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被指报假案 律师盼公正判决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3/4 15:18:10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3月1日上午,东海公司指控戴永丰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二审再次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一审被中院依法撤销并发回重审而备受关注。戴永丰的律师认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与事实不一致,可信度存在瑕疵,希望法院能公正判决。当天二审庭审结束后,抚顺市中院没有作出判决。

  缘起退税款纠纷

  2007年1月8日,戴永丰、蒋平平、袁海华及宁波宝云集团有限公司在抚顺市新抚区成立抚顺市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顺公司),戴永丰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蒋平平担任公司总经理。2007年3月16日,宝顺公司取得了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13方块金汇广场开发项目。蒋平平既是浙江省东海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2011年更名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负责人又是宝顺公司总经理。

  2007年4月,蒋平平私刻东海公司公章,盗用资质,在金汇广场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以6211万元价格中标,获得总承包权,随后,蒋平平又利用实际掌控宝顺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违规将工程项目转包给抚顺中通公司、辽宁强大公司等61家公司施工,东海公司却以总承包名义虚开发票9000多万元,成功结算4000多万元。2009年6月23日,在住宅全部交付使用,负一层至七层商场己经出租10年,在没有任何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该公司总经理蒋平平到地税局为浙江省东海建设总承包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开具5000万元建筑业发票。蒋平平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审批,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预付工程款形式将316.5万元从宝顺公司账户转至东海公司账户,用以支付上述5000万发票所需缴纳税款。2009年9月虚开发票引发宝顺公司偷税款案,蒋平平等3人被拘,戴永丰出面说明情况,宝顺公司实行的是带征税,不可能有偷税现象。但由于当地的司法环境,宝顺公司还是以预交120万元土地增值税结案放人。结案后,5000万元被地税局认定虚开作废,宝顺公司要求归还316.5万元,蒋平平承诺用退税款归还。但迟迟没有办理,并且将东海公司的银行开户撤销。

  新抚区政府派吕沼林等四人专程到宁波找到蒋平平协调退税后,东海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向地税局递交了《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表》、授权地税局将退税款直接退还宝顺公司的《授权书》以及5000万元《发票记账联原件》、《316.5万元税票原件》,明确说明将退税款直接归还宝顺公司。2011年2月25日地税局批准退税,但地税局有规定,退税款必须退到原缴税单位,有授权书也没有用。由于没有东海公司的银行开户账号,退税还款受阻。戴永丰多次要求蒋平平履行承诺开户退税还款,蒋平平说私刻的东海公司公章己经扔掉,他也没法恢复账号。

  戴永丰指示余国平利用其在上海东海公司的人脉关系,向真东海公司求助,解决退税还款死结。真东海公司要求支付4万元账号使用费,即提供银行开户资料,派人监督下使用东海公司公章开户转款,余国平在2012年4月7日领款乘机到上海,被蒋平平秘密请到宁波,向其提供银行开户资料彩色复印件,指使其私刻东海公司公章,并向其提供刻章所必须的、在抚顺从未使用过的、更名后的东海公司公章印模样张、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余国平4月7-8日在宁波期间,没有与戴永丰联系,回到抚顺后刻章办理开户后,产生费用20800元,于4月17日向戴永丰请示报销,戴永丰批示“同意办理退回我公司代缴的税”退税还款结束后,蒋平平找到余国平采用威胁、恐吓、利诱等手段,余国平把“请示报告”交给了蒋平平,用于控告戴永丰、余国平私刻公章诈骗犯罪。

  质疑报案材料真实性

  东海公司在报案材料中称:当时金汇广场项目原计划负一层至七层装饰安装工程预计造价5000万元,于是本公司在新抚区地税局开具建筑发票5000万元。

  对此,戴永丰的辩护律师指出,涉案发票是2009年出具的,而蒋平平称是2007、2008年期间出具,时间不对;发票本身及退税款产生的原因早在2009年9月虚开发票一案中已查明,生活中装修工程依法必须通过招投标,决不可能凭“预计工程造价5000万元”就到地税局开发票并缴税,并且蒋平平开具的5000万元的发票并未经宝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蒋平平明显说谎,起因不对;至于退税材料是谁提供的,蒋平平说东海公司没有提供过退税材料,也没有授权他人办理退税,那《5000万元发票记账联原件》、《316.5万元税票原件》、退税申请表上的各税种数据只有东海公司才有、才知道。这应该如何解释?而且蒋平平在2013年5月21日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第6页说这些这税材料是他的袁海华提供的,时间是2010年12月份。此外,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9年6月是为了宝顺公司虚假增加成本偷税,蒋平平将承揽合同标的额增加至6200万元,并重新签订一份施工合同。

  戴永丰的辩护律师指出,2007年4月27日,64359.5平方米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包含了负一层至七层商场。住宅己经交付,商场己经出租,哪里还有什么工程?再加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是双方签订的,根本不可能单方面增加签订合同,且6200万元合同依法必须经过招投标,因而新签的施工合同根本不存在。

  被指受案双重标准

  2009年9月14日,东海公司董事长蒋培毅在新抚区公安局的讯问笔录里明确说明:“抚顺的东海公司是私刻公章设立的,东海公司在抚顺没有做过工程,没有办过外埠进城许可证手续,没有开过票,没有缴过税”。并且在5000万元发票存根联上亲笔签下“此发票不是我单位在抚顺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东海公司在抚顺没有开过票、缴过税,怎么会有退税款被诈骗?但是在2013年5月,东海公司已追认蒋平平私刻东海公司公章合法,并愿意为其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013年5月16日,上海东海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蒋平平报案,控告宝顺公司诈骗其退税款。公安机关受理此案。

  据了解,戴永丰在东海公司报案受理同时,委托周泳律师2次亲自到抚顺市公安局报案,控告蒋平平私刻宁波宝云集团公章;蒋平平、袁海华2007年1月17日信用卡盗窃275万元;蒋平平虚开发票9000多万元,诈骗宝顺公司合法权益4000多万元;以及合同诈骗租金1000多万元;东海公司诬告等犯罪,并要求2案并案侦查,公安机关对此案件并不受理。

  戴永丰律师指出,从同案犯余国平做的笔录中也可以看出很明显的问题。余国平在2013年6月3日的笔录中表示:是蒋平平同意其私刻公章,并将东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给他,按照上面的公章印刻。其他两枚法人章和财务章是余国平自己编的。另外,本案在前几次审理时,余国平也曾当庭指证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先把笔录写好再让他签字,有些供述并不是他的本意。

  原判有失公允

  庭审中,戴永丰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十组书证,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反驳,但最终未予认定。律师称本案存在多处问题。首先,起诉书多处认定事实错误或有利情节不予认定,比如身为宝顺公司经理的蒋平平在未取得东海公司授权的前提下,私自刻制该公司印章,冒充国家一级建筑企业,以东海公司的名义与宝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蒋平平自己在2009年9月21日的笔录中也承认过,但起诉书没有认定此情节显然错误。其次,戴永丰律师告诉记者,宝顺公司以工程预付款的形式支付给东海公司316万元,东海公司用此款交纳税款,之后,虚开发票作废,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退回278万元税款,该款系宝顺公司所有。东海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递交抚顺市地税新抚分局的《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表》、授权书等材料中也表明东海公司同意将该项退税款直接给宝顺公司。同时,负责具体事务的蒋平平,也曾多次作出相同承诺。吕沼林也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证明蒋平平同意将退税款归还宝顺公司。

  戴永丰律师指出:抚顺市检察院在超期审查起诉8个多月后,退侦二次,本案先后退侦四次,大大超过审限,将戴永丰以诈骗罪批准逮捕。从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来看:戴永丰既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动机,又没有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手段,也没有任何欺诈行为,更没有将他人或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的犯罪事实,没有构成诈骗罪的犯罪要件要素和犯罪情节。诈骗罪不存在,但己经关押了一年两个月,采取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判决。此外,戴永丰律师还指出,蒋平平私自将宝顺公司的316.5万元钱,用于东海公司交税,建筑发票是向宝顺公司的结算工程款的凭证,理应先施工、经过监理、工程验收、定案决算后,才能开票结算,但在东海公司未做工程的情况下,这就属于虚开发票诈骗工程款。但是检察院对此说法并不采纳。

  盼公正判决

  据悉,2014年8月15日,抚顺市顺城区法院认定其行为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刑一年二个月。戴永丰的律师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有失公允。戴永丰表示对此前的审判表示不服,第2次提起上诉,希望中院公平公正判决,维护企业负责人的合法权益。落实有贪必肃、有腐必反,对腐败零容忍。开庭当天,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旁听。记者对此将继续关注。(郁杰 民法)

来源:http://enterprise.dbw.cn/system/2016/03/04/0571195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