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全国有多家权威媒体对于暗藏十年之久的江苏省海门市三厂镇蛇吞1700万,搞垮样板“中兴村”的详细经过、背景、如今村(股)民状况,尤其是镇政府及镇领导违法违规的做法等,作了全面的公开报道(请详见《三厂镇蛇吞1700万,搞垮样板“中兴村”》一文)。
文章报道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原特钢厂所属的三厂镇镇政府也给予了“公文式”回应。但三厂镇在《南通海门:网传干部利用企业改制吞1700万不实》(以下简称“不实”)一文的回应中所示的涉及支走1700多万元的“三张票据”及所称“不实”的事实等,被指故意偷梁换柱、欲盖弥彰、扰乱视听,并再一次暴露出了镇政府编撰制造假公文,胡扯“改制”旗号,徇私枉法盗吞股民股权的事实新真相。
一、“三张收据”的问题
三厂镇镇政府在“不实”一文中列举的欲证明其是依法合理支取1700多万元的收费名称及数额明细是:“三张收据”分别是收据号为8604662#的工业管理费418.78万元、收据号为8604663#的防洪保安基金190.37万元、收据号为8604664#的建筑管理费及规费1141.21万元。”镇政府回应称“2004年8月份由三厂镇财政所开具的三张收据共计1750.36万元显示了所谓1700万元款项的去向”。
1、镇政府开具的三张票据均为“收据”而非正式发票,严重违犯了国家严格的财政与财经纪律。
2、巧立名目,狂吞民资。即使就以镇政府的口吻说这是以工业管理费、防洪保安基金、建筑管理费及规费名义所收1750.36万元,但这也应该是由不同部门征缴收取的,根本也不应存在这“三张收据”连号、镇政府一权独揽的情形。
3、再从法规来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及其附件十七《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企业管理费的缴纳对象是“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改为:乡镇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且乡镇企业投资所占比例在51%以上(含51%)的,按乡镇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给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企业投资比例在49%以下的,不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而原特钢厂一直是村民合股的私营企业,并不是乡(镇)、村举办的企业。
在海门市,“防洪保安资金”是包括在“综合基金”项目内的,有地税局征收,委托银行向企业扣缴。而三厂镇如此再收“防洪保安资金”属严重违规的重复收费。其所收“防洪保安基金”190.37万元更是远超出了国家标准的30倍之多,且以“收据”形式所收,完全是行掩盖违法违规收费的鲸吞之事实。
“规费”是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颁发证书时所收取的证书费、执照费、登记费等。而三厂镇镇政府没有注册、颁发证书的权力,何谈有收“规费”的合法性?
企业“建筑管理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而特钢厂(原属汤家乡)原有厂房均早已建妥。汤家乡刚并入三厂镇不久,三厂镇就向特钢厂强要这1700多万元(当时声称是企业服务管理费),但此时特钢厂又没有搞过厂房基建建设,更没有与三厂镇政府建筑站签订过什么建设建筑合同,这巨额“收据号为8604664#的建筑管理费及规费1141.21万元”又从何而来?三厂镇如是例外的“特政”机关,想要如此“特政”收费,那也请首先履行告知政策程序义务,而非是“强征暴敛”。
三厂镇强行支走特钢厂1700多万元被迫出示的“三张收据”,无论是工业管理费、防洪保安资金,还是建筑管理费及规费,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用途,而且收费行为及方式严重违规违纪,以“收据”代开“发票”,数额巨大,这是一种长期恶意偷逃和侵吞国家有关行业规税的行为,知法犯法。
二、不打自招的几个“事实”
1、“蛇吞1700万”是否“不实”
“三厂镇蛇吞1700万”一文,从标题及正文看,都令人很明晰地知指“三厂镇”支走了特钢厂1700多万。三厂镇是一级政府,而镇领导是这1700多万元的经办者。“不实”一文似乎是官方对前文“三厂镇蛇吞1700万”一文予以否认的回应,但该“不实”一文也披露称“三厂镇”财政收了特钢厂1750.36万元。可见,三厂镇政府拿走特钢厂1700多万元是事实,而非失实。
三厂镇前面都承认支走了特钢厂1700多万,而后面却编用“网传干部利用企业改制吞1700万不实”标题,对“三厂镇蛇吞1700万”一文所指的事实关系与主体进行了偷换概念。三厂镇想否定的是“干部”吞1700万不实,而并不是否定“镇政府”吞特钢厂1700多万元失实,且冠以政策“改制”外衣文过饰非,掩人耳目。
但日前镇政府出示的1700多万元的“三张收据”,这还只是“收”,而并不是表示或称有了这“收”就“显示”了1700多万元真实款项的“去向”——“支”。镇政府在“不实”一文的回应中,虽然牛头不对马嘴的自圆其说地称镇“干部”吞1700多万元不实,但镇政府为何对于支走特钢厂1700多万、特钢厂被拍卖后又拿走130万的合理、合法性,以及共计支走1830多万巨额资金后到底又是如何使用的(即款项的真正实际支出去向)等重大实情,至今还不作任何的具体回应公示?
2、“镇政府领导长期占用私企高档轿车”是否“不实”
两文均有字为据:新厂主得到特钢厂后,买了一辆30多万元的蓝色尼桑高档轿车苏FR2855送镇政府使用。这情况也是属实,而非失实。
以“不实”一文称,镇政府2005年用至2008年车改时将车辆归还给了私企特钢厂。这时间还不算长吗?否则怎样才不算长期占用(即使就按其自述的三年后归还来算)?另外称车是特钢厂新厂主“暂借给镇政府使用”,称“由于当时三厂镇政府车辆紧张”。一级政府“车辆紧张”,你想要多舒服才算车辆(待遇)不紧张?镇政府完全违背党规党纪,怎么在这“不实”一文的回应中听起来对于“用车”还振振有词、理所应当?!
据村(股)民及钢厂反映,祁某在三厂镇任职时用于专车上下班(祁住另外一个乡——三阳镇),祁离开三厂镇又异地任职后仍一直在实际使用。针对这样的情况众所周知,却没人对此下情深查。绝不是一说是给“政府”使用,而偷梁换柱称不是“送给个别领导使用”,就认为反映内容与你政府“事实”不符。特钢新厂主凭什么一买到特钢厂后就乐意大方地购买一台高档新轿车“暂借给”你镇政府开着使用,且一“暂借”就三年之久?谁能有这样的福气?冠冕称“暂借给镇政府使用”,“政府”能“开”车吗?这是什么样的车?镇级部门人员谁能有享受到使用高档轿车的份?10年前一台30多万元的高挡尼桑轿车在一个小小的三厂镇是一个什么概念?享用该车就是违规,镇领导上下班、外出占(使)用更是违纪,如此长期占车使用还在回应中称不是“霸占”!许多事的潜规则都是沾着“借用”的幌子而行贪婪“便宜”之实。“公”“私”不分,就是裙带利益的利用与霸占。即便是在哪一种情况下的“归还”(或等到车改时才归还,或是在当下被追责时而闻风退还),那也是多年实际“便宜”(利益)的拥享与获得者。别老拿“政府”二字为己开罪当脱身挡箭牌。
3、钢厂经济性质
特钢厂到底是“民营股份”企业,还是“村有集体”企业,翻一翻当时入股形式的过程及注册出资即一目了然了。
据历史现实与资料反映,1978年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的春风吹绿江海岸,800多人的中兴小村村民各自办起了几十家作坊式工场小厂。1982年,村民便自发地组织到了一起,纷纷将各自积攥到的钱投入进钢厂,创建起了中国第一个民营股份制企业——飞宇公司。企业在工商注册出资4147万元,全部由808人村民股东投入,而村委对此并没有分文的注册出资。
八十年代初,我国股份制形式与市场体制尚未成熟,村民当时自发入股开办经营的特钢企业正由于这样的历史背景及原因,合股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允许登记为民营或个体私营,而只能登记为“集体”。他们按资入股分红,成立股东会(董事会),并有组织地由钢厂盖印向村民统一填制发放入股金股票。包括后来钢厂于1992年的扩股改名,也仍只是被延用“集体”。特钢厂发展壮大到了三家企业时,曾先后两次占用村地,但村委也以所提供的土地进行作价,分配到各村民的(村委共两次土地折价合计455万,分摊到村民为大人6万、小孩3万),村委对此在特钢厂仍无分文注入。特钢厂虽在当时被登记为“集体”,但远非是真正实质意义上的村委主导的村办集体企业。当时特钢厂委派总账杨会计申请营业执照时,工商局办证员看着800多村民的投资注册金说:你们不是一个人投资,企业经济性质写“集体”。再说800多股东要个个提供个人资料,验资起来也麻烦。所以,当时去办照的杨会计也就没多琢磨按其之意填上了“集体”。2003年下半年起特钢厂筹备上市时原所在村委也出函明确表明特钢厂是村民个人投资的股份公司,而非村有集体企业。
镇政府事后表示,原特钢厂没有上市,原发放的“股票”并不是符合证监会核准认证的那种“股票”,原特钢厂并不是真正的“股份”企业,所以认为特钢厂执照填的是“集体企业”,即产权为村有。
村(股)民反驳称,村与特钢厂没有任何经济关系何谈钢厂是村有“集体”企业?特钢厂在未被强令“收厂”前,正是在做企业上市的一切筹备工作,尽管2004年初特钢厂被两乡合并后的三厂镇政府强行干预收走,但也仍不表示原发放的“股票”因称不是证监会核准认证的那种“股票”而就不是“股份”企业,特钢厂也并不因为当时没有来得及上市而被否定原发放的持股“股票”的有效性,更不被认定为特钢厂就不是村(股)民所持有的企业。在此,只要村委没有注资投入,那企业就不是村集体的。
特钢厂的原有经济性质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定性错了,即后面的一切环节做法即使做得再天衣无缝,那也是全盘都错了。即若刚开始的程序错了,后边的结果也是无效的。只有定性正确,程序合法,产生的行为结果才有效。以部分人商量、讨论方式的“收厂”做法是替代不了任何法律与政策的,也替代不了必须有股东大会的集体决策,更不是原特钢厂当时“主动提出”交给村委或三厂镇的。
4、无源之水的“改制”花招
2004年三四月份,特钢厂刚被合并到三厂镇不久,镇政府领导便强要1700万巨额“企业管理费”,但未果,逐组织了“工作队”进驻特钢厂“收厂”【确认钢厂村有(集体)、查封账册、解散原特钢厂股东会(董事会)】。“收厂决定”具行为本身就首先证明了原特钢厂不具有法律层面的“村集体”所有的主体资格与特性。从这行政“收厂”的行为状态来看,还起码说明当时的村委是不在特钢厂股东会里的,否则特钢厂如属是村委主导的集体企业的话,村委应该也必须在钢厂股东会里显示和行使其身份及权力,也不至于作为村委的干部之人还争着要“掌管钢厂”。
特钢厂被“收厂”后,名义上称归“村集体”所有,但村委及村干部实际又接管不着特钢厂,而一直被“工作队”掌控着。村委派人多次围堵钢厂大门,吵嚷着要“工作队”向村委转交放权、归还账册。但“工作队”明知村委二十多年未出资过分文而接管钢厂不妥,于是镇政府与村委“商协”,将特钢厂以“村有集体企业”予以转让拍卖,拍卖成功,给予村委600万元,名之曰:村有集体企业“改制”。
达协后,村干部与镇政府在根本未召开一次村民大会(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暗箱操作,由镇政府先编写打印好了一整套“村委文函”后,让村干部在“村委文函”材料上一一签字盖章,表示同意“村有集体企业”特钢厂“改制”、委托镇政府进行评估转让拍卖。随后,镇政府以此隐瞒的和违背全厂村(股)民意愿的“村委文函”,做出了镇政府同意“改制”、评估拍卖的批文,再予逐级上报,骗取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审批。由此一条龙式的上下批文就被弄下来了,对特钢厂的快速“改制”拍卖似乎也就顺理成章的被视为“合法”化了。但以索要巨额“企管费”不成而强令“收厂”为切入口的谋合转让拍卖动机,却自始找不见一条堂而皇之的钢厂“村有”、钢厂“改制”的法律根据与事实理由。
钢厂被收后,镇政府先行从特钢厂7亿多的资产中支走了1700多万元,然后几经周折(镇政府所称的“流拍”),将特钢厂只以2230万元贱卖给了其相关利益人,并又收走130万元,给村“奖励”600万元(个别村官侵占后被监察部门追究,但镇领导出面后村官又被放出)。而新厂主得厂后转手只出售了特钢厂其中的一个车间就卖得6000万元,其后将特钢厂再卖给另一家公司即又得19.2亿元。
收厂——吞钱——拍卖——又收钱——再转卖——新厂主再送高档轿车,这一系列一连串的惊现内幕及悬殊的巨额资金变异的背后,很难让人读懂这一桩被扭曲了的“改制”与“拍卖”的事实真相之变局。臆以推翻和否定特钢厂股份制形式而施令收厂,镇政府再一次被指拉“改制”虎皮大旗,行非法侵吞、搞垮之实。一个惜日红火、闻名海内外的样板特钢厂,却在被三厂镇合并后只在大半年间出现了如此的结果,并且800多村(股)民手中原持有的数亿元入股股资全部被废,中兴村村民一夜之间成为了靠市扶贫办扶贫补助的市贫困村。
5、惊现系列造假之证
村(股)民反映称,“工作队”是于2004年8月13日宣布“收厂”决定,认定特钢厂为“村集体”的。但奇怪的是,村干部在镇政府打印好的《村民会议决定》上盖章签字的时间却为“2004年3月28日”。这是村委向镇政府签押的第一个文件。其《村民会议决定》内容为:村民大会通过决定,同意南通特种钢厂、东方特钢、亚洲钢管三家村属集体企业(注:即统一简称为特钢厂)进行产权改制,村集体资产全部从三家企业中退出,授权村委全权办理三家企业改制的所有工作。”这个决定文件比“工作队”宣布收厂时间整整提前了5个月,而实际此时的“3月28日”原特钢厂正清资核产评估,为上市作准备,特钢厂还未被行政施令收走。可见,违法手续开始造假“补办”。且经办的村干部明确告示,当时的村民大会(股东大会)根本没有召开。
第二个由村官签字押印的政府炮制操办的公文《关于南通市特种钢厂等三企业改制有关事项的函》,其落款时间也是于第一个村委假文件同日即“2004年3月28日”出台的。该文函内容是:委托镇政府代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对此,村里村(股)民同样是全然不知,都是镇政府事先起草用电脑打印好了材料由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负责人施卫(后任镇副书记)送来叫村干部签字盖印的。村干部称,我们种田人根本不懂也不会表述写具如此的“村委文函”,且若不签字不盖章还不行。
还有一份时间标注为“2004年8月10日”由特钢厂职工代表做出的“同意村委对特钢厂进行改制,将企业整体产权通过××新华产权交易所竞价出让,同意企业改制方案及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们讲,其实特钢厂职工根本不知道此件,也根本未召开过什么职工代表大会。
2004年12月16日,由三厂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主持召开了一个令人刻骨难忘的两个会议,会议主持人为施卫,会议主题一个是关于特钢厂产权界定为“村集体企业”的“收厂决议”,一个是村委委托向南通××产权交易所主持出让特钢厂100%股权的“座谈纪要”(盖的是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的印章)。明明是“12月16日”召开的会议,但该此会议的两个文件时间却均被改写为“工作队”2004年8月13日下令“收厂”日前4天的“2004年8月9日”,以弥补无端“收厂决定”的武断与程序不合法之瑕疵。对此,特钢厂更是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
2005年1月25日特钢厂被拍卖成交,三厂镇政府以(2005)一号文件“分配细则”决定给村委600万元,兑现了当初的承诺酬金。
更为令人惊世骇俗的是,2005年1月至3月,新厂主在其朱秀仁一支笔的挥就下,让他人冒名伪造原特钢厂陈德顺、张金石、朱永昌等上百名股东的签名,将他们名下各自原投入的几十万、百万的持股股金,偷偷地转入到了仇云龙、陈卫平、朱秀仁、朱卫飞等10多位新厂主及其子女的名下,而许多原特钢厂的村(股)民二三十年来先后所投入的血汗股金却被洗劫一空。针对新厂主非法盗窃、侵占鲸吞原村(股)民巨额股金的事实,现正在海门市法院进行着一场旷古未闻的诉讼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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