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片名未经授权使用了“鬼吹灯”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玄霆公司将爱奇艺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向上)以及作家天下霸唱(本名张牧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实施在涉案作品片名中以及在宣传推广中使用“鬼吹灯”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0万元。近日,法院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共同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爱奇艺需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东阳向上及天下霸唱就其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鬼吹灯”名称引发争议
玄霆公司诉称,2017年1月,爱奇艺在其经营的“爱奇艺”网站上开设了一部名为《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的影视剧专栏,同时在该专栏中发布了“《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先导介绍片”及诸多片花。天下霸唱作为《牧野诡事》小说作品的作者,在授权东阳向上、爱奇艺将《牧野诡事》文字作品改编成涉案影视剧的过程中,未经玄霆公司许可,在《牧野诡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灯”标识,涉嫌侵犯了玄霆公司对“鬼吹灯”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爱奇艺、东阳向上在制作涉案作品时使用了“鬼吹灯”标识及用语,涉嫌侵犯了玄霆公司对“鬼吹灯”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张牧野同时作为涉案影视剧的编剧和监制,亦应构成侵权。
综上,玄霆公司认为,三被告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爱奇艺与东阳向上辩称,“鬼吹灯”一词高度浓缩、高度抽象,玄霆公司对此无法享有著作权;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以“鬼吹灯”作为名称的小说,因此“鬼吹灯”一词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具备特有性,玄霆公司对“鬼吹灯”标识不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爱奇艺享有权利的商品为涉案网剧,玄霆公司享有权利的商品为文字作品,二者区别显著,因此涉案网剧使用《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的作品名称,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等。天下霸唱则辩称,玄霆公司主张的“鬼吹灯”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成立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具有多个争议焦点为,比如,“鬼吹灯”标识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三被告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对于“鬼吹灯”标识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鬼吹灯》系列小说经过玄霆公司长达10年的宣传推广,在网络上获得了极高的点击量和关注度。经过权利人授权发行的《鬼吹灯》系列小说实体图书多次出版,在相关图书销售网站的排行榜中名列前茅。以《鬼吹灯》系列小说为基础改编的电影作品也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极高的票房收入,此外《鬼吹灯》系列小说还被改编成多个版本的漫画、游戏,因此《鬼吹灯》系列小说在我国境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此外,玄霆公司在网站上宣传推广《鬼吹灯》系列小说、出版的《鬼吹灯》实体图书、授权拍摄的电影作品以及由《鬼吹灯》系列小说改编而成的漫画、游戏中,均以“鬼吹灯”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随着“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攀升,“鬼吹灯”标识作为知名小说名称也逐渐具备了区分不同小说的显著性。“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亦同时与玄霆公司的《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鬼吹灯II》作品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名称”。
对于三被告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天下霸唱作为《牧野诡事》的作者,在将《牧野诡事》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等授权过程中,未经玄霆公司同意,擅自在《牧野诡事》小说名称前冠之以“鬼吹灯”标识作为作品名称的一部分,使专有许可使用的作品名称变更为《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东阳向上、爱奇艺作为涉案网剧的共同制片者,未经玄霆公司同意,以《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为涉案影视剧的名称,并在涉案网剧片花中使用“《鬼吹灯》金晨被赞是中国版盖尔加朵”等用语。鉴于《鬼吹灯》系列小说具有极高知名度、《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爱奇艺、东阳向上、天下霸唱的上述行为易造成涉案网剧与《鬼吹灯》系列小说相混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剧与《鬼吹灯》系列小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了对玄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爱奇艺作为涉案网剧的制片者之一,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宣传涉案网剧时,使用了“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等宣传用语,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牧野诡事》与《鬼吹灯》系列小说存在特定联系,不正当借助了《鬼吹灯》的知名度,弱化了“鬼吹灯”标识与《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对应关系。爱奇艺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爱奇艺公司、东阳向上以及天下霸唱均表示针对该案提起上诉。(本报记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