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披露中联重科财务问题遭跨省刑拘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中华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23 10:44:42  文章录入:说法  责任编辑:hn
 
    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如何区分?陈永洲的报道真的触犯了法律吗?记者采访了全国知名律师斯伟江。

    他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有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因此,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由此可知,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主观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斯伟江指出新快报记者拿到举报材料后,到实地调查、取证,核实的行为能证明其没有捏造的事实,定不了这个罪。

    拿媒体的报道与股价挂钩毫无证据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进一步指出:成立本罪还需要一个客观构成要件,即媒体的报道要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中联重科指《新快报》的报道下挫了其股价,但其股价真是因为《新快报》的报道而下跌的吗?实际上,股价的涨跌会受到许许多多因素的影响,非常复杂,它不仅是个动态的市场,也是一个预期的市场。因此,拿媒体的报道与股价复杂的变化直接挂钩,也是毫无根据的。因此,陈永洲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就算失实,那也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更直言:“这事过了!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在他看来,明显地,蓄意、主观故意捏造事实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观要件。“这个入罪是要很高门槛的,不是随随便便的就可以扣上这个罪名。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是在捏造事实,故意使之造成重大损失。”何兵认为记者对事件的报道,就算失实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也应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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