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修路征收天然草原 为何不予补偿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2/8 18:16:55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近段时间,宁夏海原县三河镇六窑村二组村民正在为自己被征收的草原补偿问题奔波,但至今没有进展。原因是,2016年海原县政府下文规定,征收天然草原不予补偿。但这一文件或有违法律和上级文件精神。

因341国道修路涉及到海原县三河镇六窑村二组村民过境征地,该路所占六窑村二组土地均为天然草原。但六窑村二组村民至今没拿到任何赔偿。

而该村村支书和三河镇领导先是表示,所占二组草原所补偿已经在镇政府的账户上,就看怎么分;后又以“海政发2016(69)号”文件为由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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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们提供的《草原使用权证》显示,该证系海原县政府2011年发放,《草原使用权证》上显示分得天然草原14亩,使用期是50年,但没有标明四至范围。按照村民们的理解,既然二组村民的《草原使用权证》均是14亩,大梁头所属二组的天然草原自然是平分到了每户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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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补偿的依据是,海原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海政发2016(69)号”《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天然草原不予补偿。而这一规定明显与法律和上级文件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也对天然草原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定。通知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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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正式施行5个月后的2016年5月11日,海原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海政发2016(69)号”文。这份由海原县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海源县2016年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明确规定,天然草原不予补偿。而这一规定违背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精神。

村民们想不明白,自己手里持有《草原使用权证》,为啥就不补偿呢?该组村民已多次通过村民代表的方式向海原县信访局、中卫市信访局做过反映。因迟迟没有明确答复,六窑村二组村民到自治区反映补偿问题,但没到自治区就被当地警进行拦截,并强行带回海原县,三村民因此被治安拘留,其余村民在被警方强迫下写下不在上访承诺书后才被放回。

在中央三领五申要求保护农牧民利益的当下,海原县政府为何不惜出台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左的规定来损害农牧民利益?而且还动用警力堵截村民不让向自治区政府反映问题?期待海原县人民政府对此事作出回应。

原文链接:http://www.cnnzdemo.com/a/2018/3_0208/3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