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花了几百万元的技术委托研发费用,连个图纸、样机的影子都没见到,法院却推定履行了研发合同,这不是太荒唐了吗?”近日,上海浦继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继公司”)向媒体投诉,反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一案。经过大量走访和调查,浦继公司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教授毁约引发诉讼
浦继公司是许昌许继配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公司”)股东在上海设立的一家公司。2012年5月24日,浦继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安交大)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浦继公司委托西安交大研发高压脉冲强磁场电源项目,浦继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西安交大研发经费300万元,西安交大应自2012年9月起到2013年4月止,逐步完成从设计方案到指导试生产的全部研发过程,最终必须于2013年6月1日前交付研发成果——图纸与资料一套、样机一台。合同还约定:该科研项目的研发人为西安交大电气化学院教授杨兰均。
合同签订后,浦继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依照合同,一次性支付西安交大研发经费300万元。依照合同,2013年6月1日前,西安交大需向浦继公司交付研发成果——图纸与资料一套、样机一台,然而直到2014年6月,该校却未进行任何研发工作,并拒绝退还研发款。
浦继公司找西安交大要求退款,西安交大领导回答: 根据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研发经费除学校留少部分管理费外,绝大部分经费都交给研发人杨兰均了。浦继公司前往交涉,杨兰均避而不见,也不接电话。
无奈之下,浦继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浦继公司与西安交大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判决西安交大退还研发经费300万元并赔偿损失。
追讨公道屡遭猫腻
2014年7月8日,西安交大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涉及军事机密,应由军事法院管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西安交大没有证据证明此案涉及军事机密,故其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遂于2014年7月30日以(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2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西安交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西安交大不服一审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院于2014年8月受理了此案。陕西省高院直到2015年8月30日才以(2014)陕立民终字第009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西安交大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西安交大向法院提交了两方面的证据,分别是几纸箱的账册和报销凭证,用以证明他们按合同约定进行了项目研发。但是,账册和报销凭证均来自西安交大财务处,不是研发项目专项研发账册,同时报销凭证显示的全是材料费、餐费、住宿费、电话费、人工工资,而这些费用与合同约定的研发项目无任何关连性,完全是张冠李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西安交大向法庭提交的另外的证据是西安交大与许继公司于2012年4月29日签订的《技术战略合作合同》《战略合作合同》以及双方的工商登记。《技术战略合作合同》和《战略合作合同》约定:西安交大为许继公司提供能源模块的图纸与技术资料,许继公司为西安交大的能源模块项目生产样机控制柜,由西安交大支付货款。西安交大提交这一方面证据的目的,是用以证明浦继公司与许继公司是关联公司,并以此证明此前西安交大与许继公司合作的大型能源模块样机,就是应交给浦继公司的高压脉冲强磁场项目样机。
西安交大没有向法庭提交其交付《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研发成果——高压脉冲强磁场项目样机图纸资料一套和样机一台的任何证据,更为重要的是西安交大在庭审中承认待研发的高压脉冲强磁场技术尚不存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西安交大提供给许昌许继配电有限公司的能源模块样机的图纸和资料,与应提交给浦继公司的高压脉冲强磁场图纸资料、样机根本不是一回事,因为两种技术项目完全不同。西安中院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以(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浦继公司西安交大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西安交大返还浦继公司研发经费300万元并支付利息。
西安交大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应追加许继公司为第三人,以查明许继公司在与西安交大合作过程中承担了怎样的权利义务。故裁定撤销西安市中级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许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查明的事实完全一致,即西安交大没有按照《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高压脉冲强磁场的图纸资料和样机的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于2017年4月25日以(2016)陕0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浦继公司与西安交大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西安交大向浦继公司返还研发经费300万元及利息。
西安交大不服重审判决,于2017年5月7日再次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给浦继公司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的记载和陕西省高院网站记载,本案由该院民三庭副庭长常宝堂、代理审判员罗亚维、卢建莉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但案件2017年9月8日开庭审理时,合议庭人员却临时变成了常宝堂、卢建莉、罗红涛三人。按照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二审审期为三个月,陕西省高院却迟迟于2018年3月28日才作出了(2017)陕民终89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浦继公司的诉讼请求,而该判决于2018年4月10日才向浦继公司送达。
谁该为荒唐判决担责
据浦继公司介绍:陕西省高院判决驳回浦继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十分荒唐,西安交大最终研制出氙灯检验平台,该平台虽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书面约定不同,但可以认定存在高度可能性,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实际履行了修改后的名称及参数。同时,亦存在高度可能性,西安交大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判决书对西安交大自认的高压脉冲强磁场电源项目不存在的事实只字不提,对西安交大未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图纸、资料和样机的事实只字不提。
据投诉人反映,按照民诉法规定,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的二审审期为30日,可陕西省高院对西安交大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案足足审理了12个月;按民诉法的规定,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二审审期为3个月,可陕西省高院对西安交大不服重审判决的案件审理足足进行了11个月,并且对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说明更换理由。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据了解,按照法定证据规则,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定案标准是事实清楚,而事实清楚需要证据支持。在本案中,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西安交大应向浦继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为高压脉冲强磁场电源项目的图纸、资料和样机。西安交大在庭审中自认截至目前高压脉冲强磁场技术根本不存在,而且也没有向浦继公司交付图纸资料和样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7)陕民终890号判决不顾上述事实和证据,以所谓的高度可能性来认定双方变更了合同内容,推断西安交大履行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的研发义务,存在严重的枉法裁判之嫌。
根据西安交大的科研管理规定,科研经费绝大部分交给了研发人员杨兰均。浦继公司怀疑杨兰均既不进行研发,又企图侵吞浦继公司300万元科研经费。如果此案西安交大败诉,西安交大就会勒令杨兰均交出此款。所以,杨兰均不得不动员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动用他与某些领导的关系,竭力争取案件胜诉。
目前,浦继公司准备向法院提出了申诉,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个别人破坏法院公信力和玷污了法官形象的行为,最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钟 鸣/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