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群众实名举报高青县交警大队个别民警违规办案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绿色中国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25 16:09:42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近日,记者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省淄博 市高青县的实名举报信,反映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交警大队个别民警在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涉嫌“滥用职权,团伙故意作假,执法枉法并指使他人做假证,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接到来信后,记者一行驱车来到淄博市高青县,见到了实名举报人司红亮。据司红亮讲,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是其父亲,该交通肇事案从2014年5月8号案发至今已经18个月了,由于高青县交警大队个别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团伙故意作假,执法枉法并指使他人做假证,包庇犯罪嫌疑人,导致案件迟迟没有明确结果,肇事者依然逍遥法外,死者仍然被冷冻在太平间,不能入土为安,给其本人以及亲属带来巨大伤害,这种伤害不仅在精神上,在经济上也有巨大的损失。

  司红亮告诉记者:我万万没想到祸从天降,家中的顶梁柱好好的就没了,突然失去父亲的感受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案发后,我们真诚地期盼办案人员能够秉公办案,还死者一个清白。万万没想到,时间过去这么久,办案人员到今天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结果。从案发到今天,我们最大的感悟是,没有权、没有关系、没有钱的老百姓,即使是再正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不会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是我们的切身体会。现实与习总书记的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差太远了。记者问:难道你们没有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吗?司红亮说:开始时,我们认为相关办案人员会依法办案的,但是一次次希望都变成了失望。无奈之下,我们多次到县政法委、市交警支队等部门反映,但是均无果而终。我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记者问:你信中反映的问题真实吗?司红亮说:绝对真实,我们有音像资料为证。记者问:你要对你反映的问题负责,这可是关系到办案人员不作为甚至犯罪的问题。司红亮说:我和他们无冤无仇,干嘛要诬陷他们,我只是实事求是地说明发生的情况。从我提供的证据中就能看出来,从法理和程序上讲,我认为他们已经涉嫌犯罪,但是,又有谁敢管他们呢?他们有权、有钱、更有关系!如果有人管的话,这案子早就有结果了。记者说:你一定要相信党委政府,事情总会有结果的。司红亮说:我也相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我期待这一天早来,若不然,我宁愿舍弃一切也要讨个事实真相。

  和司红亮见面后,记者一行来到了淄博市政法委。当记者向政法委办公室领导说明来意后,一位苏主任热情接待了记者,对于记者提供的司红亮的举报材料,苏主任表示尽快向有关领导反映,一周后给记者回复。截止记者发稿时,时间已过去近三周,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事态发展,媒体将持续关注。

  附:实名举报信

  我叫司红亮,是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2014年5月8日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案中被害人司继军之子。现实名举报山东省高青县交警队办案人员韩慧(副队长)、张跃峰(科长)、彭磊(主办案民警)在此死亡案件中“滥用职权、团伙故意作假、执法枉法并指使他人做假证、包庇犯罪人樊娥”的一起影响极坏的犯罪事实。

  我实名举报,迫不得已。为了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信服当地公安机关早日了结此案,谁知案子发生至今已过了十八个多月,案件始终没有了结,万般无奈只好向领导写信求助,期盼各位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为我们老百姓伸冤。

  涉案人员:

  被害者:司继军

  肇事逃逸者:樊娥

  肇事逃逸者樊娥的对象:韩鹏

  肇事逃逸者樊娥对象的哥哥:韩本顺三人系近亲属关系

  本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韩慧

  (韩慧是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交警队副队长,分管肇事科)

  主要办案人员:张跃峰(肇事科科长)

  彭磊(办案民警)

  案件经过:

  司继军(受害者)2014年5月8号晚饭后在公园散步时(21:00)被樊娥驾车撞倒致颅脑损伤,樊娥撞人后驾车逃逸导致司继军得不到及时抢救,失血过多而死亡。交警队韩慧、张跃峰、彭磊三人从案件一开始就涉嫌毁灭证据,伪造假证,竭力为肇事逃逸者樊娥洗脱罪名。后来,背着受害者家属在受害者尸体及衣物上做手脚为其捏造第二辆车肇事,为樊娥洗脱罪名,分担刑事责任,逃避处罚。并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多次恐吓受害者家属,威逼家属火化尸体。更气愤的是作假案暴露后想用金钱摆平,做出一系列严重执法犯法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一.事故发生当晚,张跃峰彭磊为包庇樊娥,从审讯室就开始作假,串供,为其开脱犯罪事实,并且删除当晚审讯的录像,删除樊娥驾驶的鲁CWU170的所有行驶记录。

  当晚,交警队张跃峰、彭磊等人在审讯樊娥及其丈夫韩鹏时,第一时间不对樊娥进行审讯,并且樊娥在进入交警队后第一时间(事故当晚22:50—次日2:50)长达近5个小时未对樊娥进行讯问,且无录像证明樊娥这时已被控制,这5个小时绝对有人在教她怎么录口供。在审讯室审讯期间明显有人进出打招呼和递交纸质版的东西串供,明显的包庇樊娥,证据确凿,且樊娥在审讯期间随意出入审讯室。根据樊娥描述,她驾驶车辆经过6个监控路口,然而,5月8号樊娥的鲁CWU170竟没有任何记录,其它车辆都有,所有的卡口监控都是正常运行的,我们相信肯定有人给其删除记录。(有录像证据)

  二、张跃峰背着我们偷偷打开尸体,在尸体上造假,伪造证据。(有证据)

  5月9号,尸检已经完成,尸检报告上臀部和腿上没有划痕伤,法医照片也证实我父亲的臀部腿部及背部没有任何伤痕。我们拿到尸检报告后第二天,张跃峰背着我们又打开尸体伪造证据,伪造出划痕,糟蹋尸体,还把我父亲早已穿好的寿衣,搞得乱七八糟。(有物证证人)其行为不仅涉嫌违法,对死者和死者的家属造成很不道德的伤害。

  三、事故第三天,张跃峰、彭磊背着我们从殡仪馆拿走我父亲出事时穿过的裤子,在外面造假,伪造第二辆车的碾压痕迹。(有证据)

  事故当天,我父亲的臀部和腿上根本没有碾压的痕迹,裤子上也没有车轮压痕,而张跃峰背着我们从法医中心拿走裤子后,伪早出车轮压痕,这对案件的事实真相肆意造假,目的为肇事者开脱罪责。

  四、张跃峰从案件一开始就想方设法伪造第二辆车,并且想尽方法让法医出示第二辆车碾压的证明,法医拒绝,随后让刑侦人员出示,刑侦人员都拒绝了他的作假行为。(有证人)

  五、张跃峰、彭磊等多次进行恐吓威胁我们,并且晚上还有多人带着铁棍去敲门威胁。(有证据)

  张跃峰在事故第7天就恐吓我们说:“这案子是死案,走到死胡同了”,后来就不断的说“你们尽快火化尸体,不然案子无法进行”,“别惹麻烦,不然后果自负,这案子最后无非就是多要些民事赔偿”。

  张跃峰、彭磊等三人在没通知我也没经我母亲同意的情况下闯入我家中,威胁恐吓我母亲说:“赶紧火化尸体,别惹麻烦,不然后果自负...”,还进行拍照,导致我母亲精神受到极大伤害,甚至想过以死讨回公道。

  事故第9天晚上10:50有好几个人带着铁棍敲我们家大门威胁:“你们找谁也白搭,向谁反应也没用,别惹麻烦...”。我将此事于第二天向民警彭磊反应,他说:“我管不了,与我无关。”,我说:“案件是你负责,你管不了谁管的了。”身为案件的执法者,公开言行不作为,其职业道德哪里去了?

  六、彭磊擅自改动案卷,删除问供录像作假,为樊娥洗脱罪责。(有证据)(当晚问供有录像)

  彭磊第二天告诉我们:“樊娥承认撞着你父亲了...”。那为什么这些案卷里都没有了?案卷标头记录时间显示彭磊作为询问者和记录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出现在对樊娥和韩鹏的问供现场。因此,通过案卷内容可以认定彭磊涉嫌串供,伪造案卷。我们深信案卷是后来伪造的,不是当场问供画押的。(有证据)

  检察院让其出示樊娥当晚的审讯录像,其彭磊说当时他不配合不说话没有录制。樊娥21:50分---凌晨2:50期间5个小时,竟没有相关录像。我们深信其录像已删减。

  七、张跃峰和彭磊欺上瞒下、威胁吓唬受害者家属,拒不将肇事逃逸者樊娥拘捕,让其逍遥法外,在外面更好的串供。

  2014年5月8日交通事故中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机樊娥应当拘留而未拘留。张跃峰、彭磊在将樊娥送交看守所前曾在高青县中医院对樊娥进行了体检,当时体检结果一切正常,而樊娥被送到看守所时,看守所又要求樊娥到淄博市第四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过程中,樊娥故意装病,体检未能顺利进行。张跃峰以“怀疑樊娥有病”为由私自对樊娥做了取保候审。我们多次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反应,市支队也多次作出批示让其拘捕樊娥,而张跃峰迟迟未拘捕樊娥。张跃峰在2014年8月1日看守所给出具的证明中说:当时樊娥体温38.2°C,情绪不稳定,先带回(姑且不论其真实与否),并明确要求在樊娥体温正常时送看守所关押。现距送看守所关押已240天了,樊娥的体温、情绪等应该早就符合送看守所关押的要求,高青交警大队一直未将肇事司机樊娥送去关押。以上程序不合法,是违法行为。(有证据)

  八、彭磊明目张胆地包庇肇事逃逸者。(有证据)

  肇事者樊娥在取保候审期间,接到传讯单,而无故不到场甚至拒接办案民警的电话,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应遵守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同条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我们要求重新拘捕樊娥,民警彭磊说:“她不来,我也没办法啊,有本事你们去叫她来...”,显然,彭磊存在不作为并张狂地践踏法律、袒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证据)

  九、张跃峰欺上瞒下,顶风做浪,编造谎言,拼命包庇罪犯,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拖延时间。(有证据)

  我们向市交警支队反应张跃峰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违法行为,市支队曾多次督促张跃峰对樊娥变更拘捕,而张跃峰硬是顶风作浪拒绝执行,并且向市支队领导撒谎说:已汇报县政法委开会讨论,一拖再拖,我们到县政法委问,政法委说根本就不知道此事,我们找市支队领导,市支队领导当面电话给张跃峰,张跃峰还是说政法委等着开会讨论,我当时就电话政法委,政法委还是说没有此事。另外,责任认定书至今我都没收到,也不知道什么内容。(有证人证词)

  十、伪造我签字,明目张胆的包庇肇事者,阻拦我们复核。(有证据)

  我们对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不同意,也没拿。他们不让我复合反而让对方复核,还说一次只能一方复核。第二次责任认定书出来也不通知我,也不给我,直接剥夺我的复核权利,至今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内容。问他们,他们说邮寄给我的,至今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并且还伪造我签字。

  十一、韩慧副队长从一开始在此案件中根本没有避嫌,他在7月12日与受害者家属见面参与过案件。(有证人证词)

  十二、我们多次强烈要求调取樊娥当晚通话记录中的涉案电话的通话记录,因为这些电话(韩本顺13573305855,韩鹏15695491567,樊梦晓18764314013,还有13181912312),已经与犯罪人通过电话,已经涉入案件之中,不存在隐私。彭磊无明确理由拒绝。后案卷移交被检察院公诉科后,公诉科也两次督促调取通话记录,且特点出一定调取韩慧副队长的通话记录,然交警队张跃峰彭磊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通话记录证据。

  十三、张跃峰涉嫌指使李云飞(为交警队维护系统、安装监控的人)在事后第13天提供假证,伪造第二辆车为肇事逃逸者分担刑事责任。(有证据)

  1、证人前后证词不一致。证人是一对夫妻,5月21日首次问供只问供男证人,我们多次反应为什么不同时问他媳妇,一直拖到8月25日再次问供,男女证人非同时问供,且男证人5月21日证词与8月25日证词更不一致。

  2、当时提供证人的人(李云飞)没被录口供。

  3、经过我们多次向市支队反应又后补上(从5月21号拖延到7月12才取证)的李云飞(提供证人的人)的口供与证人夫妻的口供描述不一致(李云飞说证人是从路西侧看见的,夫妻证人说是路东侧看见的)。

  4、夫妻证人描述与尸检报告相矛盾。夫妻证人描述看见第二辆车碾压我父亲臀部,但尸检报告的结论根本没有描述臀部有伤。

  5、夫妻证人对第二辆车的描述及现场情况模糊不清,前后不一;

  6、证人证词与监控录像不一致。证人说此车由南向北直接经过有视频监控的红绿灯路口,并且还等红灯,而在监视器对其他违章车辆正常监视的情况下没有拍到此车(对此,张跃峰解释说“可能就那两分钟不录了,坏了”。后来,我们前去调查红绿灯路口公园处的一个相关摄像头,发现录像被人提前做了手脚,抹掉了)。

  特注:李云飞(提供证人的人)是给交警队安装摄像头维护系统的人。

  十四、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公安局(张跃峰科长)做出的起诉意见书说樊娥是自首,我认为不合法,是故意包庇犯罪人樊娥,目的为其逃避法律制裁。(有证据)

  张跃峰做出的起诉意见书里描述樊娥20点21分撞得司继军不符合逻辑,没有证据;第二辆车碾压更不合法,证据完全不足。根据证人肖亮证词证实樊娥是在21点时驾车撞的司继军,加上樊娥事后与其丈夫韩鹏、哥哥韩本顺、樊梦晓还有一个没有描述名的电话13181912312的通话记录分别是21点6分、10分、15分、23分、35分、38分、42分、48分,密集的互通电话记录(在此之前没有通话记录)足以证明樊娥在是21点时撞得司继军逃逸的。樊娥驾车逃逸后因害怕又让其丈夫(韩鹏)的哥哥韩本顺到现场看看人怎么样,结果被交警队抓住,在现场韩本顺就说:“我听见我兄弟媳妇在这撞了个人,让我过来看看人怎么样了?...刚才碰的那个人没事不?...磕着头了吗?”韩本顺主动问的非常详细,他非常明白现场发生的一切。并且樊娥在5月8号晚21:50---5月9号2:50)这5个小时没有开口说话,更不配合民警讯问,并且樊娥几次的问供前后都不一样,足以证明樊娥一直在为自己开脱、掩盖事实真相,足以说明樊娥不是自首。

  十五、案卷第181页里一个叫陈秀波的民警签字是做假证,受张跃峰指使做假证。(有证人)

  综上所述,2014年5月8日交通事故中因肇事逃逸致使我父亲死亡的案件过程中不难看出多处疑点。办案执法民警是不懂法吗?还是利用执法便利条件伪造假证?甚至以身试法?有些言辞说明依法不作为。我们是受害者本身就处在失去亲人的巨大悲伤中,我们寄托执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办案,还事件真相,然而,时间过去18个月了至今不能结案,这让无辜死去的亲人不能入土为安,活着的人愈加悲伤无法忍受。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要求差距太大。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难结案。为什么简单的案子不好结?难道这里面涉及到了某些人的利益?涉及到人情案?贿赂案?不管涉及到什么案,我们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恳请有关领导依法维护我们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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