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判成“糊涂案”——大同中院是彰显法律正义还是做了“葫芦僧”?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6/15 13:29:40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一桩简单明了的民间借贷案,一审债权人胜诉,二审却被大同中院法官否认重要证据的合法性,做了“葫芦僧”,判了糊涂案,导致债权人无法讨还被欺诈的两千多万巨额资金。大同法院高存慧法官的判决是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保护老赖欠债人,助长了社会上欺诈、失信、逃债、耍赖等邪恶风气的盛行?

项某伟与浩海公司签订的《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近日,我编辑部接到群众紧急求助反映称:“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海公司)欠项某伟个人本息共计2501万元,在多次催促后仍未偿还欠款,无奈走向法庭,但在二审阶段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处:浩海公司与项某伟签订的《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所作担保的依据为无效。”把一场清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给判成了“糊涂案”,直接导致受害人项某伟无法继续追讨欠款。

据了解,2012年6月25日,浩海公司向项某伟个人借款1100万元、2012年8月31日浩海公司向其借款500万元,2012年11月28日浩海公司又向其借款 500 万元,以尾数为0749的银行卡向浩海公司的代理人项立军、刘彩琴名下,合计 2100 万元(有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4份、名下银行卡流水1份)。其后,因浩海公司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于2013年9月 26日,项某伟与浩海公司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借款中的 100 万元抵顶了他人债权。合同约定由项某伟以 2000.61万元(出借款)价格购买浩海公司位于大同市魏都大道(红星美凯龙7层)7961.04平米商品房,用以抵顶借款及利息并办理了网签。同日,浩海公司又与项某伟签订了《房屋回购协议书》《补充协议》各一份,并有《承诺函》、浩海公司浩政【2012】012号股东会议纪要,协议约定由浩海公司在 6 个月内以同样价格回购项某伟购买的商品房,其后浩海公司只支付了项某伟 300 万元及混凝土抵债 243.182万元。至今,浩海公司既没有履行回购义务,也没有还本付息(有短息记录、通话录音及通话记录单)。

2019年6月13日,大同中院判决浩海公司依法偿还项某伟本金及利息 2501 万元

无奈之下,受害人项某伟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浩海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2501万元。经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且认定事实∶双方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对前期债权数额予以确认,项某伟主张以2013年9月26日作为债权到期日,以年息24%核算借期内未付利息,所以浩海公司实际欠项某伟借款之日起至 2013年 9 月26 日的借期内利息 424000元。

项某伟与浩海公司双方在2013年9月26 日所签《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借款本金为 2000 万元,《房屋回购协议书》约定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前付清回购款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以月息1.2%计算期间利息。项某伟主张以 2501万元计算所欠本息总额,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项某伟提供了其与项立军的手机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及通话记录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催要欠款的事实。

2019年6月13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项某伟借款本金及利息 2501 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50元,由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至此,一桩清晰明了的借贷纠纷案本应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然而,“猫有猫道,鼠有鼠道”,眼看“欺诈梦”即将破碎的浩海公司再次使出无赖招数,于2020年7月8日,反诉债权人项某伟,辩称∶ 一、确认双方于 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判令项某伟协助原告办理撤销网签备案登记。

关于浩海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于 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初审人民法院认为,浩海公司与项某伟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所作担保的表意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因此上述合同应为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关于浩海公司要求被告项某伟协助原告办理撤销网签备案登记的请求,平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是为原、被告之间借贷所作的担保,应为有效。2020年12月23日,平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4月30日,大同中院判决浩海公司与项某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021年,浩海公司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诉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021年4月30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僧”粉墨登场,开启“葫芦案”的枉法判决:一、撤销平城区人民法院( 2020)晋 0213 民初 2707号民事判决;二、浩海公司与项某伟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001970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为终审判决。把一场清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给被判成了“糊涂案”,直接导致受害人项某伟无法继续追讨欠款。

有法律界人士称:在我国实行房产买卖“网签”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时间差进行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套取银行贷款和购房客户房款,保护购房人实现权利的重要手段。而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惩治罪犯、坚持公正司法,守护公平正义的国家重要司法机关。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存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完全可以说是在戏弄民众和国家宪法。他的判决“糊涂”中不乏“高明”,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不出什么不妥住处,巧妙地规避了“枉法”这一事实的帽子;同时为老赖欠债不还债找到理由、坐实了口实,把一桩简单、清晰的借贷案子搞得似是而非,把一潭清水搅浑,让受害人项某伟追讨无门。这样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立法的本意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全国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周强多次强调:各级法院要把清除害群之马作为教育整顿的关键一环,大力弘扬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精神,严肃查处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司法腐败案件,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贯彻落实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此案件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做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