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皖江)近日,记者接到合肥市民王先生等人反映,他们称自己合法购买的房产,竟被公安机关予以查封,事前既无告知,事后也没有给予任何说明和理由。后经了解才知道,其房产竟因开发商个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检察机关当作涉案财产处置,自己的权利和财产被公然侵占却还浑然不知。
王先生告诉记者,2011年2月份,安徽金大陆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置业)因其开发的金水湾花园小区资金不足等原因,建设工程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合肥置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许亚林找到他,说急需资金,如果他能以全款购买金水湾商业门面房,许亚林可以成本价格卖给他。2011年3月3日,王先生与合肥置业签订了一份金水湾花园二期第B-1#103/103上、及104/104上门面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付清了全部房款,同时又在合肥市瑶海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买卖登记备案等手续。
王先生继续说道,因金水湾花园小区业主间传闻,他自己在人民检察院信息网公示上也看到,该公司法人代表许亚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并由瑶海区法院负责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担心房产权益受损,他就向合肥市瑶海区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备案登记情况,谁知房子竟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于2014年8月14日予以查封,查封案号20141002。并且房产局都不知道被查封的原因是什么。
业主林先生也很气愤的说道,“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对他购买的合法房产在查封前既没有通知他,又没有做出任何说明。他所购买的房产都有合法手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款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等,而且都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况且房屋买卖合同存档已有4年多的时间,即使许亚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他本人购房的对象是合肥置业,这与公司法人代表许亚林被抓又有什么关系呢?瑶海公安分局不负责任的错误做法不仅是违背法律、法规,而且更会让他们所购买的房产权陷入危机”。
业主范先生最后告诉记者,2015年11月19日,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依法对许亚林提起公诉,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检察院是错将其购房款纳入了许亚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金额中,瑶海区检察院对许亚林立案调查期间,并没有向他调查、了解其购买该公司房产的事实情况。现在他很担心检察院仅以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去向法庭陈述,最后导致法院误判,从而造成他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为进一步了解王先生等人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了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了解情况,但被告知该案件已移送瑶海区法院。随后记者又来到了瑶海区法院,据一位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件正在审理阶段,目前还不便透露有关案件的一些情况。
据记者了解,同类案件在我省也曾发生过多起,真金白银却买不到“空中楼阁”。不久前,《中国青年报》就曾报道过天长市一起类似案件。购房者与合法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房产备案也写在了自己名下,然而别人却办理了房产证,最后还是一场空。即使法院判决有效,但无法履行。
省城一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针对此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持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有关当事人、见证人到场,制作查封笔录,并会同在场人员对被查封的财物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名后,一份交给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一份交给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连同照片、录像资料或者扣押的产权证照附卷备查,并且应当在不动产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必要时,可以张贴制式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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