念“紧箍咒”
据香港《南华早报》1日报道,《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新增的一条规定,要求拥有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报相关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2月29日,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而这中间就包括: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南华早报》称,这些规定显然是针对腐败官员将资产转移海外,以及防止金融资产流失到国外。(网易新闻 1月2日)
相继出台的两个规定,将加强官员管理,预防官员资产转移海外等落实到了制度上。对我国完善腐败预防监督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国《金融地带》杂志网站的文章称,申报个人海外金融资产的目的看来有两个,一是系列反腐措施的一环,目的是控制官员和国企高管海外隐匿资产趋势,避免这些人在情况不妙时自己或让家人卷款外逃;二是对中国国内资金的外流加以控制。
加强对官员资产情况的监管,对官员来说,可以起到监督和震慑的作用。对官员个人成长来说,多了一道警钟,就可能避免走上犯错的道路。但同时,如何保证这套监管申报机制真的奇效,真的落实,还是需要上级机关在实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要做到真起效,起实效,真落实,抓落实。
加强对官员资产情况的监管,还可以避免腐败官员在海外寻求赃款“保险箱”。之前出现的“裸官”群体,就正是利用了这样的制度空子。先将家人和不义之财转移海外,在“捞够”、“赚满”之后,就逃逸海外,享受富足的生活。此次新规的出台,正是填补了这一反腐空缺。不给腐败官员以偷奸耍滑,心存侥幸的余地,要让不法分子知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加强海外资产申报管理,不仅对控制国内资产外流有重要作用,更是在我国反腐工作上有着重要意义。双管齐下,内外兼管,是堵住腐败漏洞,避免赃款转移的重要手段,多我国打击贪污腐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作者:王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