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多功乡:雅康高速征地 梓涵粮油遭遇“政府违约”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网投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5/26 15:33:11  文章录入:说法  责任编辑:hn
 

让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梓涵粮油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季至今无法想通的是,自己在2010年8月1日与多功村二组签订的长达20年租期的《场地租用协议》被多功乡与多功村委两级政府公然弃于不顾,表示该厂房已被划入雅康高速多功段工程建设工程征收范围内。2015年至今,多功乡政府先后两次单方面对李季下发合同解除通知,强制与其解除六年前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要求其限期搬离租用场地,并威胁表示如不签订协议将对其实施强拆。

在此期间,李季经营的梓涵粮油销售有限公司被多功乡政府强制断水断电,工厂正常经营被打断,损失惨重。20多位员工被迫失业下岗,至今待业家中。

值得一提的是,征用该公司占用的1500多平厂房,天全县与多功乡各级政府从未与全县梓涵粮油销售有限公司正面商谈,更没有任何专业评估报告,只是进行过入户丈量。“我不知道政府给出的补偿数字从何而来,依据什么文件。经营性用房被当成普通民房,对砖混与偏房的认定前后严重不一致。此外,还存在各家差异对待的不公现象。”李季表示。

各项信息公开的结果也显示,梓涵粮油销售有限公司所属地块既未取得省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也未取得市、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李季与家人先后多次与天全县政府及多功乡政府交涉均未果。

单方面强行终止合同

2010年8月1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梓涵粮油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季与天全县多功乡多功村二组自愿协商签订了《场地租用协议》,协议约定,李季以每亩15000元的年租金租用该组土地约3亩左右,期限为20年。协议还明确约定,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收回或退还场地。如遇拆迁,整个租用场地上的房屋、设施等一切赔付款归李季所得。若一方违反此协议,由违约方承担因此而给对方造的经济损失。天全县多功乡人民政府、多功乡多功村村民委员会与多功村二组三人均在落款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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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于2010年与乡政府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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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于2010年与乡政府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下)

合同签订后,李季就以贷款、借款和自筹等多种方式筹集厂房建设资金,厂房建成后,以销售面粉、大米、清油与茶叶等粮油产品为主,年销售额达百万元。在2014年之前属个体经销,2014年在工商注册为“梓涵粮油销售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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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天全县梓涵粮油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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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涵粮油公司税务登记

2014年,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与公告的情况下,拆迁突然而至。

2014年7月,多功乡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李季,表示该厂房已被划入雅康高速多功段工程建设工程征收范围内,需要做丈量房屋与房屋附属设施调查等入户摸底调查。

这之后,多功乡人民政府开始了步步紧逼的“拆迁攻势”。

2015年8月17日,多功乡人民政府给多功村二组下发通知,表示为尽快启动雅康高速多功段工程建设工程,让多功村二组书面告知李季,之前于2010年8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用协议”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自行终止,涉及土地租金由组上结清并将土地移交多功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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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7日,多功乡人民政府单方面下发的解除合同通知。

 2016年5月11日,天全县多功乡多功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再一次对李季做出单方面解除场地租赁协议并限期办理设施设备的函。函件表示,我方与你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因场地被征收,无法履行。从本函送达之日起解除协议,同时请你于2016年5月20日前尽快自行办理你方租用场地后投资的所有设施设备,便于我方向国土部门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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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多功村委会单方面下发的解除协议函。

单方解约属滥用职权

针对天全县多功乡政府及多功村村委会的单方解约行为,熟悉此案的法律专家表示,两级政府的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李季的合法权益。首先,多功乡政府无权要求多功村二组强行与李季终止合同,多功村二组也不得单方擅自终止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双方签订的《场地租用协议》未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协议的条件时,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解除该协议。可见,多功乡政府试图利用职权要求多功村二组与李季终止租赁协议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职权。

其次,即使李季与多功村二组达成一致解除了租赁协议,多功村二组除履行合同债务外,还应向李季承担赔偿及补偿义务。据了解,李季自开始租用该地块以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到修建厂房与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大量设备器材中,从原来属个体经营的季鸿挂面厂到现在的天全县梓涵粮油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解除租用协议不仅造成李季已投入财产的损失,还会给他造成停产停业的预期损失。

再次,根据李季与多功村二组签订的《场地租用协议》约定,如遇拆迁,全部的利益归李季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的,须给予相对权利人合理补偿,落实“两个保障”的原则——权利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因此,李季享有如下权利:其一,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其权利项下土地不得被收回的权利;其二,获得公平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补助等的权利;其三,先补偿安置后腾地搬迁的权利。可见,李季目前在未获得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有拒绝交出土地的权利,且相关政府部门应保障李季要求置换土地及获得货币补偿的权利。

此外,据了解,该片房屋所属地块并未进行征收。李季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其房屋所属地块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批准文件。2015年8月26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称:“经查,我厅无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该房屋所属地块为既未取得省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也未取得市、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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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信息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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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天全县国土资源局的回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征收集体土地应取得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文件。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由于感觉到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经营性用房被当成民房对待,第一次丈量对偏房与砖混的认定与第二次给出的认定结果差异巨大),李季至今尚未与多功乡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此次征地,从一开始到现在,多功乡政府与多功村委只是房屋进行丈量,但从未将厂房的明确补偿标准给过我。所以我根本不知道政府给出的补偿数字从何而来。”李季表示。

 

2016年4月22日,在没有合法事由也未告知李季的情况下,国家电网四川天全供电公司对梓涵粮油销售有限公司做出停电通知,表示依据雅康高速公路天全段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将于2016年4月28日对其终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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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2日,国网公司做出的停电通知。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又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相关法律法律规规定,未经法定征收程序,任何单位不得强拆房屋。《土地管理法》、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等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征收拆迁程序。并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李季在未获得有效安置及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对李季房屋的强行拆除行为都涉嫌构成《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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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涵粮油公司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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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涵粮油公司正常经营厂房内部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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