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级法院被质疑终止关键证据遭检方抗诉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3/27 15:42:19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周其明诉长春市鑫锐达经贸有限公司(鑫锐达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终止关键证据司法鉴定,导致鑫锐达公司上诉失败一事被媒体报道后,备受各方关注。2018年1月5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鑫锐达公司发来通知,称已经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通知书

公司印章交他人埋下隐患

张月娥是鑫锐达公司法人代表姜希英的爱人,据张月娥反映,她与原告周其明系同学关系,周自称部队正师级干部转业,是吉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周其明得知鑫锐达公司和其他单位有多起债务关系,便主动提出愿意配合律师帮助鑫锐达公司通过法院及各种诉讼执行程序追讨债权,并表示不收取任何报酬,张月娥同意后与周其明一起代表鑫锐达公司,聘请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彭德惠律师作为代理律师追讨债权,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之后,彭德惠律师代理鑫锐达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江南分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长春市胜利机械设备配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纠纷案的诉讼。

张月娥称:鑫锐达公司从来没有与周其明签署过所谓的“合作合同”,公司的公章及法人名章一直由张月娥保管。在委托周其明参加追讨长春建工集团债权时,张月娥出于对周其明的信任,曾将公章与法人名章交予周其明在法院为公司办理法律文书时使用。周其明利用这个机会盗盖的鑫锐达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后在盗盖公章及法人名章的空白纸上制作假合同。随后,鑫锐达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应诉。应诉期间鑫锐达公司提出对周其明提供的两份“合作合同”及周其明诉讼后期提供的证据“欠款单据汇总”进行司法鉴定。

张月娥说,因为公司章和法人章在周其明手里,才给了他伪造合同的机会。由于两级法院拒绝对周其明伪造的证据进行鉴定,才导致公司败诉。

伪造的合同成关键证据

鑫锐达公司提供的绿园区法院、长春市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周其明委托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彭德惠律师作为代理人将鑫锐达公司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周其明诉称:(周其明)受鑫锐达公司之托追讨呆死账,为明确委托的权利义务,双方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合作合同”(追讨长春建工集团债权),依据该合同,鑫锐达公司应支付周其明150万元税后劳务费;双方于2010年12月18日签订“合作合同”(追讨胜利机械设备配套公司债权),依据该合同,鑫锐达公司应支付周其明税后劳务费100万元。两案鑫锐达共应支付周其明250万元税后劳务费,因屡次催要鑫锐达公司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鑫锐达公司支付其劳务费250万元及违约金25万元,共计275万元。

鑫锐达公司方面称:周其明确实参加了长春建工集团债权追讨诉讼等活动。在诉讼、执行期间,周其明的吃、住、穿、行等全部费用由张月娥承担,在周其明女儿2011年患病治疗及死亡期间,张月娥借给周其明13万元;后来周其明租用鑫锐达公司房屋开办公司,约定租金30万元/年,周其明并未支付;2011年6月,周其明承接工程,从张月娥处借走13万元;2012年4月,周其明又以承接防水保温工程名义从张月娥处借走23万元等,共计159万元,周其明没有归还。鑫锐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周其明的借款借据及汇款票据。

2014年11月10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绿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马玉莲对周其明诉鑫锐达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鑫锐达公司支付原告周其明劳务费1,419,325元,违约金141,932.5元。

法官当庭遭律师“吐口水”

鑫锐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3月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四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长李雨萍裁定: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民绿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在这次庭审中,李雨萍法官要求双方提供关键证据并进行质证,周其明拒绝质证,彭德惠律师竟称法院、鑫锐达公司和周其明三方同意的司法鉴定书是法庭逼迫才签的。在李法官询问彭德惠律师是否代理鑫锐达公司清理欠款,收取代理费时,彭德惠竟然回答“记不清了”。当张月娥说出代理费是72万,其中有11万没开收据时,李法官说:“在法庭上讲话,双方必须实事求是。”彭德惠律师朝李雨萍法官“唾”了一口。李法官问彭律师:“你唾什么?”彭德惠说:“我有痰。”

尽管李雨萍法官对彭德惠的侮辱法官行为没有追究,这一事件在社会上还是造成了不良影响。

2015年10月23日,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绿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李东辉判决:原审被告鑫锐达公司给付原审原告周其明劳务费及违约金27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鑫锐达公司不服绿园法院重审判决,再次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通过(2015)长民四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孙召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当事人称曾遭律师讹诈

据张月娥称,2012年2月20日,长春胜利机械厂通知姜希英到九台市还欠款,张月娥到九台市法院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办理还款事宜,彭德惠夫妻得知消息,早早地等在九台市的这家农村信用社。

彭德惠律师向张月娥提出,关于代理费一事,彭坚持多要15万,称4万给法官,理由是鑫锐达公司做清欠代理律师是绿园区某法官介绍的,不能白了法官。另外11万是封口费,彭德惠说,他在代公司清收松原体育场项目欠款一案中,发现卷里没有税务单,证明鑫锐达公司涉嫌偷税。

见张月娥不同意,彭德惠说:“不同意我去举报,税务局罚死你们!”

彭的妻子房某某在旁边帮腔:“等去举报,后悔就晚了。”劝张月娥“破财免灾。”

张月娥只同意多给2万作为法官的介绍费。

张月娥回到公司,丈夫姜希英说:“老彭给我打电话了,说再多要11万律师费,还必须要现金,不开收据,不然就去举报咱们偷税漏税,那样损失就大了。税务的事情我也弄不懂,我看这钱就给他吧,少惹事。”

张月娥说:“我已经多给两万了,他说给法官,我看这两万他也得独吞。”

姜希英表示被彭德惠折腾怕了:“咱们公司的账户还被他封着呢,宁肯吃了这哑巴亏吧。”

张月娥只好同意。

律师多次遭投诉被指无德

张月娥介绍说:主要是我太相信老同学周其明,给了他与无良律师作假侵占公司资产的机会。彭德惠通过风险代理鑫锐达公司债权案获得丰厚报酬,在熟知鑫锐达公司所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违背基本职业道德,代理与我公司及彭本人均有密切利益关系的周其明诉我公司纠纷案。彭德惠与周其明勾结制作虚假“合作合同”“欠款单据汇总”后,编造理由在绿园区法院进行诉讼,是因为彭德惠与绿园区法院关系密切。

张月娥称,彭德惠的律所原来就开办在绿园区法院的办公楼内,后因中央政策规定才改租至绿园区法院的私房内。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雨萍法官秉公执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之后。通过彭的活动,绿园区法院将重审法官更换成与彭相勾结的李东辉法官。李东辉捏造事实,判决增加周其明所谓的“劳务费”赔偿。鑫锐达公司再次上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针对周其明提交法庭的“重要证据”即“欠款单据汇总”进行司法鉴定,法庭、鑫锐达公司、周其明三方都签字同意进行鉴定。鑫锐达公司次日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缴纳了鉴定费用。彭德惠随即指使周其明当庭侮辱主审法官,并要求主审法官李雨萍回避本案,长春市法院随后更换了主审法官。更换主审法官后不久,新任主审本案的孙召银法官不顾我公司的强烈抗议,捏造鑫锐达公司自愿放弃司法鉴定,强行判决鑫锐达公司败诉。

张月娥告诉记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燃起了的对胜诉的希望,让她看到正义依然存在。

经记者在长春市律师协会、司法局律管处查询,彭德惠职业生涯中多次被代理客户投诉并被相关部门处理。(记者  丛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