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指执行难:车祸中死者去世七年,家属未获赔偿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4/23 16:15:56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法院被指执行难:车祸中死者去世七年,家属未获赔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出具的(2012)昌刑初字第1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阳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件不合格且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阳犯过失敌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云、梅涵睿、强建民、贾淑芬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云、梅涵睿、强建民、贾淑芬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全部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要求丧葬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李阳与赵永江系雇佣关系,在赵永江的工地打工,驾驶车辆回海淀区西北旺工地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雇主赵永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阳具有重大过失,李阳与赵永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永江关于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 本院不予采纳。李建华作为车辆所有人,车辆机件不合格且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李建华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李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 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李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永江、李建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云、梅涵睿、强建民、贾淑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八十六万二千七百三十六元五角。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云、梅涵睿、强建民、贾淑芬的其它诉讼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出具的(2012)昌民初字第1303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判决如下:被告李阳、被告赵永江、被告李建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内给付原告梅云各项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李阳、被告赵永江、被告李建华赔偿原告梅云各项经济损失181591.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上述判决生效后,三个被告人未按照判决执行赔付款项,当事人就向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时至今日仍未执行到任何赔偿。

据了解,案件的被执行人赵永江在北京常年做蔬莱批发生意,并在河北省易县御景蓝湾小区有楼房,此套房产为分期房产,被执行人每月在按期归还房贷,且被执行人赵永江名下有车辆,这些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另外,此案自2013年立案执行至今日,三被执行人均未被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也未被限制高消费,网上查不到任何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信息。

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认为被执行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民事判决裁定罪。当事人多次向主办法官提起申请,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将卷宗移交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但主办法官以多种理由拒绝将案件移交到公安局,致使案件不能执行下去,无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此案自立案执行到现在仍未有任何结果,且执行程序仍在继续,没有任何结案手续,已经严重超过了案件的办案时间,属于长期未结案件,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死者强某已去世7年之久, 但她的家属应得的赔偿至今分文未得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提到空前高度,法治环境改善,法治氛围浓厚,这是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大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这体现了党中央解决执行难的决心,是对群众呼声的回应。从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工作重中之重,探索破解难题行之有效的办法。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昌平区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案件显露出执行难的情况,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死者去世七年之久后,家属未获得任何赔偿、而被执行人又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和被限制高消费的公示呢?执行难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对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将持续关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