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优先购买权被剥夺,8年的诉讼、上诉、申诉仍没能有效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年12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对这起申诉案作出“(2013)黑监民监字第98号”民事裁定,指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并于19日开庭,重新审理了这起8年前的错案。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剥夺
2003年12月20日,尚丽与黑龙江省巴彦县客运公司经理陈学贵协商,租下了巴彦县客运公司商服二楼的一部分(近900平方米),租期5年,合同约定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当时,我投资36万余元,开办了一家健身休闲中心,并与2004年5月份开始营业。”尚丽说,健身休闲中心刚刚营业一年的时间,2005年5月巴彦县客运公司及陈学贵就将她所承租的房屋,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私下卖给了隆源超市。并于2006年4月12日分别以王铁男、王敬东、董新闻、顾彦龙、王振明、刘淑兰六人之名进行了过户。剥夺了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尚丽表示,在同等条件下,她有优先购买该不动产的权利,而且巴彦县客运公司经理陈学贵,在没有对她进行告知的前提下,私自将该房屋出售,已经违反了合同中她对该租赁房有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遂找到陈学贵协商,但多次交涉未果。
2006年6月28日,多次与巴彦县客运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尚丽向巴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本案房屋优先购买的权利。
可是,让尚丽没想到的是,直到2006年10月23日,巴彦县人民法院才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庭审笔录并没有让她的代理人看,更没有让代理人签字。
鉴于此,尚丽于2006年11月13日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谭国生等合议庭人员对该案进行回避,同时提出巴彦县法院对此案回避,并进行移地审理的请求。
2006年12月13日,巴彦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回避请求,而对原告方提出巴彦县法院对此案回避移地审理的请求未做任何答复。
2007年2月5日,主审法官谭国生突然通知原告,2007年2月8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因为原告尚丽要求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回避、对此案回避移地审理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遂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维护合法的诉讼请求,并通知2月7日市中院领导要接待上访申诉,2月9日市中院对巴彦客运公司与原告的财产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再审。因此,原告提出择日开庭的请求,并得到了主管院长胡忠岱表示的同意。
可两个月之后原告突然接到巴彦法院转来的函件:(2006)巴民一字第1379号民事裁定书,以“因原告尚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将“本案按撤诉处理”了。该民事裁定书是在2月8日当天做出的。
与此同时,王铁男等六人以对方“侵占房屋”为由提起拆讼,要求将对方正在承租期的房屋给让出来,并要求赔偿损失。
18份法律文书仍不能维护合法权益
直到2010年,案件才进行到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审理阶段。巴彦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一、确认原审原告尚丽享有本案涉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二、驳回原审原告尚丽要求宣告原审被告客运公司、陈学贵与原审第三人王铁男、王振明、王敬东、董新闻、顾彦龙、刘淑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自相矛盾的判决书中说被告“尽到了通知义务”,“这样不尊重事实、不负责任的论述,将当事人尚丽的优先购买权彻底剥夺了”。
“一审判决尚丽享有优先购买权,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在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又论述我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真不知道判决书哪部分是正确的。”尚丽说。
2011年5月28日,原告尚丽向哈尔滨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申诉,经审理检察院支持了她的申诉请求,并于2012年6月19日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做出黑检民抗【2012】6号民事抗诉书:要求依法再审。2012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决定审理此案,但却仍旧维持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民一终字第311号的错误判决。
尚丽对这份判决书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再次提出上诉。
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经过巴彦县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7次庭审, 8个判决、7个裁定、1个调解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1个民事抗诉书,18份法律文件,仍不能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最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于2013年12月9日,做出对该案件再审的民事裁定书,指出作出“(2013)黑监民监字第98号”民事裁定,指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
据悉,1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了这起8年前的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法庭只是进行了当庭质证,并没有当庭宣判。
尚丽希望这次重新审判能换来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束这场长达八年的马拉松式维权。(郝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