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虚假股权与虚假诉讼背后的隐情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治与社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3/18 14:28:18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广东河源:虚假股权与虚假诉讼背后的隐情
 

一份标的额63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却在履行过程中被发现股权虚假,致使双方对簿公堂。

履约合同现分歧

2013年9月12日,郭某元、林某荣、李某明、黄某艺、温某增等五人作为转让甲方,与受让乙方李振光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将河源市汇通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汇通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63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书》显示,汇通公司2008年4月9日依法成立,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2011年8月3日,汇通公司获有河源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416002011087130117001,拥有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高岭土采矿权,有效期至2014年8月3日,合同中保证采矿权真实,转让前没有任何债务。签约后,李振光按约定支付了一百万元定金。

但之后,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却出现分歧,致使事情出现转折。

李振光称:“双方移交公司财产时发现,汇通公司除营业执照、采矿证、税务证和代码证以外没有任何资产也无账簿,是个空壳,公司股权630万元是虚假的,我感到上当受骗,所以拒绝支付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