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周训龙招摇撞骗,还是龙元公司言而无信?
一桩“招摇撞骗”案,背后隐情知多少?
2015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桩“招摇撞骗案”,被告人系贵州遵义人周训龙。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训龙冒充军人身份进行炫耀蒙骗,损害了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军人的形象,并扰乱了国家重大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正当的竞争秩序,故对被告人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最终(2015)闵刑初字第840号判决书判处周训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对这个判决,被告人周训龙并不服,于今年10月判决生效(同时也被释放)后便申请再审。可是,律师到法院申请查阅、复印相关案卷材料时,却被告知起诉的相关侦察材料已经退回公安局,况且这些材料属于机密文件,不宜随便让人翻阅。众所周知,法院判决书一旦生效,相关判案材料应该归档并公开,即使有保密的成分,也当允许被告人律师查阅,否则何从为被告人申辩?法院的说法实在令人费解,不免令人心生疑窦,难道本案背后还有什么不为人知的隐情吗?
一桩“招摇撞骗”案,背后隐情知多少?
“招摇撞骗罪”从何说起?
周训龙说,自己身遭不白之冤,被扣上“招摇撞骗”的罪名,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公司)有扯不开的关系。龙元公司是一家民营建筑公司,在上海从事建筑施工三十余年。2004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总资产超过百亿,算是上海建筑施工龙头企业之一。
2012年3月,经林河京介绍周训龙结识了龙元公司的副总经理钱华,二人相谈甚欢。当时钱华说:上海虹桥正准备筹建中国博览会会展中心,龙元公司有意拿下这个项目,可是没有十足的把握;闻知周训龙结交甚广,就请他帮忙疏通人事关系。只要拿下项目,龙元公司保证付周训龙项目投资百分之五的劳务费。出于对这个曾获上海“白玉兰”奖、赫赫有名的建筑公司的信任,周训龙答应了钱华的请求。其后,周训龙经过四处奔波,取得了相关领导的批示,并安排钱华及龙元公司与相关领导进行了会见,龙元公司也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了周训龙一定的劳务费。
一桩“招摇撞骗”案,背后隐情知多少?
据林河京说,当时他向钱华介绍周训龙时,并没有说周训龙是军人,周训龙也从未以军人自称;强调双方合作纯粹是商业运作。因此周训龙并未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身份结识龙元公司的钱华,龙元公司支付的劳务费并非以周训龙的军人身份为前提。法院判决书明确写到:
“被告人周训龙为钱华完成请托事项是基于自身拥有的社会关系,而钱华支付相应钱款也是基于被告人周训龙已完成请托事项而自愿支付,并非基于被告人的军官身份,因此被告人周训龙冒充军人身份与完成钱华请托事项并获取钱华相应钱款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涉案的劳务费不应作为认定被告人周训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依据。”显而易见,周训龙没有冒充军人招摇赚骗,更没有冒充军人骗取龙元公司
那么,很清楚,周训龙所得龙元公司劳务费理所当然是合法收入,不存在“撞骗”的嫌疑。没有“撞骗”,又何来冒充军人“招摇”之说呢?如此,“招摇撞骗罪”又如何成立呢?这个罪名实在加得似是而非。
钱华又起诉周训龙除了收到劳务费之外,另外收取了200万元,周训龙说这纯属是诬陷,他们根本拿不出证据。2012年4月龙元公司董事长赖振元找周训龙帮办水利资质,让周训龙先垫付费用,办完后再付他劳务费。周训龙为其尽心安排相关事宜,四处找人帮忙协调,国家水利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同意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办理时,而龙元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却说集团内部意见未统一,不再办理,劳务费自然也不了了之。办理过程中送资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时龙元公司钱华、周旭林在场,龙元公司支付给周训龙用来赔偿交通事故的钱也被钱华侵占。这不是“撞骗”,分明是被骗。
如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周训龙对龙元公司都不存在“招摇撞骗”。那么这个“招摇撞骗”的罪名是不是有“莫须有”的意味呢?
龙元公司过河拆桥,言而无信?
龙元公司借助周训龙之手拿到两个相关领导的批示后,认为大局已定,中标已八九不离十,便终绝了与周训龙的合作,并写下了一份承诺书:
我委托周训龙先生为我办理上海会展中心项目工程批复一事,现两个批复已拿到,批复是真实的。原付周训龙先生的劳务费是我志愿的,工程能否中标与周训龙先生没有任何关系。已付款项不予追究。此承诺书具有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钱华
身份证号:330225197011066x
2012年6月11日
双方就此终止合作。所谓工程投资百分之五的劳务费自然也无从谈起。龙元公司给付周训龙的劳务费只占工程投资百分之五的四十分之一;煮熟的肉不让他人(周训龙)吃了,至此周训龙认为事件已终结。后来,龙元公司功败垂成,最终并没有中标拿到项目。可是,他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祸根就此埋下,白纸黑字的承诺书不过是一张废纸,所谓你情我愿不过是他自己的一厢情愿,等待他的将是一场无妄的牢狱之灾。
一桩“招摇撞骗”案,背后隐情知多少?
事隔两年,2014年7月26日,周训龙在北京被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局刑警队抓捕,理由是诈骗龙元公司劳务费。2014年12月09日这个罪名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否决。最终这个劳务费诈骗罪未能成立,而龙元公司又对周训龙进行民事起诉。钱华当庭威胁周训龙说,当初两个批示买贵了,如果不返还百分之六十的劳务费,等周训龙一出狱就整死他。周训龙说,摊上这事儿,死他不怕,可是身负莫白之冤,他心有不甘,为了保障自身一时的安全,以图有机会将事实真相公布于众,遂含垢忍耻,戴着手拷,2015年7月1日和7月9日两次出席民事法庭,被迫与钱华签订了《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承诺返还钱华原劳务费的百分之六十。2015年7月10日钱华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得法院同意。2015年10月25日周训龙被释放后,钱华等四人从看守所门口把周训龙直接带到宾馆逼他写一份三个月内必须返还百分之六十劳务费的计划。其实是他们写好了强迫周训龙签字盖手印而已。同时,他们还威胁周训龙的人身安全,迫使其家人从贵州毕节市建设银行给钱华个人卡汇款60万元人民币,之后才允许他离开上海。
周训龙说,龙元公司为了赖掉承诺自己的项目投资百分之五的劳务费,不惜过河拆桥,出尔反尔,失信于人,用人则奉之若珍宝,不用则弃之若敝屣,结果项目投标功溃一匮,自己也损失了百分之八十的劳务费,可谓两败俱伤。如果龙元公司当初信守承诺,相信通过双方的努力,项目中标乃是水到渠成之事,从而最终到达双赢。可是事到如今,局面已无法挽回,而龙元公司又一次言而无信,千方百计要把已支付的劳务费拿回去。因此,周训龙怀疑自己身陷囹圄,就是龙元公司背后搞的鬼。
案件背后是否有人在操纵?
周训龙认为,自己从被抓捕到判刑,其中发生了不少蹊巧之事,他怀疑案件背后有人操纵,而诸多征兆无不显示这背后的力量就是龙元公司,其代表人便是钱华。
周训龙说,传闻龙元公司出200万元贿赂闵行公安局,使其通过非法手段拘押自己。2014年7月26日,周训龙在北京不明不白就被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局刑警队抓捕,理由是诈骗龙元公司。刑警队又马不停蹄开往周训龙家中,没有出示警官证、搜查证,在辖区和北京警方也不在场的情况下,搜走周训龙家中的名家字画、现金、批示证据、与龙元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及龙元公司的承诺书原件,并且当场又不做任何清单登记。而到了8月21日闵行看守所拿来一份搜查清单让周训龙签字。此时周训龙已被折磨得神志不清,没有细看清单便草草签了字。其后周训龙发现自己又平白无故多了一个私刻印章的罪名,原来签字清单显示搜出了专用公章,而字画、现金、合同等只字不提。2014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定诈骗罪不成立。可是在这种情况下,闵行分局管刑侦的副局长指使刑警队刑警庆峰、沈新荣等人,将周训龙搜走被扣银行卡上的钱分110次在上海、宁波等地取款机上盗取了22万元人民币。12月10日他们才给周训龙开了扣押单,而至今钱还在闵行分局。
而在周训龙的判决过程中,钱华理直气壮写了一份《证明》:
兹证明周训龙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三个月。该案是我钱华出的谅解书,减轻了周训龙的刑罚。周训龙的两位律师孙佩学、金贇在该案中没有起到任何实际作用。如果没有我钱华周训龙是出不来的,最起码要判十五年以上。
特此证明
证明人:钱华
电话:139018024##
2015年10月25日
该证明表现出钱华在本案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倘若事件属实,那钱华倒成了周训龙应该感恩戴德的救命恩人了。而事实是如此吗?钱华凭什么能力竟然可以左右法院的判决?
一桩“招摇撞骗”案,背后隐情知多少?
本案背后是否存在着隐情?我们宁愿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只是面对着种种反常,我们不能不提出一些疑问,只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更加透明,保障每一个公民权益不受到损害。
一桩“招摇撞骗”案,背后隐情知多少?
周训龙说,无论怎么说,判决已生效,还不让律师复印查阅案卷申诉,不给申诉、胜诉的机会,有没有罪也要让罪名成立,木已成舟,周训龙的履历中有了犯罪记录,于自己于后代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源于自己交友不慎,遭到龙元公司的诬蔑,身陷囹圄,百口莫辩。周训龙只希望通过新闻媒体呼吁,以恢复他的政治声誉,并且惩处追究龙元公司钱华诬蔑陷害和上海市司法机关的个别害群之马的责任,树立司法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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