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灯塔市、张宝泉房地产动迁的诉求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张宝泉  文章来源:张宝泉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9/10 0:25:12  文章录入:绿水  责任编辑:lv
 
    尊敬的领导:
    紧急请求上级领导即刻责令灯塔市政府尽快依法妥善处理非法强征、强拆我所拥有的商业用地及商业房屋行为
    一、撤销,灯政征补(2012)第12号决定;
    二、公平合理合法全面的解决拆迁补偿事宜。
    我是辽宁省沈阳市的张宝泉。2001年我依法以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了位于万宝桥街道万宝桥村的商业用地5678.10平方米及相应的商业用房。于2001年开办了辽阳丰贺农资有限公司,经销化肥等三农物资。

    2012年1月19日,灯塔市政府在没有公示《拆迁许可》《征收补偿方案》,更没有对我的土地、房屋、设备及各种物品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就强行给我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我15日内搬迁完毕,否则强迁。我非常难过、无助。灯塔市政府这种非法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使我无法承受这严酷的现实。我不得不向上级领导反映真实情况。
    我国《宪法》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从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物权法》再到具体的《土地管理法》及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无不规定房屋,土地征收需依法、有偿进行。但灯塔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与我进行任何协商或签订任何拆迁协议,也没有出示或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也没有调查清楚房屋、土地的性质,更没有对被拆迁房屋、土地及设备、物品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就能做出决定强拆。更让我不解的是灯塔市政府在什么依据也没有的条件下,就能确定补偿数额,真的很神奇!!!
    灯塔市政府的灯政征补(2012)第12号决定错误:
    1、我的土地是商业用地、同等地段商业用地是每亩127万元,而决定补偿价是每亩31万元;
    2、我的房屋是商业用房,同等地段商业价格是每平米9800元/㎡,而决定补偿价是5000元/㎡。
    3、我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用地是40年的使用权,我只用了10年,余下的30年,我已交了出让金,决定中没有考虑。
    4、灯塔市政府已于2012年9月将我所持有的土地及房屋经审计局审计进行了动迁,其动迁补偿额与实际市场价值相差太远,这让本人难以接受,而造成心理极度创伤。
    5、与我相临的夏广利(汽车修配厂)所持有的土地为工业用地,房屋均无产权证,竟然给予补偿费1700多万(有证可查),不知采用的是哪个政策?
    6、还有一系列问题,决定并未涉列,但事实确存在。决定中说拆迁我是为了景观带工程,我一直要求看规划及方案,他们一直没能拿出。我的土地与房屋离公路100余米、不知是否真的有那么宽的景观带,现如今事实证明政府竟然用绿化景观公益性动迁欺诈行为将我动走,我持有的土地之上现已建起高楼大夏,难道说政府也行骗吗?
    我认为灯塔市政府这样的强拆是拆不出和谐社会、更拆不出稳定的社会秩序,反而会拆出不和谐,甚至拆出官民对立。
    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选择了向上级领导反映真实情况,充分表示我对党和国家、政府、法律的信赖。希望领导批示,对无依靠、无生计、无尊严、无幸福的我能早日达到预期的公平合理之目的。(记者:吕艳玲)
 
 
            被拆迁人:张宝泉联系电话:13897973277

 
                    2014年7月28日