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冯悦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波三折的维权之路
随着扫黑除恶不断深入,正义的逐渐回归,被惠州两级法院错审、错判的案件,终于通过再审立案,获得重新审理的机会。曾经在广东惠州大亚湾翻云覆雨、操控大亚湾土地开发、影响地方法院公正审理的又一个地头蛇——惠州市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公司)原法人杨惠中以及其背后保护伞(杨惠中其父杨某某)露出尾巴,许多受害者正在拭目以待,期望国家司法机关尽快楸出害群之马,还大亚湾地区一个朗朗乾坤。
日前,本媒体接到惠州市冯悦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中公司)的情况反映,称他们公司在2011年5月与金恒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书》,双方约定金恒公司用土地入股,占股份30%,悦中公司全部投资并经营开发占股份70%,金恒公司收取了悦中公司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双方开始了4年的合作蜜月期。因最近几年土地价格飙升,供不应求,市场利益前景一片光明,杨惠中等人觉得与悦中公司的共同开发合作亏了,同时别的公司也非常眼红,非常想参与开发,金恒公司原法人杨惠中等人见利忘义,千方百计地找理由毁约。2016年10月28日金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子君签订了合同书时,如法炮制地又收取了邱子君3000万元的所谓借款,彻底将悦中公司出卖。并且杨惠中将悦中公司告上法庭。这本来是一桩案情简单,违背起码的社会道德底线的经济纠纷案件,可是金恒公司竟然操控个别法官,一审二审金恒公司均完胜,悦中公司黯然出局。
接到情况反映后,本媒体派记者赴惠州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在惠州悦中公司冯悦中向记者诉说金恒公司背信弃义的卑劣行为:
1、恶意违约,阻止开发:2015年2月金恒公司便开始迟延盖章办理项目手续,到2015年9月完全拒绝盖章办理手续,一审判决也认定2016年开始金恒公司完全不配合办理报建手续。阻止悦中公司开发的恶意违约行为 。
2、翻云覆雨、操控影响个别法庭 我们的证据法庭多数不采纳,二审庭审时我们提交了证据复印件并请求法院调取证据。案件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而企业公示信息显示2016年11月25日金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杨惠忠变更为新的合作人邱子君。这恰恰佐证本案是金恒公司为了实现与悦中公司解除合同的非法目的。而金恒公司提交的证据大都有效,如果金恒公司没有证据,就休庭等待,其中一次休庭时间长达426天,真实奇闻、丑闻。杨惠中背后保护伞其父杨某某和个别法官周某某、曾某某无视法律的庄严瓷意妄为也有很大的关系。
3、金恒公司组织他人恶意诉讼。
而金恒公司滥用诉讼权利进行的恶意诉讼,给悦中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金恒公司为实现与悦中公司解除合作的目的,有预谋的组织5宗案件诉讼,鼓动本项目的五个承包商起诉悦中公司,该5宗案件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4宗。恶意诉讼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道德与纪律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1月作出 (2016)粤 1391 民初 2740号《民事判决书》,居然以悦中公司被诉案件多、债务多,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根据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判决解除了金恒公司与悦中公司的合作合同。这样的错误判决,既然在悦中公司上诉后,得到惠州中级法院的维持。
“法院认为我们悦中公司没有能力组织完成项目开发建设,但事实证明悦中公司是完全具备组织资金和建设能力的,”面对记者的采访,悦中公司法人冯悦中谈出他的观点,他认为
(1)悦中公司在2011年出借给金恒的现金2000万元,利息损失高达3000余万元(年息24%)。
(2)悦中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村民征地赔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容积率变更、办理规划报建所支出多项费用、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公司管理费等,都是悦中公司自有和自筹的资金。
(3)从2011年开始到诉讼启动,悦中公司始终有工程公司在准备随时开工,只是因为金恒启动诉讼而中断,现在仍然有投资商愿意投资该项目,随时可以投资。
(4)合作合同第十条5款约定允许悦中公司对外融资借款的。因此悦中公司有借款不构成违约,况且大部分借款大部分是承包商为了获取利息而要求保证金转化的。
悦中公司法律顾问王玉秀强调指出,法院以上述恶意诉讼案件的判决认定悦中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 但客观事实是无法改变的,截止本案立案时的六年多时间里、上述案件诉讼总标的扣除 2680万的勒索索赔金额外,悦中公司实际债务金额在3670万左右,其中还包括工程款1200余万元、收取的劳务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利息等。
经过记者调查了解,悦中公司所反映事实基本属实。据反映,悦中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了申诉,广东省高院已经受理。记者向该院求证,得到答复是,广东省高院已经审查审理,由该院民一庭承办,适用再审审查程序审理。
本媒体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必要时将继续采访报道。
专 家 说 法
就此案件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教材编委专家委员张文显指出:金恒公司一个项目分别与两家公司合作并分别收钱,应该属于恶意违约“一女两嫁”,法律规定法定解除的前提条件是被解除方要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法院在悦中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判决“法定解除双方合作合同”,保护恶意违约方金恒公司的非法权益,明显是错误的,这样判决是支持违约,打击履约,是对契约精神的背叛,支持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要求企业,和企业的管理者诚实、诚恳、讲究信用、守信、有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弄虚作假,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求经营者无论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均应出自正当的商业动机,以正当的,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要求经济领域中公平,就是公开、公正、平等,就是交易双方在自愿、等价、互惠基础上从事交易活动,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金恒公司如果是恶意违约,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好在广东高院发现了惠州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再审程序立案审理悦公司与金恒公司的案件,原来失衡的法律天平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