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棚户区拆迁“签”出诈骗198户涉案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23 13:40:39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拆迁历来是一个敏感问题,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的拆迁款,让不少人一夜暴富。从而,因拆迁引发的各种乱象屡禁不止。近日,阜阳市阜南县就出现了一起因拆迁而引发的众多诈骗案件。但此事件中也不乏受冤者,张攀就是其中之一。

棚户区改造,拆迁乱象丛生

2016年3月,为了治理河道和美化县城,阜阳市阜南县政府决定对该县曾老庄及阜地河沿岸开展房屋拆迁工程。

然而,在拆迁工作接近尾声时,大量的行贿受贿、虚报瞒报的问题浮出水面。其中,198户拆迁户涉案。为此,阜南县政府成立改造专案组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2月31日会议研究下发《通知》,对198户涉案拆迁户提出整改办法,即涉案金额较小的整改,反之均被批捕。

 

阜南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就此事作出整改意见

近日,记者赶赴现场对此事进行了探访。期间,村民冷震侠告诉记者,她儿子张攀与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并补偿到位,房屋经过实地丈量、登记、审核的。他们没有伪造虚假信息,也没有行贿,但却被定性为诈骗犯。

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冷振侠介绍,1998年,他们在阜南县城关镇环北路路北建了一栋五层楼房,一楼为四间门面房,房屋面积为135平方,在该楼北侧有四间瓦房,房产证登记面积为80.4平方米;东、西两侧各两间瓦房,房产证面积为59.2平方米。

2010年,张攀代理了一品牌建筑材料。考虑到瓦房屋顶漏水不便存放货物,他索性将瓦房屋顶拆除,换成彩钢瓦顶,并将瓦房连成一片形成连体仓库。如此一来,相较于房产证上的面积,瓦房实际面积有所增加。

2016年6月,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到张攀所在的房屋实地测量。

“他们带着仪器来的,测完啥也没说就走了。”张攀妻子耿文凭说,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曾向他们索要房产证,但房产证年久遗失了。测量期间,他们没有意识到改建后增大的瓦房面积的拆迁补偿标准不一。

事发后,在相关部门的要求下,他们临时去房管局拉了一份门面房的房产证。但对于改建后的瓦房,拆迁指挥部没有催要房产证。签订协议后,他们获得的赔偿款也顺利拿到。

耿文凭说,“我们楼房外的瓦房被认定有效面积183.15平方米,超出房产证面积43.55平方米。”

意外被认定为诈骗

拆迁接近尾声,当地纪委接到举报称,拆迁期间存在很多行贿受贿问题,紧接着,当地纪委介入彻查此事,并成立专案组。

张攀接到纪委通知称,需提供房产证。接着,他们全家上下到处翻,才找到房产证并提交纪委。纪委曾告知称,对于积极退款的将不予追究责任,张攀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此外,此事拆迁办公室工作疏忽也是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耿文凭称,在拆迁期间,他们从没有向领导行贿,这一点公安机关的起诉中也予以证实。

熟料,2017年7月19号,阜南县工业园区派出所通知张攀问话,结果被扣押至今。7月22日,他们将多补偿的款项183792元打到拆迁指挥部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7年8月11日,阜南县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报请阜南县检察院对张攀执行逮捕,警方认定,张攀是出于自己仓库的面积不能认定为有效面积才作出上述行为,并以房产证因保管不善丢失为由未向拆迁指挥部提供房产证构成“诈骗罪”。

2017年8月14日,阜南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书中称:“在四五月份,在仓库上铺了一层丙纶布(防水层),又在丙纶布上铺了一层三厘米左右的混泥土,并在仓库中加盖了一堵东西墙。”

“这一点,我们不否认。”耿文凭说,首先,他们当时的确找不到房产证;事后,拆迁工作人员并没有再索要房产证,也没有让他们去房管局拉证明。

 

环城北路张攀拆迁处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开建

律师称,定性诈骗不合理

在采访中,耿文凭拿出了一份早期阜南县政府提供的,关于曾老庄片区的拆迁政策解答中,如何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中也指出如果老房子没有手续,但却属2008年11月23日前建成(县政府全面实施控建的日期),且在我县2008年卫星城区航测图片上能够显示的,不超过家庭人均45平方的按有效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按规定瓦房改建是在2010年,按要求是另外一种补偿标准,为何全部按有效面积补偿给我们?另外,有卫星航拍图为参照物,也没有虚构事实,并伪造任何手续等手续来蒙蔽拆迁工作人员。”

该文件中还称“如果有房产证,在拆迁前将由县住建(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县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等相关部门,会同您所在的乡镇、开发区以及社区、居委会,依法对您的老房子进行有效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并依此补偿安置”,不需要手续完备进行赔偿,我们也不得而知。

张攀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在198户涉案中,其他的均系行贿并串通国家工作人员而涉案,但张攀涉及诈骗罪的确出乎意料。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和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该罪的两个重要特征,欺骗行为包括两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攀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行为。公安机关的公诉书中也写明“关于涉案房屋是在2010年,因楼房北侧八间瓦房漏水,张攀联系亲戚将瓦房的屋顶拆除,换成了彩钢瓦顶,同时将院落也搭上了彩钢瓦顶,作为仓库使用”,这完全是生意需要出资搭建,早在公告发布之前6年前所建,这些建筑真实存在,张家没有人虚增面积或者隐瞒建真相,也并未使拆迁工作组人员没有产生任何错误认识。拆迁工作涉及每个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泛,政府部门不宜用刑事手段处理拆迁问题,群众的信赖利益应该得到保护。

据悉,目前案件检察院已移交阜南县人民法院,并于1月24日开庭。本网将持续关注。(文/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