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宸集团:中国五百强企业遭遇司法“呵护”的高利贷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17 14:47:17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锦宸集团:中国五百强企业遭遇司法“呵护”的高利贷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中国网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宸集团)地处江苏省泰州市,自成立至今,在其所处的建筑业等行业里,做的风生水起。

但自2014年开始,锦宸集团在河北省唐山市被动卷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与借贷人一起,被出借方告上了法庭。让其更想不到的是,出借方作为职业高利贷,竟被司法系统“呵护”,诉讼进行了4年,至今没有终结。

遭遇职业放贷人

一起涉及借贷纠纷的案子,复杂?棘手?恰恰不是。锦宸集团法律顾问介绍,该案事实简单,所涉基本事实没有争议。

锦宸集团提供的资料介绍,该集团曾在河北唐山设立了分公司,进行相关项目的建设,并由李德林担任唐山分公司经理。李德林任职期间,向唐山人李娟曾有过借款,但均为高利贷。李娟后来向李德林索要借款,后者无力偿还,于是李娟对此向唐山中院提起诉讼。锦宸集团与李德林成为了这场官司的被告。资料显示,李德林向李娟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等,落款为“锦宸集团李德林”。在李娟方看来,李德林是以锦宸集团名义借钱,最终要两者一起还钱。

锦宸集团官方网站介绍,该公司成立于1979年,注册资本3.06亿元,是一家集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一身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跻身中国施工企业综合实力100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多方证据则显示,出借方为当地职业放贷人。在多次法院庭审中,李德林承认向李娟方借过钱,锦宸集团也认可李德林借钱行为。但锦宸集团则一直辩称,该行为为李德林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李德林辩称,其向李娟方的借款是高利贷,利息率为月息3%。其意见也明确,不否认欠款,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与公司无关。

来自法院一审判决内容认定,这些借款中,一份借款合同期限是2011年3月21日到2011年5月20日,总额为700万元,汇款依据包括2010年11月23日转的190万以及10万现金、2011年1月4日转的425万元和75万元现金。李德林方解释,其中10万现金、75万元现金,是李娟方直接扣走的利息。

2015年4月2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原一审判决中,涉及的借款数额认定,李德林方表示认可。

或涉虚假诉讼?

来自法院判决书等介绍,李德林的借款基本发生在2010年到2012年。锦宸集团法律代理人称,其公司对此并不知情,直到成为“被告”,才被动介入该高利贷纠纷。该公司一直在质疑,该案件是不是涉及虚假诉讼?是否存在合谋诈骗企业?

原一审判决书认定表明,2011年1月4日,李娟在这一天应该是给李德林转过来850万元(425万+425万),李娟也提交了两个转账凭条,金额都是425万元。而来自银行等多份证据显示,期间只有一张转账凭条。银行人士介绍,银行的转账单是由一张横列的主条和一张竖列的副条组成,但包括转账日期、转账方、收款方、转款金额等,内容完全一致。该银行界人士认为, 2011年1月4日,李娟给李德林转款金额为425万。

在多次庭审中,锦宸集团一直在追问:李德林总欠款是多少?李娟究竟在2011年1月4日这一天给李德林转来多少钱?她提交的转账凭条是不是一张?在重审一审过程中,李娟当日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在当天只转过一笔款项,金额为425万元,并不存在“第二个425万”。

锦宸集团方介绍,在多次法院庭审中,借款等证据大都来自李娟方单方提供。同样,在原一审判决中,唐山中院仍认定“一共涉及两次‘借款’”。

为何将锦宸集团“拖下水”?

而锦宸集团该不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一审判决书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解释。来自锦宸集团法律代理人认为,本是一起明确、清晰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包括出借方在内,其目的是让有经济实力的锦宸集团“买单”。

锦宸集团法律代理人解释,近几年,最高法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增强判决书的释法说理性,也就是要讲清楚判决内容的依据。他称,如果按照唐山中院的一审判决,仅仅重复计算的这一笔,锦宸集团就要多承担500万及其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数额就超过千万元。

一审判决后,锦宸集团提出了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二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在重审一审阶段,新换了3名法官来审理。庭审笔录显示,李娟的代理人变换了证据,把之前主张的425万的转账单替换为一张2010年12月21日的转账单,金额是395万元。

其主张2011年1月4日转账425万元,却拿出了2010年12月21日转账395万的转账单。对于这张新转账单,李德林代理人的观点是不认可这笔单子的关联性,它即使是真的,也是另一个债权,应当另行主张和起诉。锦宸集团法律代理人的意见是这笔钱即使真存在,也是李德林与李娟之间的一个债务。该代理人称,李德林和李娟之间的这笔395万转账,与锦宸集团没有任何关系。该笔债务如何产生的,出借方则根本说不清楚。来自庭审笔录描述,出借方也没有证明这笔转账跟锦宸集团的关系。

庭审笔录还显示,对于一审判决存在的一张转账单认定两次,李娟的代理人也表示确实存在。李娟为何会将一张转账单分成两张提交,以证明是两笔转账,来自其代理人的解释称,因为“记错了”。在随后的多次庭审中,李娟方承认,出借方与借贷方之间所有的收条和借款合同均为李德林后补,并非借款当时所写。李德林则提出,他的上述“后补”行为,受到了李娟一方的胁迫。2018年9月中旬,重审一审判决书认可了李娟一方重新提交的395万的转账单。

转账单在该案件中是为关键,但在其背后,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原告的出借方把关键证据“记错了”,唐山中院原一审法官同时“看错了”。在庭审中,李德林表示其个人愿意承担还款义务。而锦宸集团明确表示,其应该偿还的欠款,依法偿还,但不属于他们承担的,其绝不认可。

2018年12月21日,河北高院已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