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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荒谬判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7         ★★★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荒谬判决

导读:20131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近日有位廖先生致电本报社,心情激动的阐述着自己的遭遇,为此记者前去当地了解具体情况。

记者了解到廖先生于2005930日参加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举办的一场执行拍卖会上,以290万元的价格竞拍取得了南宁市古城路4-2号相关房屋216个月零8天经营收益权。此后南宁市中院以(2003)南市执字第340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由本人廖玉文拥有该经营收益权。

 

然而,在20111月,某部队为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商业楼盘,获取商业利益,假借执行军事行动为名,借在空广桂字第6034号地块上建设空军南宁片飞行员及团级以上干部住房为由,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南宁市化工研究设计院以及廖先生,要求解除1986年所签订的《协议书》,返还古城路4-2号房屋。经青秀区法院一审认定,认为本案存在军事行动事由,判决支持了某部队的诉讼请求。

由于廖先生及化工设计院均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军事行动的事由不成立,但却认定95072部队已经在2010926日单方面通知化工设计院解除了租赁合同,廖先生在租赁合同上所享有的经营收益权已经不存在。故判决化工设计院及廖先生返还该房屋给95072部队。

 

 

针对二审判决,我们也连线了中国政法大学吴教授,吴教授认为存在几个方面严重错误。

一是本案当事人化工设计院与部队间属于合作建房合同关系,而非租赁合同关系,南宁市中院二审定性存在错误;

二是法律适用错误。化工研究院与部队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仅限于发生军事行动,而现在二审已经认定不存在军事行动的事由,却仍然认定部队方有合同解除权,并适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相关合同法规定;

三是对我方权利取得性质认定错误。我方取得该房屋经营收益权,是依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拍卖裁决而取得,而不是基于化工设计院与部队间的合同而取得,因此化工设计院与部队之间合同解除与否,不能影响我方享有的经营收益权。

四是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二审判决未通过再审程序撤销自己先前作出的执行裁定被撤销之前,通过判决行径判令我方返还房屋,属明显程序违法。

 

在廖先生维权过程中,南宁中院要求廖方起诉部队赔偿,现赔偿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可南宁中院同时又实施提级实行强制执行,丝毫没有考虑到赔偿要求,腾空标的物大楼予以拆除,这也就意味着廖先生得不的赔偿,几百万的投资也将付之流水。对于一个代表着正义、公平、公正的堂堂国家执法机构的南宁中院,竟然做出如此的乌龙判决,

记者点评:当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此时,法律意志不得不屈从于权力意志,而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将都有可能成为法律沦陷的受害者!我们不希望也不愿看到这一幕发生在南宁这座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中国最佳粤商投资城市”称号的地方!

截至记者发稿前未得到南宁法院和开发商任何回复(记者李泽林)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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