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妻子与人协议出售房屋附带转包土地,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但随着农业补贴力度加大,利益面前丈夫却反悔了,而反悔的理由更是妻子与人所签协议无效,售房者强制抽回了转包出去的土地,购房者手拿房产证和土地承包合同,却无法正常耕种。为此,双方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多次对簿公堂,却仍然无法化解这一矛盾。 为养家种地签订买房带地协议 事情还得从2007年11月13日说起,当时内蒙古五原县建丰农场的石三清、石巧枝与李爱珍签订了一份出房屋出售协议,协议中白计儿将自己居住的西房四间及屋内家俱等一切物品以18000元的价格出卖。同时在原协议的下方又由王宣执笔进行了补充协议。协议大致内容为:经双方同意户主户不动,土地不变的情况下由李爱珍种,若以后土地变动由白计儿回来安排,先由李爱珍种,户主户一直不变等内容。
利益面前原户主私毁协议 然而,世事变化,随着国家对农业补贴力度的加大,2009年作为原户主的白计儿以妻子未经自己同意将自家房屋出售,并签订了土地转包的补充协议为由将自己的妻子、小舅子和购房种地户李爱珍告上了法庭,并要求退还耕地。期间两家人也因为这起土地问题,多次发生矛盾,据李爱珍老人讲述,在这起土地纠纷过程中,最让人感到侮辱的是,白计儿家属曾将粪水泼向李爱珍爱人。 据李爱珍家属介绍:2007年1月23日,白计儿带着一双儿女离开了五原县建丰农场,当时他家的房子由丈母娘居住,耕地由其哥哥临时耕种,当时农业补贴力度不高,2007年11月13日,家庭耕地不足的我们与白计儿妻子石巧枝,小舅子石三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定了一份18000元的买房带地协议,并成功拿到了白计儿名下的房产证和建丰农场为白计儿出具的《建丰农场土地租赁合同》原件。2007年12月26日协议签定后,白计儿在其哥哥及家人的陪同下与我们共同和建丰农场六分场进行了2006年的费用结算,当时分场主任表示06年的时候白计儿的账面上还余300元的费用,这笔费用在分场主任的结算中由我们负责了退还,当时分场主任也当面表示:“这个费用结算清楚后,这个地以后有利是我们的,有害也是我们的!”。 为了能够更好的的种地,我们又向建丰农场交付了2008年土地耕种所需的8530元预交费用,当时因为家里资金不足我们还向农场主任高继飞打下了1369元的欠条,08年也顺利地进行了耕种,但是由于前期白计儿哥哥耕种期间疏于管理,我们接手后当年的收入也并不理想。但是对于靠天吃饭的农民来说,有了耕地就有了盼头,当年也成功的领取了一次国家的农业补贴。
租赁费用结清原户主诉至法院 年底我们再次向建丰农场预交了09年的费用,但是没想到的是随着国家对农业补贴力度的加大,09年2月份,原户主白计儿突然将自己的妻子、小舅子和我们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耕地,并表示当时自己妻子和小舅子与我们签订的为无效协议。 为此,五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五民初字第255号进行了判决,其中有土地的流转应征得发包方的同意,未取得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流转行为无效。五原县建丰农场在与租赁户订立的《租赁合同》第5条第5项之规定,乙方如不按时上缴费用,未征得甲方同意,私自将土地转包他人耕种,合同未征得五原县建丰农场的同意,该土地流转无效。对于这一条内容李爱珍一家始终无法理解,在《建丰农场土地租赁合同》上的第5条第5项中明确显示:乙方如不按时上缴费用、未征得甲方同意私自将土地转包他人耕种,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租赁的土地(减负田、市场田)。 李爱珍的家属表示:白计儿从2007年开始费用一直是我们在缴纳,如果按照这份合同内容白计儿已经多年未缴费,等同于他已经放弃了原有的租赁。同时在这份判决书中有一条:建丰农场土地为每隔一年调整一次,在2008年建丰农场对土地进行了变更。并给白计儿发放了新承包合同。但是在李爱珍提供的合同原件上明确显示减负田、市场田的租赁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这与每隔一年调一次严重不符,同时租赁合同农场也只能是出两份,农场保存一份,种地人保存一份,如果不是白计儿交给我们原合同,我们手里的原合同又是从哪儿来的?
为种地买房遭反悔近十年奔波难如愿 关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时就成立并生效了。我当年签买房带地的协议,包括后续缴费种地的情况,农场里很多人都可以证明。如果协议无效那么我本身有着自己的三间大正房,为什么还要再花着高价买白计儿的四间破凉房呢?为了土地耕种权的问题李爱珍一家人多次向有关部门讨要过说法,自09年耕种后不但没有得到应得的农业补贴款,耕地也被白计儿收了回去!近十年来,面对生活困难的李爱珍一家人为了讨要协议内涉及的耕地四处奔走,曾上诉巴彦淖尔市中院,内蒙古高院等地,甚至还因上访被当地拘留,却迟迟未果!李爱珍讨要耕地的事态将如何发展,我们将继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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