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扯横幅请求政府出面清欠民工血汗钱
2016年1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河南省开封市金泓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工代表叶齐心和部分农民工打着“大蒜市场市场17#楼讨要农民工血汗钱”的横幅(图一),围聚在县政府门前(图二),请求政府出面协助清欠开封晟大农贸有限公司(原开封晟大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的330多万民工工资和部分工程款,并被媒介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杞县县委、县政府有关主要领导也忙中抽隙高度重视,迅速责成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回复:“补充条款”民工款已全部足额付清
随即,开封晟大农贸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拿出工程当事人,开封市金泓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占刚与开封晟大农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条款》(图三)后,《杞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针对媒体报道所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了《关于杞县大蒜市场17号楼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图四),该《情况说明》指出:大蒜市场17号楼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目前基本竣工,发包方(开封晟大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6日足额支付承包方(开封市金泓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占岗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总资金额为150万元整(有票据为证)。按照发包方和承包方补充协议第二款:“余下工程款以决算为准,由甲方17#楼、18号楼售房款中优先支付,如果在2016年3月16日之前,17#楼、18号楼未能如期销售,乙方同意甲方以17#楼、18号楼部分房屋每平方按市场价抵折工程款。”《杞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据此结论: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发包方目前已代包方全部付清各班组农民工工资。
说明:“补充条款”是在威逼之下所签订的
然而,缘何要与与开封晟大农贸有限公司签订《补充条款》?杨占岗说自己在当时是因为威逼所致:2015年7月10日,我和闫永利领着18号楼几名农民工代表去大蒜市场讨要工钱,见到大蒜市场负责人徐洋州,他告诉我们:想要拿到工人的部分工资,必须和大蒜市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条款的内容由大蒜市场决定。迫于大蒜市场和农民工代表的压力,为了尽快拿到部分农民工工资,无奈之下我就在补充条款上签了字,该补充条款纯属在威迫之下的无奈之举,绝非我的本意。该补充条款签订后,到目前农民工工资一直没有付清,工程款也没有兑现,只强调让我们按市场价购买他们的房子。
无效:威逼所签“补充条款”涉嫌恶意串通
对于开封晟大农贸有限公司和《杞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5年2月6日足额支付承包方”“发包方目前已代包方全部付清各班组农民工工资”的结论,杨占岗的合伙承包人郭女士、叶先生对此很是不满,并表示该“补充条款”涉嫌恶意串通:
一、开封晟大置业有限公司(晟大农贸有限公司)所说的“已足额支付承包方各班组民工工资”的情况不属实,实际情况是:150万元的资金当时只能支付70%的农民工工资,还有30%的农民工工资还在拖欠。另外,整个工程截止2015年2月6日,只是完成了主体建设,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18日竣工验收期间的农民工工资至今一分钱也没有支付,两项拖欠工资合计一百多万元,绝不是所谓的“已经足额发放”。
二、对于开封晟大置业有限公司所说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补充协议第二款”我们不承认其合法性。当时发包方以不签订该补充协议就不发放18号楼农民工工资要挟杨占岗,同时,18号楼十几位农民工为了得到工资,以人身安全威胁杨占岗,要求签订该协议,杨占岗在多重胁迫下无奈签订了协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按照司法解释,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行为。而《杞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调查该情况时,不对双方进行全面调查,而是偏信开封晟大置业有限公司单方面的不属实解释,明显带有地方保护色彩,对此,杨占岗的合伙承包人郭女士、叶先生不仅不能接受《关于杞县大蒜市场17号楼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更不能接受这种严重损害农民工和建筑商利益的行为与手段!
有不少民众也表示,像开封晟大农贸有限公司(开封晟大置业有限公司)这样的公司应该纳入社会不诚信体系黑名单向全国公示。对此,记者将继续关注。
来源链接:http://shanxi.china.com/yq/yqhd/sp/11175074/20160119/212160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