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行政部门协调结果何以违背司法裁定?
2018年5月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2016)苏0723执恢201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显示: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对被执行人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所有的位于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东侧、树云路北侧部分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进行变卖,2018年4月23日,买受人薛华润以人民币两千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法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所有的位于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东侧、树云路北侧房地产及部分附属设施的查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724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0572.62平方米,包括校内幼儿园,不含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南侧西点驾校和居民房);二,被执行人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所有的位于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东侧、树云路北侧房地产及部分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724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0572.62平方米,包括校内幼儿园,不含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南侧西点驾校和居民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薛华润所有...... 另该裁定书裁定:薛华润为上述资产的所有权人,该裁定书确认胡朋刚(江苏省灌南县人)系承租人,万宏军(住灌云县图河新街道11号)系胡朋刚代理人。(详见“(2016)苏0723执恢201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 情况反映 据反映,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由万宏军等人长期霸占并违规办学,万般阻碍薛华润方入驻,使得薛华润方花费两千万元人民币只是向法院购买了一纸法律文书即“(2016)苏0723执恢201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至今,该校仍由万宏军等人霸占并违规办学。 灌云县人民法院先是对薛华润方说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的房产在竞拍前处于查封状态,而实际上由万宏军等人长期霸占并违规办学,后由薛华润方竞得后,灌云县人民法院严重不作为,违背“(2016)苏0723执恢201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没能让薛华润方顺利入驻,任由万宏军等人长期霸占并违规办学,严重损害了薛华润方作为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后来,薛华润方多次向灌云县人民法院反映,请求法院执行到位,使得薛华润方能够顺利入驻,但是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再推脱,让薛华润方与霸占方万宏军等人由政府部门协调解决,有行政干预司法的重大嫌疑。 2018年7月3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在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大门张贴了“(2016)苏0723执恢201”号公告,其中内容有“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的被拍卖资产所有权归买受人薛华润所有......” 万宏军一方霸占的理由为,2011年6月8日,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董事会(甲方)与胡朋刚(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书》,甲方将校舍及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办学的相关证件供乙方使用,租赁期限十年,201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止。甲方处加盖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董事会合同专用章并由李可喜签名、全权代表人孙占伦签名,乙方处有万宏军、胡朋刚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上述万宏军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书》,违法了上述第六条的规定,应为无效的。 另外,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在资产被拍卖后即向灌云县法院起诉胡朋刚,要求解除《租赁协议书》,诉讼期间,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与胡朋刚2018年7月13日签订《协议书》,解除双方2011年6月8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灌云县法院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苏0723民初35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撤诉。 后来,薛华润方在灌云县发展促进会工作人员的支持下,多次试图进驻该校,都受到了万宏军等人的恶意阻挠。薛华润方多次向灌云县公安局侍庄派出所报警、向县信访局等部门反映,有关部门置万宏军等人已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涉黑涉恶犯罪不顾,置薛华润合法购得学校资产及华英学校已与胡朋刚解除《租赁协议书》事实不顾,置万宏军仅是胡朋刚代理人事实不顾,组织双方进行所谓“协调”,并暗示万宏军办学有县委主要领导干股,要求薛华润给予万宏军补偿,无异于怂恿支持了万宏军黑恶势力,万宏军要求给予1800万元补偿,否则,继续闹事;2018年8月6日灌云县信访局徐晨局长再次主持会议,要求薛华润方于7日下午6时前撤出灌云华英外国语学校,并给出一周时间让双方协调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万宏军一方继续办学,直到租赁期满。并在门口设立没有加盖公章的告示牌显示:关于薛华润等人阻挠华英外国语学校依法办学权一事,经县委、县政府、政法委、公安局、教育局、法院、信访局等部门于2018年8月6日召开会办会,研究决定,一、薛华润方于2018年8月7日下午6点无条件退出华英外国语学校;二、自退出之日起,交由侍庄派出所胡所长牵头对双方进行协调一个星期,若协调不成功,则由万宏军一方继续办学,直到租赁期满;现在协调期已过,协调不成功,我方不再同意协调。按照县委会办会精神,万宏军一方将于2018年8月19日执行县委会办会精神,进入校园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教育重地,闲人免进......
据反映,上述告示完全是霸王条款,名义上是协调,实际上是如果协调不成功就任由万宏军一方违背“(2016)苏0723执恢201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继续违规办学。 万宏军一方违规办学在于,2018年7月25日,灌云县教育局出具“灌教【2018】73”号文件显示:关于同意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变更事项的批复,根据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723执恢201号之二的决定,以及你校购买方薛华润的申请,同意你校校名变更:原名称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现名称江苏省灌云英才实验学校。同意你校法人变更:原法定代表人李可喜,现法定代表人薛华润......(详见“灌教【2018】73”号文件)。也就是说,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已经于2018年7月25日不复存在,已经变更为“江苏省灌云英才实验学校”,显然2018年8月6日灌云县信访局会议的结果及告示的内容是不切实际的,是明显的行政权力凌驾于司法裁定文书和教育部门出具的文件之上的。 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司法改革实践表明,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是最为广泛和深刻的,其对司法公正造成的戕害也是最大的。《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的信访部门何以违背司法裁定结果,重新协调出另一种结果呢,真正干预的幕后黑手又将会得到怎样的处罚呢?招商引资企业花费两千万元何以只买到一纸法律文书呢?究竟要到何时才能依法正常入驻呢?从灌云县教育局文件上讲,已经不复存在的灌云县华英外国语学校在万宏军一方的操作下违规办学究竟要到何时才能被依法查处呢?对于该事件的后续进展及处理情况,本栏目将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