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一男子持刀行凶,致人轻伤二级,未得受害人谅解法院为何判缓刑?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6/26 14:36:42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安徽六安:一男子持刀行凶,致人轻伤二级,未得受害人谅解法院为何判缓刑?

导读:在一起因采砂纠纷引发的群殴中,双方各有一人为轻伤二级。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中,分别判处一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另一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下达后,引起一方强烈不满,认为法院颠倒黑白,事实不清,枉法裁判。无罪的判了刑,行凶有罪的判了缓,毫无事实根据。

金安区人民法院

这起判缓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请看事实。

2016年8月28日中午,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杨湾砂场砂滩南侧,村民杨正玉认为砂场铲车驾驶员申家奎采砂过界,与其发生争执。当时杨正玉遭到铲车工申家奎的辱骂和殴打,还要把杨正玉用铲车铲到河里去,随后杨正玉儿子、女婿、外孙等人得知后去杨湾砂场找铲车工理论。言语不和,他们与砂场工作人员杨庆朝、杨庆中、沈杨、申家奎引发双方撕打。

撕打过程中,申家奎手持菜刀将张继选后背砍伤,伤口达18厘米以上,双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时被申家奎砍伤的还有杨正玉,左小腿肌腱损伤,左前臂开放性损伤,右小腿软组织损伤等。

群殴过程中,杨庆金用拳头击打杨庆朝左眼部,在杨庆朝倒地后用脚踢其头部(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第二次鉴定为轻伤二级)。

派出所出具的申家奎到案经过

双方撕打的情况清楚了:一方用凶器(菜刀),一方用拳头。都是轻伤二级。

那么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申家奎缓刑的依据是什么呢?

判决书显示,申家奎具有自首情节:“案发第一时间,被告人申家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当时就向办案民警承认自己用刀砍人事实。2017年1月4日,申家奎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在约定地点等候民警,主动配合上车回到派出所办案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和此前的询问记录完全一致。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事实真相如此吗?请看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证明材料。

“2016年8月28日下午,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陈滩村杨湾砂场发生打架事件,经查嫌疑人申家奎持菜刀将被害人张继选背部砍伤,后经六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继选背部损伤情况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19日,对该案立案开展侦查。2017年1月3日犯罪嫌疑人申家奎被网上追逃。2017年1月4日,我所获得申家奎可能仍在杨湾砂场内藏匿的线索,遂于1月4日上午赶往杨湾砂场,将正准备离开的申家奎抓获。”

判决书第四页

这是2017年1月4日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马头派出所出具的《申家奎到案经过》,案件卷宗存档的。

所谓的自首情节哪里来?法院岂不是睁眼说瞎话!

再说了,判缓还应有个条件,得到受害人谅解。在这个案件中,受害人没有谅解。申家奎赔偿的138115元仍在法院账户上,张继选并没领取,也没有达成协议,更没有出具谅解书。

综上所述,申家奎判缓刑的依据在哪里?金安区法院还说得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