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探访企业排污被强行锁在厂内 12369执法人员到现场后不调查企业 指责记者采访非法 用老板手机给记者录像 衡水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包庇纵容企业非法排污令人震惊 鲲鹏网(记者王金平)因暗访企业非法排污,拍下了企业非法生产排污的视频,在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园内一无名电镀厂内,导致记者被厂方扣留2个多小时。在此期间,不仅排污企业野蛮粗鲁, 衡水市环保局更放任包庇纵容企业任意排污,恶意中伤记者采访非法,而事后12369衡水市环保热线对企业非法排污的处理更是听之任之,其傲慢态度令全国关注环保事业的人士寒心透顶。
据市民举报,在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园内有一无名电镀厂,非法生产,任意排放废水废气,给周围群众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当地村民告诉记者,虽然全国统计数据显示呼吸道发病率一直很高,但是随着近几年国家对环保的治理和对企业监管的加强,呼吸道疾病高发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善,而当地所以还有这么多呼吸道病人(或轻或重,几乎人人都有),除了地下水被污染外,最重要的污染还来自电镀厂的毒气,他们认为正是这家电镀厂带着浓烈腐蚀性的毒气剥夺了村民们的健康和生命。他们曾多次举报到12369衡水市环保热线,但一直没有妥善处理,为此村民曾多次上访举报,最终在2015年春节后,公安机关以非法排污超标将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但随后企业还是照常生产,再次举报的话环保部门连来人也不来了,而企业也采取了更严格的防范措施。拒绝外人的进入,要想进入企业,必须要有熟人的介绍,否则厂门也进不去。 2015年7月28日,记者跟随送货车进入场内,但因没有熟人介绍被厂方发觉偷拍而与厂方发生争执,并在厂内遭到厂方的扣押,导致记者被扣2个多小时,直到110报警后辖区派出所警方的到来才得以脱身。
那么到底是企业非法排污还是正常生产?是环保局依法执法还是包庇纵容?7月29日,记者就电镀厂排污一事再次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这家企业全称衡水瑞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曾因排污不达标被多次举报,最严厉的一次就是2015年上半年,负责人被行政拘留7天,由此可见群众举报的企业非法排污并非无中生有。
而记者在暗访中也发现,在这家衡水瑞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电镀车间没有任何尾气处理设施,散发出令人窒息的气味,干活的工人都得戴着口罩,用过的酸液也没有处理保护措施任意流出车间,而发现记者照相时,厂方态度蛮横嚣张至极,不仅检查了记者的手机(女记者),更威胁记者不许出去(此时厂门已经紧锁)。而当记者拨打12369环保热线投诉时,环保局态度之傲慢更是让人震惊,事发当时,衡水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监察大队3名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1个多小时后才来到现场,没有穿制式服装,其中一人出示执法证件(资格),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面对记者的举报非但不到车间调查核实,反倒指责记者为何不到环保局宣教科报道,并且表示不到宣教科报道,一切都免谈,当记者表示能否以普通市民的身份举报污染企业,让环保局监察大队到达污染现场时,遭到了拒绝,在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其中一位没有执法法证件的环保局人员更是在企业老板的授意下,用企业老板的手机拍摄记者的证件,被民警所制止。在被问到他的身份和证件时,带队的环保局人员马上回答,那个人是司机,另一个人忘了带执法证,紧接着表示既然记者指出一个人执法不合法,那就88,说罢不顾公安民警在场,就匆匆离去,对污染现场既没有调查取证,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其放任企业任意排污的用意十分明显。
随后,记者再次拨打一遍12369,让开发区分局再次派人现场执法核实,而12369反应更是更是让人迷茫,这个事情已经投诉,也已经派人去了现场,已经记录下记者的姓名与联系方式了,得处理完了,会给记者一个答复。记者采访要到局里宣教科备案。记者核实情况有个点儿吧?当记者问到这个企业气味刺鼻,能不能来检测一下时,12369工作人员说,干什么也要有个点儿,12369是24小时接电话,要是天天有气味污染,他们得天天得24小时去吗? 7月29日下午,记者从举报人处获悉,事发已过两日,并未再见到环保执法人员到工厂去。而工厂照常开工,继续排污,而当天下午,当记者再次来到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园这家无牌化工厂时,发现企业生产照旧,污水废气直接排放照旧,这里污染照旧,百姓的怨声照旧……联想记者临走时工厂负责人追问记者家住哪里时满含威胁意味的“客套”其嚣张气焰可见一斑,而环保局执法人员用企业老板手机拍摄记者证件之用意则更为明显。作为环保执法人员其素质和行为准则更让人难以接受。 因调查企业排污,引发记者被困,继而环保执法人员默认甚至纵容事件发生,其事态发展令人错愕。若非派出所民警的介入,记者还真难以全身而退。作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颁布实施的头一年,衡水市环保局和开发区分局在这次事件中的表现,无论是严格严肃执法方面,还是在对待记者和普通公民的举报上面,都令国人大失所望,而其事后的处理则更令万千热爱关心环保事业的人士寒心。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相关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第三条: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第十款规定: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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