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记者郑荣昌 铁铮 田为
7月4日,记者前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纪委(监察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就和平镇白石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肖开孟涉嫌贪腐一案进行采访时获知,该委已经认定肖开孟涉嫌挪用集体资金罪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经将他刑事拘留(在逃)。
在此之前,白石村村民多次向潮阳区纪委(监察委)、公安、国土、民政等部门以及对应的上级部门举报肖开孟贪污、行贿、土地腐败、操纵选举等,《法律与生活》记者也曾三次跟踪报道。
纪委(监察委)积极查处
2017年5月,白石村举行第七届换届选举后,肖开孟落选,不再担任白石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潮阳区纪委(监察委)十分重视村民的举报,早在2017年4月就对肖开孟立案调查了。
在7月4日的采访中,潮阳区纪委(监察委)相关负责人告知记者,肖开孟挪用集体资金的行为发生在第七届换届选举之前。大致案情为:时任白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肖开孟指使村会计和分管村国土的马振德私设小金库,将48.4万元集体资金存入小金库,另外24.4万元去向不明。有村民反映48.4万元均用于行贿了,但纪委(监察委)查实,村民所指的24万元去向明确,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另外24.4万元去向不明,可先定性为挪用集体资金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定性。
5月3日,对肖开孟涉嫌挪用集体资金一案,纪委(监察委)结案,移交潮阳区公安机关,并开除了肖开孟的党籍和罢免副主任职位。5月17日,潮阳区公安机关立案,初步侦查后,对肖开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其逃逸,又进行网上通缉。在这之前(3月26日),同案人马振德(在第七届换届选举中,其已当选白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也被刑事拘留。
在7月4日的采访中,《法律与生活》记者还获知,村民反映的肖开孟2004年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事实是存在的。村民反映的土地腐败问题,根据潮阳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初步调查,在肖开孟担任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2010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白石村共发生土地流转63.607亩,收取土地款81万多元,其中多数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但也有一部分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流转土地中,耕地不足5亩。根据这一事实并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局认为肖开孟在土地流转问题尚未构成犯罪,故只是将土地案的调查结果向纪委(监察委)汇报了,未移交司法部门。目前,潮阳区纪委(监察委)已责成该局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后期处理,并提出“款退还,土地收回归村集体所有”的处理原则。
潮阳区纪委(监察委)的受访者告知记者,在查处挪用集体资金案的过程中,该委的办案人员遇到不少阻力——有的来源于外界,有的来源于情非得已的顾虑。外界的阻力如,有人前来说情或陈情,有人怀疑对肖开孟立案调查是为白石村另一派系站台,还有人对案件主办人员进行跟踪。情非得已的顾虑如,村官肖开孟确实存在贪污问题及村里的派系问题,且派系纠纷不断,办理该案,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另一派利用,因而对于该案我们不管什么派系,我们依法办案。
专家:依法办案是最好的维稳方式
一直在关注该案的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一位对农村基层治理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连宏萍认为,潮阳区纪委(监察委)面对阻力,迎难而上,短时间内对肖开孟、马振德挪用集体资金案予以揭开,并在办案过程中注意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实属不易。
连宏萍副教授指出,潮阳区执法部门对村官贪腐和派系冲突的关注体现出其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目标的追求,在农村治理中是非常必要的。然而,法治是根本,任何违法乱纪的人,都应该坚决查处,及时公开。透明执法才是取信于民的最佳路径。基于此,她对潮阳区纪委(监察委)的执法行为予以赞赏,并指出,其并未因当地的派系纠纷而影响执法,客观上有利于当地农村社会即白石村的稳定。潮阳区其它部门也应秉持同样的态度促进案件的处理。
针对案件,连宏萍说,公安机关可加快对马振德的讯问、应加大力度对肖开孟的抓捕工作。国土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快处理土地案,将处理结果及其调查结果告知村民。总之,各部门应协同联动共同促进基层社会的长治久安。
补记
7月4日,经区委宣传部介绍,《法律与生活》两位记者曾联系采访潮阳区公安局,该局以“必须经过汕头市公安局允许”为由予以谢绝。
关于土地腐败问题,除了部分村民联名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过,老党员曾楚宏( 1987年至2008年间担任白石村村委会主任)也曾信访至汕头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和潮阳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市局2017年9月25日的回复是“我们对此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请你向组织部门提出”,区局2017年12月27日的回复是“已转交执法监察分局调查处理”。此后,区局虽然向潮阳区纪委(监察委)汇报了,但没有给予曾楚宏回复。
村民拍摄的涉案土地(总图)
村民拍摄的涉案耕地(总图中的3号)
村民拍摄的涉案耕地(总图中的4号)
村民拍摄的涉案耕地(总图中的8号)
之前,村民还反映,未经审批而流转的耕地有三块,在村民提供的航拍图上的编号分别是3号、4号、8号,总面积至少为12.4亩(3号为2.4亩,4号为5.7亩,8号为5亩)。这个数字,与潮阳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汇报给潮阳区纪委(监察委)的数字大相径庭。根据《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改作它用,数量较大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