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繁体中文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华北法制网 >> 文章中心 >> 法制 >> 正文
全国新闻记者将首次面临国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5           ★★★

全国新闻记者首次国考即将开始

   2013年09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提高新闻采编人员整体素质,完善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在2014年全国统一换发新版新闻记者证之前,对全国新闻单位的采编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和考核。

    此次培训的内容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编写的《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和配套制作的6集电视教学片为主,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伦理”、“新闻法规”、“新闻采编规范”和“防止虚假新闻”6个专题和我国主要新闻法规规章以及新闻单位管理规范。

    培训对象为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的所有采编岗位人员(含持新闻记者证记者和未持证的采编人员)。

    通知提出,各地各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的单位要认真组织新闻单位所有采编人员集中学习6集电视教学片,自学《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可聘请专业教师围绕教材大纲和内容,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伦理”、“新闻法规”、“新闻采编规范”和“防止虚假新闻”等专题培训,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学习讨论,确保集中培训和学习讨论时间不少于18个学时,切实提高新闻采编队伍素质(本年度已经开展以上相关专题培训的不再安排重复培训)。

    通知还要求,中央主要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及持证记者在30名(含30名)以上的中央报刊出版单位由本单位自行培训;持证记者在30名以下的中央报刊出版单位由其主管单位统一培训。

    省级党报、党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持证记者在30名(含30名)以上的省级报刊出版单位由本单位自行培训;持证记者在30名以下的省级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培训。

    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持证记者在30名(含30名)以上的由本单位自行培训;持证记者在30名以下的,由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培训。

    通知强调,培训结束后,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以省为单位组织统一闭卷考试,对新闻采编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联〔2009〕8号)规定可换发或者申领2014版新闻记者证,考核不合格的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此次通知发出后,即引起各新闻出版单位的高度重视,有业内人士就表示,此次培训考核为全国新闻从业人员的首次集中考核,为提高全国新闻采编队伍人员素质,净化行业弊病、促进行业发展有着重大积极的意义,堪称新闻界的“国考”。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总编信箱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copyright: 2012-2029 fzwhb.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190019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