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三审稿10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拟在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作关于刑诉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此前的草案二审稿中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就缺席判决提出上诉作了规定。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相应规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缺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据此,草案三审稿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缺席审判的条件中增加了相应规定。
此外,为保障依法打击海上犯罪活动,草案三审稿拟在刑诉法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其中均增加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容。
根据此前两个修订草案二审稿的规定,公民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分别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副院长、副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或者检察官中产生,限制了干部的交流,应适当放宽。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明确上述人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10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据了解,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派驻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进行监督,为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试点开展巡回检察,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
“我们都知道‘熟能生巧’,但也要警惕‘熟能生懒’,防止‘熟能生腐’。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
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同时,有的常委委员、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出的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效方式,但有的单位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不够重视。
据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