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萝北:“两起枪击案”判缓免刑的理由是什么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4 16:01:33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黑龙江萝北:“两起枪击案”判缓免刑的理由是什么

  发生在10年前的两起枪击案新近被媒体披露。黑龙江萝北一民警受伙伴言语刺激后,枪杀了同伴——萝北县边防第五团81683部队一名军人。孙广金通过亲属花钱疏通关系,很快得到了领导的赏识,从一名户籍民警一路升迁至110指挥中心主任之职。在旁人眼里,孙广金可谓是大难不死,平步青云。案件被曝光后,再次引起人们对缓刑滥用的强烈关注。另有一起“儿子用检察官老子的配枪打死武警事件”发生在孙广金案之后,鹤岗市萝北县林海酒店外发生一起枪杀事件,检察院“临时工”聂平与民警徐某在酒店因琐事起争执,从身上掏出“我爸是检察官”的配枪扣动扳机,一名武警事件中胸部中枪子弹击穿心脏,被送往附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最终豁免刑责。(8月28日新浪网)

  一个保卫边防的军人,一名现役武装警察,如果他们的死亡和警察的枪牵扯在一起,需要多久追寻真相?发生在10年前的两起枪击案,10年后终于被媒体披露,但真相究竟是什么似乎仍是一个迷局。曾几何时,警察在人们心目中是多么高尚。可瞧瞧这两位肇事警察,一个不适合配枪的户籍民警,在枪杀军人等候处警人员到达现场期间,孙某金、小果(化名)等人串供,“均不承认对受害军人开枪行为”。而公检法领导“碍于情面”之说,更是荒诞至极,二人本身就是司法警察、杀人判缓免刑实乃破财免灾之功,与“碍于情面”何干?

  众所周知,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么警察枪杀军人又该当何罪?萝北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警察利用职务之便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应从重处罚”——过失致人死亡、杀人这样的重罪,依法最高可处死刑,岂是可以“缓刑”、“免刑责”的?犯下如此的滔天罪行,当地的执法机关竟然超越法律对上述二案犯实施恩惠,令人震惊。一个检察院的“临时工”、开枪致人死亡而“免于刑责”、仍可继续任职,这算哪门子“人情”,人世间岂能有如此冷漠不堪、视军人性命如草芥的“人情”?!

  显然,“人情”只是托词,真正干扰两起枪击案的其实是,两个施暴警察背后所代表、所串通的肆无忌惮、视法律为无物的权力。从报道中不难看出,为使两名司法警察“一个判缓邢一个免于刑责”、逃避法律制裁,当地公安和法院等权力部门用尽心机、沆瀣一气地为两人炮制了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和“表现好”情节——“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羁押期间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然而,事实真相却是,孙某某身为人民警察明知退下弹夹之前,子弹早已上膛,扣动扳机枪膛中暗藏着一颗罪恶的子弹正中受害军人的眉心,受害人当场暴毙已触犯刑律。非但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反而想方设法订立攻守同盟,并将肇事车辆开往修理厂换掉中弹的吉普车前风挡玻璃销毁证据、伪造自杀假象,试图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恶意已昭然若揭。

  由此可见,这两起枪杀案遭遇“干扰”当然确凿无疑,但拿“人情”说事,显然又似是而非、谬以千里了。都说“人命关天”、“权利大于天”,但现在看来——至少从这两起枪杀案看来,真正“关天”、“大于天”的,其实只是公权部门手中上下其手、翻云覆雨的权力,而绝非普通公民的权利——哪怕是现役军人生命权这样最底线、根本的权利,在强势的公权面前,也只能是薄如绢纸、不堪一击——两个现役军人因交友不慎屈死近20年,且在网络媒体的炮轰之下,仍得不到一个公正判决,便是这种权力(利)处境的最生动写照。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犯罪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污染了水源。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前述两名持枪施暴的司法警察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当地检察机关不应对此事保持沉默,应该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对滥用职权的办案人员进行刑事调查。不能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因素等等而干扰影响两起枪击案件的公正判决。我们期待黑龙江法院的公信力和庄严权威重新高扬,从孙广金案中吸取教训,严格依照纸面上的法律,提起再审程序依法该重判的重判,该轻判的轻判,这样才符合宽严相济的执法和司法理念。(作者:朱孔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