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冤错命案一审审判长辞去余杭法院院长职务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4 21:13:05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法制网杭州11月4日电(记者陈东升)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举行,会议决定接受傅樟绚的辞职请求,同意其辞去余杭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傅樟绚1957年出生,担任余杭区法院院长之前,曾长期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等处工作,为1997年萧山抢劫杀人案一审审判长。

1995年3月20日、8月12日,杭州萧山相继发生两起抢劫杀人案,出租车司机徐彩华、陈金江分别被人杀害抛尸路边,财物被劫。公安机关认定这两起命案系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5人所为。1997年7月1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二审时改判死刑为死刑缓期执行。17年后,由于“3·20”劫杀案真凶项生源现身,有关部门启动案件复查。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5人无罪。

余杭区相关方面人士向《法制日报》介绍,傅樟绚辞职的理由为工作需要。辞职后,傅将被调往余杭区政协担任副巡视员。

浙江萧山5人服刑17年冤案真凶终审被判死缓

6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项生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并当庭驳回项生源上诉,核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的死缓刑判决。

项生源,男,41岁,杭州市萧山区人。1991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逮捕。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于2013年5月3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一审判决后,项生源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项生源提出,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原判定性不当;其离开案发现场时被害人未死亡,被害人死因不明;请求从轻处罚。项生源辩护人还提出,侦查机关提取、制作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原判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过低,请求改判。

1995年3月20日11时许,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乘上由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青年妇女徐彩华驾驶的浙江01-G3705红色夏利 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当车辆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机耕路时,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后返回车上。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生源持石块击打徐彩华头面部,并掐颈、捂嘴,又将徐彩华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项生源驾驶徐彩华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车弃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北水泥厂旁,离开时取走徐彩华的传呼机、耳环、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

浙江萧山劫杀案蒙冤者:连审8天9夜每天吃俩馒头

“他们连续审了我8天9夜,每天只让吃两个馒头,把我饿得累得连说话的力气都没有了。”朱又平说,“在这种情况下,我口供的可信度有多高?”

5人中,田孝平年龄最小,也是第一个被抓的。1995年10月5日,18岁的他,在老家杭州萧山市欢潭乡岳驻村附近,持刀抢劫两辆过路农用货车,被交警现场抓获。一审开庭时,只有田孝平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一审宣判后,也只有田孝平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问:“你说自己没有参与抢劫杀人作案,那么在一审庭审中,你为什么供认了呢?”

田孝平回答说:“那时候我年纪轻,被打得实在受不了,只好按照他们的意思在口供上签字。至于一审后我为什么不上诉呢?我怕死啊。我文化低,律师让我不上诉,我就按照律师的意思做了。再说,我想陈建阳他们已经上诉了,二审法院迟早要来提审我的,到那时候再翻供也来得及。”

记者注意到,在庭审中,合议庭法官潘国强每次都要问分别出庭的原审被告人两个重复的问题:“你们5人有没有在一起商量过要去谋取钱财?”“你们有没有去过衙前和绍兴,会不会讲绍兴话?”5名原审被告人的回答均是没有。田孝平的辩护人朱觉明告诉记者,法官之所以每次都问这两个问题,是因为原审判决书指控他们抢劫杀人前进行过犯罪预谋,所问的这两个地方是案发地,有证人听见“8·12”案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讲一口纯正的绍兴话。返回腾讯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