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证据轻口供是刑事侦查的原则。
18年前,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就是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依靠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判处其死刑的。 18年前的“呼格吉勒图”再次在云南昭通上演。 刘健和张远波曾经是云南镇雄公安局的民警,在17年前的政治迫害中陷入一场杀人的冤案指控中走上了逃亡之路。为了洗清冤屈,选择了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的刘健被判处死缓,张远波被判刑十五。,我们难以置信,昭通市中级法院在没有刘健和张远波是如何杀人的物证上纸上谈兵下达判决。没有物证的判刑不是制造冤案还是什么? 1997年12月25日,当时在镇雄县公安局工作的民警张远波,与朋友在一家饭馆吃饭,被因父亲打伤人受过法律处罚的陈俊时之子陈启军看见,陈对身边的人说今天老子要收拾张远波这个小杂种。 陈启军走到张远波的桌前对张远波进行百般辱骂,见张远波不还口又提起凳子打张远波,经在场人的劝阻未打伤张远波,陈启军在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情况下遂打电话邀约一伙不法人员带了炸药包、枪、马刀等凶器要杀了张远波。 张远波看情况不妙就离开饭馆,离开饭馆后的张远波与前来找他的两个姐姐相遇,当三姐弟回家的半路上,又被陈启军带人拦截用事先准备的棍棒等凶器将张远波的四姐打伤,在好心人的劝阻下未发生更大的伤害,张远波的两个姐姐接着去城关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派不出人后两姐妹又去110报案,110也说派不出人。 在这样无助的情况下,加上张远波的四姐又受伤,最后两姐妹只好哭着去医院看伤。 就在两姐妹去报案和去医院的这个时间,更大的灾难向这个家扑来,张远波在半路被陈启军追跑的时候,眼看离家就50米远的距离了,这时遇到了他的二姐夫唐勇(公安局民警),唐勇告诉张远波老岳父(张远波之父张世勋,曾任13年镇雄县公安局长,当时任镇雄县副县长)听说你四姐被人打伤了手出去找去了,我们分头去找一下。 当张远波与唐勇分头找时,唐勇也遇到了从父亲家回自己家途中的张远波四姐夫刘健(镇雄县公安局民警),唐勇将老岳父出去找张远波四姐的事告诉了刘健,接着刘健也与唐勇分头去找。而就在这个时间陈启军邀约的不法之徙张碧松等也打车满街找张远波,见到与张远波认识的人张碧松就问有没有看见张远波,老子今天要杀了张远波这个杂种。 当张远波找到县委招待所门口时被从后面追杀而来的陈启军、张碧松等人追上,张碧松下车手握马刀向张远波砍杀过来,张远波随手在路边烧烤摊上抓了一样东西挡,边挡边退,此时刘健找老岳父到了这里,刘健看到眼前的这一幕,马上进行口头制止与鸣枪警告,这时张碧松倒地,刘健一直认为是自己开枪导致张碧松死亡,而当时的场面那么混乱,陈启军带去的人都有枪与炸药,张碧松究竟死于谁之手公诉机关并没有直接的物证可以证明,就这样一桩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的公安民警制止犯罪,却被别有用心的人办成了因经济纠纷发生斗殴而致人死亡。当时的镇雄县公安局一副局长认专案组组长,该官员歪曲事实在办案中采取威胁、恐吓、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制造所谓的张世勋、张远波、刘健的“罪证”,并对当时陈启军等人的凶器不闻不问,致使这些证据丢失。 事情发后对这个家的报复才刚刚开始,当晚当时的专案组组长李怀祥带人到我家以故意杀人罪带走了我父亲,之后我父亲被冤枉关押了一年多,现在还是取保候审身份,释放我父亲时并威胁我父亲不准这里那里的告。而当晚,黑社会对刘健的父母家进行了打砸,刘健年迈的父亲被打伤屙血尿三个多月,对我家进行了包围,并准备了炸药去炸张远波大姐的家,当时的镇雄县公安局任由黑社会把张碧松尸体抬进我家,闹丧十多天,无人过问,当时公安局所有人上下班都要从我家门前经过,我母亲与姐姐亲自去找了当时的公安局领导,但当时的领导却说人家死了一个人,在你家闹下算得了什么?张碧松下葬那天公安局派了警车开道护送。而对张远波、刘健二人当时的镇雄县公安局却通知乡镇派出所说“张远波、刘健二人携带二十公斤海洛因,武装贩毒,全县武装缉拿刘健、张远波,在哪里遇上就地处决”。企图杀人灭口。 事发后我家走上了漫漫上访路,我父亲在公安工作几十年,担任过公安局长十三年,在我父亲的履历中,始终用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忠实履行一个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忠于党、忠于法律。 在我父亲漫长的公安战线上,他对自已处理的每一桩每一件案子都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我父亲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良心。可是在我们全家生命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法律保护的时候呢?这十七年来我们家不知写了多少上诉向各级部门反映,而我父亲上北京、去省里、市里一直上访,却一直无果,而当年办冤假错案的人却一路升官发财。 2011年12月,刘健与张远波为了洗清自己的罪名回到镇雄后,镇雄县公安局也重新对1997年“12.25”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但昭通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先后两次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进行补充侦察.。 然而,在2013年6月20日的一审开庭过程中,昭通市检察院却只采用了原1997年与1998年的调查取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要求公诉机关昭通市检察院出示任何物证,更没有要求任何证人上庭作证.一审开庭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下达了(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判处刘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远波有期徙刑15年。 在判决书下达几天之前的2013年9月25日,刘健的母亲在广场玩就听在那里玩的人说关于镇雄刘健的那个案子,刘健被判了死刑,刘健的母亲气极之下将这事告诉了我们,张远波的姐姐在无奈中打了昭通市中级法院院长陈昌的电话,问了陈昌几个问题:第一,判刘健、张远波故意杀人罪,证据何在?张远波从始至终都是受害者,刘健身为公安民警有制止犯罪的权利和义务,何罪之有?第二张碧松、陈启军行凶杀人,犯不犯法?第三有何证据证明张碧松是被刘健开枪击毙的? 当时,陈昌回答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根据昭通市检察院的起诉材料来下的判决的,这样的回答真是让人大跌眼镜,更是想不通,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独立办案的,难道说量刑与判决是由检察院的起诉书来决定而不用证言证词证物吗? 在想不通的情况下,张远波的姐姐说中央与习总书记三令五申不要制造冤假错案,你们怎么能违背法律,违背道德制造冤假错案。这时,陈昌说:“我制造冤假错案又咋个?你有本事叫习总书记来抓我。” 张远波的姐姐说你目无法纪,这才是真正的犯罪。陈昌就挂了电话。当晚刘健的母亲再次拨通了陈昌的电话,并说明了打电话的意思,希望他秉公执法,陈昌一听是刘健的母亲就说“你是犯罪份子的家属,没有资格和我说话”。就把电话挂了。 一审下达判决后刘健与张远波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7月22日二审在镇雄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二审开庭时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当年的整个案件也随之真相大白,开庭当天,公诉机关还是没有物证,只说物证也丢失。 一个人命关天的大案,为什么物证会丢失?公诉机关最后找了个理由说保管物证的工作人员已经死亡,难道说工作人员把物证也带走了?! 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庭审时都是公开开庭的,在众目睽睽之下,特别是二审的证人出庭做证,对当年的整个案件进行了还原,使案件真相大白,开庭当日来参加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及各界人士,公检法几家也参加了旁听,庭审结束时所有人都表示非常期待二审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同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5日在呼格吉勒图案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消息称,该案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并将对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严肃追究责任。 刘健被判处死缓,张远波被判处十五年徒刑。判处死刑的背景就是物证丢失,以物证丢失来判处其死刑,天理难容。此案不纠正,昭通就将再现“呼格吉勒图” 作为张远波与刘健的家属我们真的走投无路,我们相信中央的政策是好的,也希望各级部门能伸出援助、公平之手,救救刘健与张远波及这两个家庭。 我们一直希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秉承中央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并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只有供述无其他证据不得定罪”的原则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理环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发帖人:张堃.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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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http://www.3ncy.com/a/laixinfanying/2014/1222/196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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