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村委会主任被架空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2/3 16:52:54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夏庄村,在2014年12月经过全体村民公选的村委会主任栾存业无法上任,其要求行使权力,通过法律手段诉讼至法院,却被法院驳回。

愤愤不平      村民权益受到损害多人被打

  “整整一年了,我们村全体村民选举的村委会主任竟然无法主持工作,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事务找村委会主任不管用,你说这事怪不怪?”日前,夏庄村的多名村民向本社记者反映,他们公选的村委会主任栾存业被排挤出村委会之外,这种做法让村民们很不理解。

  多名村民向记者反映原来的村委会主任栾同意在任三年多的时间,并没有给村集体增加收入,反而造成村集体上百亩土地流失,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被损害。其中,栾世峰、栾志许、栾世岗、栾泽岭等四名村民因土地反包合同一事,与栾同意担任主任的村委会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然而经过一审、二审以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程序后,这四位村民的合法要求均未得到支持。

  多名村民向记者反映,三年来村委会根本没有公开过征地补偿情况,谁也不清楚村里有多少村民的土地被占,拨付了多少补偿款。有的村民去村委会询问了解该补偿款的拨付情况还被打伤。据村民初步统计,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5年7月12日,董桂林、于延苓、栾培波、栾宝森父子等十多位村民被打伤或者撞伤,造成整个村庄人心惶惶。

  对于村民反映的这种情况,夏庄街道驻村工作组成员邵绪林称有很多情况是村民之间的矛盾造成的。但是,记者调查发现,该村已经落选的原村委治保主任栾尚考依然掌管夏庄村的治安工作。村民反映他可以随意指示打伤他人,甚至连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栾存业的住所都被栾尚考安排的民兵监视。

咄咄怪事      新当选村主任无法行使权力

  逐渐了解事实真相的村民开始不再信任以栾同意为主任的村委会了,就在2014年12月夏庄村“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时,村民们决定选举能替老百姓说话的新的“村两委”班子。

  2014年12月14日,夏庄街道夏庄村依法进行了新一届村委会选举,栾存业当选为村委会主任。2014年12月31日,城阳区民政局和夏庄街道办事处联合向栾存业颁发了《当选证书》。证书中载明:“栾存业同志于2014年12月4日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当选为夏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新一届村委会成立后发现以栾同意为主任原村委会不仅没有按照规定接受离任经济和工作审计,反而将集体财物账目等“雪藏”起来,至今也未向新一届村委会班子移交。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等等。

  另外,按照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可是这份审计报告只是对村两委成员和监事会成员草草宣读一遍,并且规定任何人不能查阅。夏庄街道驻村工作组成员邵绪林也向记者证实确实在村两委扩大会议上公布了,并没有向全体村民公布。他还辩称:“这个审计报告并没有规定要向全体村民公布。”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固定资产、村务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遗留事务的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下达移交通知书,依法责令改正。  

  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栾存业告诉记者,在公布选举结果之后,多名村民就找到他要求公布上届村委会的账本,清查账目,进行离任审计。但是,上届村委会就是拖着不移交,他作为新上任的村委会主任也无法履职,甚至连最基本的工作都无法展开。当选一年来,村里的大小事务在街道办事处驻村工作组干预下,村党支部正副两委书记决定,作为村委会主任的栾存业甚至连提建议的权利都被剥夺。一些成事关夏庄村广大村民重大利益事项无法正常开展,在广大村民中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对夏庄村的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后果!

  针对这种情况,栾同业多次向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反映,也多次给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纪瑞礼写信反映,但是都没有结果。驻村干部邵绪林竟然称在现行社会体制下,村党支部决定村里的一切事务。这种说法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法盲”的表现。

对簿公堂      寻求法律支持竟被法院驳回

  万般无奈之下,新一届夏庄村村民委员会以原告的身份将栾同意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栾同意立即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公章、村务档案、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债权债务等法律规定的村务内容。新旧两届村委会主任对簿公堂,一时间在当地掀起轩然大波。

  2015年11月26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下达(2015)城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栾存业作为法人代表代表夏庄村委会起诉栾同意一事,未经过夏庄村两委会的决议程序,诉状仅有栾存业个人签字,没有加盖夏庄村村委会的公章,部分村委会委员证实栾存业以夏庄村委会的名义起诉栾同意不知情,而且夏庄村委会的公章和账目由夏庄街道办事处代管,不在栾同意手中。最终,法院裁定夏庄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属于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针对法院的裁决,本社记者电话采访了审理此案的城阳法院夏庄法庭庭长宋承峰,了解法院裁定的依据。对方称该案原告已经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接受采访需要城阳法院研究室同意,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产生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职责也自行终止。按照中办发[2004]17号文件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据记者调查了解,夏庄街道办事处根本没有监督夏庄村村委会村务移交工作,对于以栾同意为主任的原村委会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行为,夏庄街道办事处也没有督促其加以改正。

  2015年12月25日,本社记者多次拨打夏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纪瑞礼的手机,了解夏庄村委会村务为何没有移交的情况,但是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记者通过城阳区委宣传部联系夏庄街道办事处宣传办公室,采访街道负责人以及驻夏庄村工作的情况。工作人员称相关人员都在外面,无法接受采访,让记者留下采访问题,四天后再给记者答复。然而记者通过其他渠道得知,需要采访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一直在办公室,根本没有接到宣传办公室人员的接受采访通知。

  本社记者将此事反映给街道办事处纪瑞礼书记,对方称调查了解后给回复,然后再也没有下文了。截至发稿时,夏庄街道办事处宣传办公室人员承诺的回复也没有任何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在夏庄村委会,作为法人代表的栾存业却无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村民自治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当成一纸空文随意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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