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权利任性致5起安全死亡事故难查清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25 17:43:24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河北承德:权利任性致5起安全死亡事故难查清

2017年4月底,记者将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涉嫌瞒谎报生产事故的相关信息反映给兴隆县安监局,并撰写了题为«兴隆县涉嫌瞒报谎报事故百万封口 五大疑问待解»,文章刊发后,两个月兴隆县未作回复,甚至是最起码的事故核查都没有做。直至6月28日,记者将事故信息反映给承德市安监局,承德市安监局向兴隆县政府发出事故核查函,迫于压力,兴隆县政府出具了事故核查报告,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事故核查报告定性竟然是猜测、推理出来的,对关键证据充耳不闻,有章不循。甚至滥用公权,以“谎言”对抗事故核查,数条鲜活的生命在政绩、政治前途、GDP面前显得如此脆弱。就该事件来讲,无论是从程序还是事件的处置,相关部门的表现均令舆论不满,政府公信力严重受到了损害。

热河水泥10.18死亡事故核查结果:猜测推理出来的

安全生产四不放过的原则第一条就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10.18事故,引用的都是一些没有在事故发生现场,并且与工厂有厉害关系的工人证言,就现场的情况,就出现了兴隆县安监局、承德市安监局、兴隆县政府、劳动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所做的工伤事故认定情况四个版本。而对此事故最有发言权的遇难工人的直系亲属,在赔偿结束后,死者母亲和妻子在记者没有向兴隆县安监局反映情况之前采访时坚称,死者身体很健康,没有任何疾病,做尸检是企业和公安部门要求的,因为没有送医院,开不了医学死亡证明,只能做尸检,没有尸检报告,根本报不了工伤保险,公安部门做完尸检后,就给了他们一份尸检报告,上面写着造成死亡原因是头部及内脏受伤严重导致死亡,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书显示,死者头部受伤导致死亡。劳动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款第1条规定:死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导致死亡。而兴隆县政府则否认死者做过尸检报告。

按照兴隆县政府的说法,家属拒绝尸检,也没有医学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排除了自杀和他杀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死者母亲和妻子否认死者有病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死者头部外伤不足以致命,如何认定死者有心脏病。再者,死者是该厂的氟石破碎工,从事的是水泥厂最苦、最累、噪音、粉尘都很大的工种,按照兴隆县政府说法,死者经常吃治疗心脏病的药物,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心脏病人是最忌讳劳累,企业能聘用这样身体的工人在这样岗位上工作吗?

当然,公安部门称死者意外死亡是公安部门职责所在,但是公安部门却没有权利给事故定性,给事故定性的是所在地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核查小组。

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都能称作意外死亡,这本身就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为了科学认定事故性质。2013年,冀安委办(2013)21号,河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举报核查规范事故定性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增强事故举报核查时效性中明确规定:要保证事故核查的真实性,通过对事实材料的研究分析,得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反馈核查结果时,不允许出现“意外事件”、“不能确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待有新线索后再进一步核实”等不规范词句。” 兴隆县政府在做出这个事故核查报告中难道不清楚?国家安监总局在2015年12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也做了如何科学认定生产产权事故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2015年111号通知,规定了不纳入生产事故统计的三种情形:

其中,第二条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确认事故原因是偷盗、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致命性疾病(而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和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的。而死者已经排出了是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第三条,兴隆县政府出具了兴隆县公安局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局这份证明是其职责,这份证明只能证明死者死亡不属刑事案件,不在公安部门管辖之内,只是用来注销死者户籍的一个证明。死者妻子坚称,公安部门做的尸检报告中指出造成死者死亡原因就是头部外伤,死者身体很健康,第三条显然也排除在外,至于兴隆县政府说死者家属拒绝尸检,没有尸检,而死者家属坚称做了尸检,并依据尸检报告配合工厂做了工伤事故认定,事故赔偿也已经结束,谁在说谎,一目了然。

事故定性靠猜测推理,甚至是混淆是非,如此荒唐的核查结果究竟是如何得出来的,监管部门究竟在里面扮演了什么角色,是不是存在官商勾结,这些都是待解之问,但面对兴隆县监管部门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无所谓的态度,这起事故的真相恐怕永难查清。

4.30滨达爆破爆炸事故定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以偏概全 逃避打击

4.30爆炸事故。按照兴隆县政府的说法,滨达爆破公司是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是其工作职责。此次销毁暂存雷管是该公司总经理蔡春阳安排,但此次销毁活动,滨达爆破公司未向兴隆县公安局备案,属私自销毁,在销毁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1死5伤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事后,公安部门以刑事案件立案调查,这本无可厚非,本身这也触犯了刑律,兴隆县政府也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公安部门以责任事故罪进行调查。看似这件事情无懈可击,但是,滨达爆破公司是一个经营单位,从事爆破是该企业的经营事项,这次销毁雷管也是企业分内工作,只不过这项工作没有到公安部门备案,属企业私自行为。

综合兴隆县政府的介绍得出:滨达爆破公司在此次私自销毁雷管的过程中,严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遵守岗位职责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的条件下销毁民爆物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就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生产经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⑴违反《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的规定,未将爆破作业报兴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

⑵违反《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1-2012)的规定,爆破作业人员未按岗位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⑶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的规定,未将暂存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未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私自销毁。

这起爆炸事故按照相关规定不难定性,那就是滨达爆破公司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当然,兴隆县公安局按照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遵守岗位职责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的条件下私自销毁民爆物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是其职责,是依据2007年10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意见的函,第六款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但是,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此次宾达爆破公司是因为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遵守岗位职责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的条件下私自销毁民爆物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是属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造成的事故按照该事故的原因,以责任事故罪立案调查的,但是兴隆县政府以此简单、单独定性刑事案件有断章取义,避重就轻,逃避责任打击之嫌。

无独有偶,广东清远英德2016年1.19民爆物品爆炸事故,与滨达爆破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如出一辙,都是爆破公司私自销毁民爆物品导致的爆炸事故,这起事故广东省清远市政府动真格、有担当,很快定性为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兴隆县政府如此护短,对安全生产事故顶格处理成为一纸空谈。

当然,兴隆县这两起事故,一个定性为意外死亡,一个定性为刑事案件,最大好处就是企业避免了几百万元的经济处罚,相关监管部门也避免担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影响政治前途,保住了官位,两全其美。是对生命的极端藐视,更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然蔑视。但一个地方发生了安全事故,无论是何种理由,地方监管部门都脱不了干系。

护短的连锁反应:涉嫌瞒报矿难

遇难矿工敬文玲,男,38岁,原籍兴隆县人,现居住在河北省遵化市)据其岳母杨淑琴介绍:死者是其上门女婿,由于家庭贫困,不得已去兴隆县南天门矿业后分水岭村矿点打工,从事工种是比较危险的炮工。2017年1月9日,在矿井下排险的过程中,不慎遭遇塌方,造成肋骨骨折,骨折后戳到心脏导致死亡。不是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或者突发疾病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一名管姓负责人称矿上资金紧张,只能等工伤保险下来才能给家属赔偿金,在跟矿上谈到1月22日(腊月25)实在耗不下去了都快过年了,矿方勉强给了75万说啥不给了,家里一个10岁孩子一个2岁,还有一个老母亲,这点补偿如何生活。而敬文玲的工伤事故认定书显示,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是井下塌方导致全身多处受伤导致死亡。

承德市安监局明确表示,该起事故他们不清楚,也没接到过类似举报。

承德市双滦区4.2高处坠落事故定性:避重就轻

这事故,企业在事故发生后,报了交警部门,交警到现场后,认定不是交通事故,随后企业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双滦区相关部门认定,是企业漏报,不是瞒报。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3号局长令)中进一步明确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认定情形: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而漏报是由于客观原因遗忘,而瞒是隐瞒实情,不让别人知道。2017年,承德市各部门都要与相应辖区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如何正确报告也在其中,事故单位知道报交警,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在排除了交通事故后,单位负责人主观上并没有报告当地政府或者安监部门意识,涉嫌故意隐瞒。按照安全生产事故从严从重从快的处理原则,该事故;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逃避法律处罚和相应法律责任。双滦区相关部门定性属漏报明显有避重就轻之嫌。

宽城县11.28事故,在承德市安监局向宽城县政府发出事故核查函后,承德市安监局称宽城县政府一直未作回复,只是称已移交检察院。

对兴隆县政府、双滦区政府出具的核查结果里出现的护短、适用法律不当、以偏概全的问题,承德市安监局显得无可奈何,称他们只能相信地方政府。这种态度,只能是继续给生命埋“雷子”,安全生产成为空谈。

附:兴隆县政府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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