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中惠精机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职务侵占遭举报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0 15:34:14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江苏常州:中惠精机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职务侵占遭举报

  

股东举报中惠精机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职务侵占

常州中惠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惠公司)成立于2014年,地处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是一家专业从事精密钣金加工等企业。

中惠公司由钟某持股45%、曹金柱持股45%、骆惠忠持股10%三位股东组成,其中曹金柱和骆惠忠为夫妻关系,同时又是常州市江南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常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中惠公司向常保公司租赁生产经营场地,中惠公司原登记法人曹金柱,后变更为杨东(曹金柱之女婿)。

“中惠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一直在国外留学,从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初,我要求中惠公司实际控制人曹金柱和骆惠忠把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账册提供给我查阅,发现中惠公司经营三年来资金账目存在十分严重的问题,我于2017年5月26日整理相关材料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给予立案调查中惠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职务侵占资金上千万元等情况。”股东钟某说!

据了解,骆惠忠和曹金柱作为中惠公司实际控制人,掌控着中惠公司的全部印鉴,财务、出纳与主办会计均由蒋玲(为曹金柱外甥女)同一个人完成,陆续将中惠公司资金转入中惠公司员工金小芳、常保公司员工凌文英,曹金玉、曹金华的个人账户,从而转移并侵占中惠公司资金。

骆惠忠和曹金柱虚报中惠公司三年的废料收入、虚报电费,常保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给中惠公司从而转移并侵占中惠公司资金。

骆惠忠和曹金柱通过其女儿骆姣阳(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虚构中惠公司累计向其借款三百万元,虚构向常保公司累计借款一百二十万,现金收取月利率1.5%—2%的利息,累计利息支出约两百万元,从而转移并侵占中惠公司资金。

骆惠忠和曹金柱通过中惠公司购买进项发票走账的钱汇入中惠公司副总杨某及骆姣阳等人的账户,从而转移并侵占中惠公司资金。

股东要求公安立案却一波三折

股东钟某说:“我于2017年5月25日向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报案,7月7日却收到【钟公(林)不立字(2017)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不知道公安为什么在本人提供大量证据情况下不但不调查还不予立案,我向相关部门投诉并于7月11日申请复议,于2017年8月10日又收到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钟公形复字(2017)6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我又向常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并向相关部门继续投诉。在此过程中钟楼分局重启调查,直至2017年11月6日,才收到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立案告知单【钟公(经)立告字(2017)4978号】,决定对骆惠忠等人进行立案调查。但对相关涉嫌犯罪人员至今没有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

令人气愤的是,骆惠忠、曹金柱一手策划的、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制造中惠公司向骆姣阳借款260万元、凌文英183万元、常州市江南保安器材有限公司140万元,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保全中惠公司银行账户610万元。骆姣阳和凌文英两人又作出债权转让给常州市江南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大家都知道,常州市江南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和中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骆惠忠和曹金柱,同时,中惠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杨东,是骆、曹的女婿。债权明显是虚假的债权,纯粹属于虚假诉讼,我希望钟楼区人民法院和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能够依事实为依据,尽快查清骆惠忠和曹金柱违法事实并依法追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此事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