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委托书银行保管箱被冒领,谁来管?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贵州资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2 10:51:24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银行的保管箱,在大多数人看来更是保管贵重物品最安全最保险的地方之一。然而,河北保定市的王先生却为了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的事情气愤不已。

河北省保定市王先生的父亲去世后留下大量的贵重财物。王先生的母亲刘女士为了安全起见,在2011年10月20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保定五四路支行办理了保管箱使用手续交了费用,签了合同,取得了编号6408号的保管箱的使用权,将家中贵重财物存放在保管箱内。保管箱的两把钥匙刘女士自己保管一把,另一把钥匙交给了儿子王先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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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保定五四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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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保管箱宣传)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刘女士在2012年8月1日因患急性白血病住院治疗。8月7日转入ICU病房大抢救后出现了全身器官衰竭,颅内出血并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只能靠呼吸机等仪器维持虚弱的生命,直至8月11日刘女士不幸离世。

在刘女士住院抢救期间,王先生和妻子竭尽全力为挽救母亲的生命而尽心努力。然而,王先生的同母异父的胞妹王某、阿姨刘某等不但不在医院照料反而惦记上了刘女士的贵重物品,趁刘女士病重深度昏迷中偷偷取走保管箱钥匙,通过建设银行的职工赵某,经办人王某,吕某等人使用伪造的《保管箱使用授权书》等文书 ,于2012年8月10日将保管箱内的全部财物转移藏匿了。

2012年8月料理完母亲刘女士的后事,王先生找到胞妹询问是否知晓其母亲名下有保管箱,以及怎样处分该保管箱。令王先生感到气愤的是,她当面否认有此保险箱,并明确表示不知道此事。王先生赶到建行询问母亲保险箱状况,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吕某口头告知,保管箱已由其母亲刘某处置了,其他细节因涉及客户隐私拒绝透露。王先生多次去银行询问他们都已此理由推辞王先生。后经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在对2012年8月10日《保险箱使用委托书》一页,书写签名字迹进行了鉴定。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津天鼎(2014)物证鉴字第175号】,鉴定意见: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此鉴定足以证明他们所持的用于开启保险箱《保险箱使用授权书》是伪造的。另,自保定市五四路派出所调取的询问银行经办人王某,吕某笔录载明,就是其胞妹取走了刘女士的存放物。银行经办人王某,吕某谎称刘女士自主拿笔在《保管箱使用授权书》上书写其本人姓名。王先生回忆母亲去世前一天8月10日根本未见银行工作人员去过ICU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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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果非本人签字)

对于事情的全部经过王先生认为,建行保定五四路支行职员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故意不做登记,有意使监控视频等重要证据毁灭。属于重大过失,他们的严重失职造成了王先生巨大财物损失,理应负全部责任。

在王先生对保管箱事情的调查、维权过程中,他的爱人多次接到恐吓电话,妻子和孩子上学及出门都很恐惧,她们心灵上承受了重大压力,整日担心受怕。

律师指出,租用保险箱原则上要由租用人亲自开启,如需授权人开箱,必须由租用人与授权人一同办理验证授权手续,方可生效。租用人未事前办理授权手续,银行有权谢绝开箱。银行工作人员如果没有见证租用人与授权人一同办理验证授权手续,造成的损失银行应当

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先生希望中国建设银行相关领导和司法机关,尽快查明事实、严肃严惩相关责任人员,不姑息纵容。中国建行应担负起银行应有的责任,给自己的损失合法合理的解决。

编者感言:“一个国家里的人,如果心中只有钱,而无道,而无德,而无情,则一定会带来家之不幸,国之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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