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车上路谁之过?车主维权屡受挫!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9/22 15:06:31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河北沧州黄骅市数十名消费者,基于对一汽青岛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青岛”)是大型国有企业的信任,于2012年5月份至2013年上半年通过一汽青岛在河北黄骅市的经销商,陆续购置一汽青岛生产的LNG自卸车80辆,购车总额近4000万元。自购车之日算起不足三月,车辆开始出现各种毛病,他们的噩梦便从此开始……

  “试验车”毛病多多 转嫁消费者拒不解决

  2012年5月至2013年上半年,河北沧州黄骅港数十位车主通过四处借款并向银行贷款等方式,凑齐资金购置了首批一汽青岛生产的LNG新能源自卸车,原本希望能通过“新能源车”运输发家致富。然而,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一汽青岛这样的大型国有企业卖给他们竟然是根本既不成熟又不能进入市场的“试验车”,这些车主也不幸成为青岛一汽首批“试验品”,更有甚者某些车主因买此类车辆而命丧黄泉……

  诸多车主在车辆购买后不久,由于自卸车存在电瓶安放在消声器上等严重设计缺陷,出现电瓶炸裂、损坏等严重问题,曾多次向一汽青岛服务站及一汽青岛厂家反映情况,服务站对电瓶处进行了两次整改,第一次加隔热板无效、第二次占用在备胎处导致备胎无处安放。

  随着时间推移,驾驶室(遮阳板、座椅、反光镜等)、刹车系统、底盘系统、气瓶、线路等很多方面问题凸显出来,造成车辆反复停驶维修,加之该车属于拼装车,同批次同样零配件大多是不同厂家生产提供,一汽青岛服务站配件不全、致使车辆不得不长时间停车待修且无法正常作业,导致所签订运输合同不能按时履约。车辆经常突然熄火引发多起严重交通事故,死伤多人。虽经多次修理,很多故障却仍无法排除!车主们后经多方了解查询才知该80辆车是青岛一汽生产的首批LNG自卸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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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问题越来越严重情况下,车主与服务站长时间反复交涉后,青岛一汽厂方销售部长及售后部长隋建福、主任梅亚军及其各配套厂家代表,才于2013年9月份到黄骅港创伟服务站进行改桥(服务站与青岛一汽在当地找的沈记修理厂这样的私人小作坊来负责改桥),改后也没有做检验验收是否合格。更多问题如刹车蹄锁片松动销轴脱落的情况未彻底解决;重力桥出现同样问题则未作任何处理;挡阳板、座椅、反光镜影响视线驾驶易疲劳问题至今未解决;气瓶抽真空或两次抽真空无效后更换的新气瓶很多竟然是旧瓶翻新;至于更为严重的是线路经常短路、发动机自动熄火等故障,青岛一汽的负责人员只做了查看未作处理(此问题已经造成多处严重交通事故);V推断裂滚桥(载货情况下只能卸货倒车后才能维修)和后传动接触面无对齿螺丝松动损坏后桥,只做加固处理,问题并未解决,更多问题则根本没有理会。

  三年来,车主一直在找服务站和青岛一汽,要求解决这些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车辆停驶、维修给车主造成的巨大的损失,青岛一汽更是置之不理,一推了之。

  虽然车主们因为青岛一汽的车辆损失惨重,但是出于对国有企业的天然信任,车主们一直抱着青岛一汽会负起责任、会把车辆修好、通过后续努力工作可以挽回损失的善良愿望。然而,这批车辆历经3年,仍旧故障不断、维修不断,始终无法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尤其是青岛一汽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态度,最终使全体车主如梦初醒:青岛一汽这样的国有企业竟然比很多无良的民营企业还要不负责任,车辆是永远不可能修好了,车主的损失也永远追不回来了,死去的司机也永无昭雪之日了!!!车主们于是再也无法忍受了。

  2015年7月7日全体车主委托刘金华经理和律师,到青岛一汽解放反应车辆存在的问题、并提交车主意愿,希望青岛一汽彻底解决汽车质量问题。至8月底,刘金华与车主代表前后两次来青岛一汽协商,均遭推脱,在协商无果后,部分车主与司机冒着生命危险,驾驶有严重缺陷和多处故障的车辆,跨省10多个小时艰难形行驶,于8月2日深夜将19部车辆开到青岛一汽厂家。8月7日厂方要求车主出具委托选出代表进行洽谈,车主一致委托刘金华作为代表,刘金华要求厂家派出工作组进行洽谈,此后厂方成立5人工作组任典生、任川林、徐天荣、梅亚军、法务部王某(名字不详),8月12日在市场部2楼南会议室洽谈初步达成意见由车主提供书面车辆问题报告,定于8月13日对3部车辆在即销售后服务站进行拆解查看问题。8月13日车辆拆解厂方代表徐天荣、梅亚军、研发部、质检部、供货商等厂方代表到场,车主方刘金华、李海河、曹建国等部分车主代表到场,经过一天的现场查看、测量、驾驶车辆行驶、确定了车主方提出的车辆问题事实存在,并进行了拍照录像,当日在现场青岛一汽代表梅亚军,不让在场技术人员与车主方维修队长接洽,对现场检查出的问题,也未向车主提供书面报告,只向青岛一汽工作组做了汇报。在8月22日给车主发出告知函(厂方代表徐天荣签字),提出所谓的一次性让渡的方案,避重就轻,回避责任。8月23日厂方工作组开会商议要求车主方维修队长李海河连夜加班,就告知函上对应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厂方再开会研究。第二天,刘金华将车辆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及整改意见材料交青岛一汽代表之一梅亚军,青岛一汽主动提出车主是否还有经济补偿问题希望一并提交一次性解决的虚伪建议。车主们在8月26日提交了详细的各项损失数据报表并附有说明和票据,同时车主代表在损失说明中明确表示:这些损失都是实际发生的真实损失,希望青岛一汽能坐下来与车主友好协商到底哪些损失与车辆质量直接有关,建议双方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车主、青岛一汽厂家、经销商“三家抬”的方式,合理合法妥善解决车主们的经济损失问题。

  然而厂方在没有详细了解各项数据损失报表和损失说明中的损失承担原则和建议的情况下,于9月2日青岛一汽的代表徐天荣、梅亚军代表常委会口头通知车主代表刘金华,蛮横地提出不接受车主的损失,否定8月22号告知函的内容,拒绝解决问题。口头传达完后车主代表多次要求青岛一汽出具书面材料遭拒绝。车主们对青岛一汽的态度群情激愤,遂于9月5日一行30人到青岛一汽谈判,青岛一汽工作组相互推责、避而不见。9月7日车主代表刘金华继续与厂方协商,厂方还是未能给出明确书面答复。9月10日在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青岛一汽被迫给出回复,全部否定了8月22日告知函上的书面承诺,甚至提出车主应承担因维权给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无耻要求。

  车辆出厂存在设计缺陷 自卸车质量不过关

  青岛一汽车所产的这批LNG自卸车辆设计有如下主要缺陷:

  1、车辆驾驶室遮阳板过低。驾驶员视线被遮挡,拆除遮阳板后曾被交通部门处罚,处罚理由即为私自改装,其实就是原装产品。

  2、车辆电频安装在消声器上造成电瓶受热损坏。厂家改装后将电瓶位置抬高移至备胎支架处,造成备胎无法安放。因无备胎产生大量额外费用(如故障后拖车等费用),更因私自改型,多次被交通部门扣车罚款。

  3、车身过高,超过规定标准,导致车辆无法通过年检。

  青岛一汽车所产LNG自卸车该批次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更多:

  1、后桥刹车靠盘,因锁车松动蹄轴经常脱落,造成蹄片刹车锅损坏,刹车失灵,事故频发。

  2、桥间传动轴接触面没有对齿,造成传动轴螺丝松动,中桥贯通轴轴承凸圆损坏反复维修。

  3、车辆正常行驶前立轴断裂,前轮刹车蹄轴锈死、滚轮脱落,造成车辆刹车跑偏,事故频发。

  4、因车辆电路经常短路,造成多起重大事故,致使签订的很多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上述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不但使车辆无法正常使用,而且严重威胁车主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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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国家法律法规如儿戏 青岛一汽置之不理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青岛一汽的这批车辆质量明显不合格,导致车主无法实现购车目的,并且严重威胁车主生命财产安全,应予以主动召回或者给予车主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外,该法第十七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2010年3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装[2010]100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汽车生产和消费大国。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汽车产业依然存在核心技术缺失、自主创新能力弱、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等问题,一些企业存在重产能扩张、轻技术研发,重成本控制、轻质量管理等现象,有的甚至给消费者、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为此《意见》对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抓质量工作的主体责任。对汽车生产企业提出建立汽车产品质量责任制等八项要求;二是建立健全汽车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包括完善标准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建立汽车行业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各级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质检、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质量监督。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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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产业〔2010〕第109号”公告发布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管理办法》规定,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该年度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并组织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可以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经检查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可申请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的产品备案继续有效。同一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下的新产品及改进产品,可自动获得备案。 2010年7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在一些地方的汽车销售、汽车配件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欺诈消费者的现象,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工商消字〔2010〕148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充分认识加强汽车销售行为监管和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对于确保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政策措施具体落实、保障道路运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监管,规范汽车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督查落实。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多部门监管不力 车主维权谁解决

  中国一汽集团作为青岛一汽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此不管不顾,其职责何在?一汽青岛工厂落地青岛,当地的工商、质检、工信等多个职能部门,对此汽车严重质量问题怎能不予以监管?有关部门对此群体性维权事件为何充耳不闻?

  该批次车从使用后不久,便出现大量的设计和质量问题,虽经反复维修也从未能达到正常运行的安全指标要求,甚至因为突然熄火等故障而导致多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惨重后果!所有车主不仅没有获得任何收益,反而因此额外增加维修停运等各项经济损失超过2400万元,每辆车平均损失约28万元。所有车主皆血本无归,损失惨重,部分车主更是为此而倾家荡产,无家可归,更有人命丧一汽青岛的这批自卸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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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问题发生后,历经三年时间,一汽青岛公司的领导(包括现任领导),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对于车主的合理诉求,不是百般推诿,就是避重就轻,使上述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并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矛盾进一步激化……部分理性的车主代表开始向媒体求援,但是所有车主均群情激愤,部分车主更是情绪激动,流露出要采取极端手段维权的意图。

  中秋国庆佳节即将来临,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对于上述群体性事件,抓紧解决处理,责成青岛一汽承担法律责任,还车主们一个公道,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就此事件的进展情况,我们将进行追踪报道!

  来源:http://newview.xfrb.com.cn/newsf/2015/09/22/144290246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