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黑龙江肇州县: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哪去了?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3/29 16:55:55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核心提示:陈永辉利用吉林省盛鑫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大庆皓月清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肉牛屠宰车间项目,多次重复发包,伪造公司公章,签订无效的合同,诈骗巨额保证金150万元,截留巨额工程款。两个受害人即吕从贵和刘桂恒报案后却被立案并案处理,在公安部门侦查一段时间后,不知什么原因肇州县公安局把该案件撤销。

    本栏目找到该案件的受害人吕从贵和刘桂恒,据他们反映:2013年3月26日,吉林省盛鑫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永辉与吕从贵签定了大庆市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的黑龙江省大庆皓月清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肉牛屠宰生产厂区土建及钢结构建设全部工程的承包合同,关于企业及承包人之间关系的认定,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具的“(2016)黑0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也有认定:皓月公司为发包方,盛鑫公司为承包人,吕从贵为实际施工人。

2013年年底,吕从贵完成了屠宰车间基础部分和钢结构基础预埋,在2013年年底由于工程款没到位,工人出现上访告状,肇州劳动局出面,吕从贵和陈永辉于2014年1月16日在劳动局签了协议书,劳动局留有一份,答应付给吕从贵270万元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截止到2014年1月24日,皓月公司共拨付工程款374.4万元,陈永辉仅通过劳动局转给吕从贵90万元,其它工程款全部被他占为己有。

吕从贵施工工程量应得工程款为1880万元,此款甲方已全数付给吉林盛鑫公司,而吉林盛鑫公司也全数付给陈永辉,但陈永辉仅付900余万元,余款全部被其据为己有,并用此款购车、购房等等。

2014年3月18日,陈永辉伪造吉林盛鑫建筑有限公司公章,盗用盛鑫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已经承包给吕从贵已经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偷偷的又承包给吉林省长春市中凯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刘桂恒。刘桂恒在与陈永辉签定了钢结构承包合同后,当刘桂恒完成钢结构拨款结点时,皓月公司给吉林盛鑫公司拨了216万元的钢结构工程款,之前陈永辉用截留吕从贵的工程款付给了刘桂恒74.7万元,陈永辉将皓月公司拨付216万元的钢结构工程款全部占为己有,陈永辉以各种理由将刘桂恒施工队撵出施工工地,刘桂恒应得的工程款拒不给付。

陈永辉又于8月中旬以同样方法将剩余的钢结构活转包给吉林省通化市的荣德祥,后陈永辉又以大庆皓月公司没有拨款为由,拒不支付给荣德祥工程款,经查,大庆皓月清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款直接打入吉林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户。

2014年陈永辉又将包给吕从贵的工程道路和外网包给长春市的崔建伟,并收40万元的保证金。陈永辉利用吉林省盛鑫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一个工程项目,多次重复发包,伪造公司公章,签订无效的合同,诈骗保证金150万元,截留工程款8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案件处理过程:

2014年8月份,吕从贵和刘桂恒分别到肇州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侦查,并把陈永辉的财务帐做了司法会计鉴定,并出了一份巜大庆市公安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报告书上显示陈永辉挪走工程款700余万元。

陈永辉于2014年9月28日晚在长春被抓,2014年11月3日,检察院做出了不批捕决定,提出了八条补充侦查意见,并提出了不批捕的理由:

(1)、针对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工程系真实存在,合同系真实存在”。

(2)、针对不构成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的理由是“陈永辉是挂靠吉林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

本案符合我国《刑法》之规定的五条(除第二条外);报捕卷宗中陈永辉根本就没有辩解“挂靠”吉林盛鑫公司这几个字的材料(包括讯问笔录),而是多次承认自己是吉林盛鑫公司的员工并且有《授权委托书》和《内部承包协议书》。

吕从贵和刘桂恒后来多次去公安局问什么时间再次报捕,办案人员说等领导批准。2014年11月份的公安局局长接访日,公安局的领导说不构成犯罪,让双方私了,他可以出面协调,吕从贵问他什么时候再报捕,他说是一年以后。

2015年6月4日,吕从贵一行六人在公安局会议室再次见到肇州县公安局局长、还有经侦队队长几人,局长怕局面恶化出现流血事件当场表态支持该案走复议、复核法定程序,之后案件又石沉大海了。

2016年4月6日,肇州县公安局把该案件撤销,没有告知受害人销案的原因及依据。

之后吕从贵和刘贵恒多次到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层层批转后还是到肇州县公安局解决。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弄清案件的性质问题,吕从贵等向国家政法教授进行咨询。

2018年1月5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会议室,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邀请我国部分著名法学专家李伟民教授、甘秀明教授、武延平教授,以及中国消费者权益法学研究会李耀民主任等对本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论证。专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法律规定,提出了对本案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意见如下:

一、本案证据显示,陈永辉涉嫌合同诈骗罪

相关证据显示,本案中,陈永辉借一纸合同骗取吕从贵的保证金;隐瞒皓月公司足额付款、盛鑫公司足额拨款的事实,以少量给付工程款的形式引诱施工方继续投入物料和人工进行施工,再以施工方物化的建筑成果从项目方获取工程款,然后继续隐瞒项目方以及足额给付的事实,达到其非法占有吕从贵、刘贵恒二人应收的其余大部分工程款的目的,共计800余万元。特别是,陈永辉“一女多嫁”,在吕从贵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与刘桂恒签订属于吕从贵施工范围的施工合同。当刘桂恒施工到结点后,陈永辉就以虚假的理由将其赶出工地拒不给付工程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工程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陈永辉完全符合、具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必要条件,其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 陈永辉涉嫌职务侵占罪

陈永辉系“吉林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的工作人员,有该公司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可以证明,“内部”二字可以说明陈永辉是承包方的员工,是受承包方委托的被委托人。相关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显示,陈永辉在担任承包方的委托代理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冒公司签署合同、截留和拒不支付工程款等非法手段或非法方法,侵占了本应该支付给吕、刘的承包方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陈永辉是否是盛鑫公司的工作人员,既然盛鑫公司出具委托,委托其管理涉案工程,在执行受托事项时,其都具备盛鑫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结论: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陈永辉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专家建议:

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刑法》第224、271之规定,完成证据体系后,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并起诉,检察机关应当做出批捕觉得并起诉,依法追究陈永辉的刑事法律责任,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于该案件,本栏目曾先后向肇州县公安局和大庆市公安局说明情况,工作人员说要向领导汇报后再做答复,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回复。

近日,吕从贵和刘桂恒再次将上述情况向黑龙江大庆市公安局反映,肇州县公安局向大庆市公安局汇报说之前已经向肇州县检察院报捕了4次,但是都没有批准。吕从贵和刘桂随即去到肇州县公安局要求再次报案并立案侦查,肇州县公安局回复说主要是检察院没有批捕,让他们去找检察院。吕从贵和刘桂恒来到肇州县检察院,控申处的工作人员回复说,该案件自从被退回要求补充证据后,肇州县公安局就再也没有报捕过。于是吕从贵和刘桂恒再次将肇州县检察院的回复向大庆市公安局反映,大庆市公安局回复说肇州县公安局报捕了4次都有法律文书,让他们还是去找检察院。

据了解,吕从贵和刘桂恒还将继续向公安部门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涉及该案件的公安部门称已经向检察院报捕了4次,但是检察院回复说自从被退回要求补充证据后,肇州县公安局就再也没有报捕过。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对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本栏目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