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蚌埠法院网
华北法制网北京10月15日电 ,10月15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原黄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汪建设受贿案做出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汪建设利用其先后担任安徽省黟县城建局局长、休宁县委书记、黄山市屯溪区委书记、黄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毕某等56人人民币506.3317万元、美元1.31万元、欧元0.5万元、港币1.65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汪建设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15万元及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场北路551弄中环国际公寓1号1601室住房一套。
针对被告人汪建设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汪建设在顺兴公司向黄山市房管局请求借款200万元的报告上签批意见,请该局从项目资本金中借给该公司200万元,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送给汪建设20万元的事实清楚,但公诉认为汪建设构成挪用公款罪,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据此,被告人汪建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建设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予刑罚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汪建设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