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索贿140万被举报多次未果称上面有人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网地产中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0/26 17:03:20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记者王伟 见习记者张磊)近日记者接到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负责人王银山实名举报,材料中反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设计院公务员兼哈密晟宇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宇公司)总工程师刘同科(现已离职)在任职期间,作为“前进机建市场”工程项目负责人,以不给好处便阻止工程施工为要挟,并自称能为王银山讨要晟宇公司所欠工程款为由前后多次向王银山索取人民币140余万元。最后,所花钱财打了水漂,才得知上当受了骗。

据王银山讲,为了追要在刘同科身上所花的140多万,他多次向兵团纪检检察部门反映,可刘同科依旧安然无事,还自称上面有关系,谁都奈何不了他。

新疆哈密:索贿140万被举报多次未果称上面有人

(图为举报材料中刘同科视频截图)

新疆哈密:索贿140万被举报多次未果称上面有人

索取明细(一)

新疆哈密:索贿140万被举报多次未果称上面有人

索取明细(二)

新疆哈密:索贿140万被举报多次未果称上面有人

银行打款凭证(三)

记者观察到,举报材料中一一列出了八条刘同科索取财物的明细,包括刘同科以工程项目管理为由,向王银山索要电脑,并要求王银山在他哥哥刘同爱电脑店处购买。王银山分别于2013年7月1日、8月5日、10月11日,先后三次在哈密市通过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网银向刘同爱转帐5万元、4.052万元、1.065万元,合计10.117万元(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转帐票证);中秋节,刘同科称给上面领导送礼为由向王银山索要5万元(有银行转账证明)。其中最多的一笔费用为2014年1月6日,刘同科称以帮助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向晟宇公司讨要工程款为由向王银山索要110万元(有银行转账证明)。通过一笔笔数据得知,刘同科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近半年内先后从王银山身上索取人民币共计140.617万元。

曾安排中标价与协议价每平米多出100元 称打点领导

另据王银山讲,“前进机建市场”工程项目,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与晟宇公司签订的协议包干价为1250元/平方米,可中标价却为1366元/平方米。中标通知书由刘同科自己领取保管,未给王银山,刘同科并说道多出的部分费用是用来打点有关领导的。若按30万平方米的工程量测算,每平方米多做预算价款116元,合计约3500万元。

组织百名社会人员强占工地

2013年上半年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负责人王银山带着实现人生发展的梦想,圆好企业发展的理想,乘党中央、国务院实现西部大开发跨越式发展的春风,放心的选择到河南省对口援建的新疆哈密市寻求发展的机会。然而就在他们和晟宇公司达成30万平方米的“前进机建市场”工程项目建设合同以后,先期按续定的《补充合同》进行了第一期十栋商铺57000平方米的施工,并于2013年11月中旬按合同约定主体框架封顶完工后。晟宇公司以主体框架未完工为借口,拒不支付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工程款,致使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前后损失达6028.6万元。

据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在场的几名项目部负责人讲,2014年4月7日上午,晟宇公司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刘同科便带领200多名头戴安全帽社会青年充当工人强行进入施工场地,推搡、谩骂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20多名管理人员及30多名工人并将他们驱赶离场。同时还侵占现场各种建筑材料,造成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损失3137.10万元。

专家点评:

据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刘阳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其中,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刘同科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近半年来向王银山索取人民币上百万,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负责人王银山表示,希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检委、兵团检察院能够依法办事,惩治腐败,张扬正气,尽快对所反映刘同科索贿问题展开调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对此,本报将追踪报道。

来源:http://house.china.com.cn/zaozhuang/view/8063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