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违规放贷 追究刑责终难免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9 14:04:49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违规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放贷4700万,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已经依法受理刘春华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文件精神鄂尔多斯市公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鄂尔多斯农商行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责,该案在进一步调查中,我们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情况。

  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原文链接  http://newview.xfrb.com.cn/newsf/2015/07/30/1438219432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